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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者保护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9-16 13:09:46

① 美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论文

摘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应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加强证券监管体系和提高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陌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保护水平较低,侵害行为不断发生。中小股东在受到侵害之后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来源于控股股东。据统计,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全部完成,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依然超过40%。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股东大会制度不健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日常的重大经营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剩余控制权的重要途径。但在我国,股东大会很容易被控股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在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处理公司资产和业务等方面,控股股东可以一票否决,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演变为控股股东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

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受控于控股股东,因此,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由于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为数不少,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活动。另外,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比例过小,且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大多数由控股股东提名,且半数上市公司未设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缺乏支撑的平台,只是一种摆设。

3.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可以在中小股东无法行使“用手投票”机制期间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是保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权力制衡的关键之一。但现实中,大部分监事都是由控股股东委派的,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也未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功能设置上比较完善,但却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能发挥最差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还未出现过监事会因对董事会不信任而单独组织股东大会的情况。在此制度背景下,监事会难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诉讼方式不合理,索赔困难。另外对违法者量刑太轻,处罚太少,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违法动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对于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方式。证券市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单个投资者难以同强大的对方当事人相抗衡,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都存在许多不便之处。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权限范围狭窄、效力仅具有问接扩张力、只对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有效、代表人产生方式单一、只能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产生等缺陷也不适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许多都被上市公司用少量好处打发,达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胜诉,由于诉讼方式的限制,诉讼结果也不能使所有同期受损的投资者都得到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分散性、诉讼机制的缺乏使投资者索赔极其困难。

(三)证券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尚未成熟,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1)证监会的监管角色冲突,监管缺乏独立性。在我国,证监会承担了监管证券市场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双重职责,必然会带来监管功能的紊乱。同时,证监会直接受政府领导,也会导致其在监督行为上独立性差。(2)缺乏对监管主体的约束。现行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权力的集中导致官僚主义和监管非效率。监管主体得不到有效监督,很可能发生监管主体的“偷懒”行为,如果监管主体利用权力寻租,监管客体就容易对监管主体实施贿赂并取得成功,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之间的串谋。(3)监管执行力度弱,处罚力度过轻。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不严。不仅监管部门力度不够,《公司法》、《证券法》执行起来也软弱无力。在查获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之后,往往只是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以罚代刑,未实质性引入刑事处罚。对于违法者来说,罚款的金额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违法者违法成本很低,造成违法屡禁不止。法律对于违法者姑息纵容,相反对于受到巨额损失的中小股东来说,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东受到侵害除了制度因素及保护措施不到位之外,也有中小股东自身方面的原因。(1)中小股东的“不作为”我国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分布极其分散,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即便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到切身利益,出于“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心理,他们也很少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给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打开方便之门。(2)中小股东投机性强,投资盲目。我国中小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他们投资于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获取股票买卖价差,他们几乎不懂金融知识,不懂股票的实质,不注重股票的内在价值,把股市当作赌场,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凭小道消息进行股票买卖,不进行基础分析,大多数存在盲目的从众心理,普遍以投机的心态炒作,因此,很容易被控股股东、庄家以及证券中介机构欺骗,成为股市操纵的最终受害者。他们在市场中追涨杀跌盲目操作的行为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主要是通过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来实现。“会”的三种权力应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决议要能够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对控股股东进行权力限制或义务增加的同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明确规定一个有效的投票权持股比例,超过部分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这样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

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要突出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一,要促使董事会的结构更合理。合理确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修改完善现有的独立董事提名方法,增加中小股东选择独立董事的机会和权利。独立董事引入是为了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的人选就不能由控股股东选择,否则独立董事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可以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独立董事,保证其在经济、身份上的独立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制度,使独立董事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站在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上发表意见。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设置应倾向于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加大监事会的权力,强化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用,如允许监事会直接聘请会计师而不需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1)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股东、董事、经理的干涉和制约,这就要求为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2)保证监事会的经济独立。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各项职权,但是实施监督所必需的费用仍由公司承担,而公司由控股股东控制,因此监事会的费用仍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经济上的不独立使得监事会仍然受制于控股股东,因此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可以附加一些规定,如公司必须留出一定数额的监事会专项经费,或规定公司不得拒绝支付监事会的日常监督活动费用等,防止控股股东通过限制监事会的费用支出而使监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达不到有效的监督效果。(3)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增强监事会的权威性。建立监事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上市公司选择素质好、威望高的人担任监事。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应首先从法制完善和基本制度建设着眼。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

1.合理设定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有各项具体的规定。如受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违法行为主体依据何种原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等技术性问题都需要明确,以保证民事法律责任得以有效执行。其次,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使权益遭到损害的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得到赔偿,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又增加了违法成本。可以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所谓集体诉讼是指全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一名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结果可以适用于全体股东。证券市场侵权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个人投资者在精力、时间、经济上都没有能力单个提起诉讼,集体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节约各种成本。

2.实行“辨方举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凭实据。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证券欺诈者在市场中通常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而作为控方的中小股东很难去调查取证,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是证监会也只能有选择地对典型事件进行调查,这也是我国目前市场操纵行为盛行的原因。刑法中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证券市场监管中会造成对证券市场欺诈者的庇护,如果在证券监管中运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能大大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而且能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辨方举证”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生效,但一旦推行,对股票市场的规范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

1.重塑证监会的监管者角色,加强监管独立性。证监会应该作为一个独立控制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从国务院独立出来,只对全国人大负责,不受国务院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这样可以消除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和证券市场主办人对证监会过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进而强化证监会的监管地位。赋予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独立实施监管的权力,减少以致避免对证监会的不合理行政干预。

2.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保证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对称性,造就“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其中,对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应从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信息造假成本来人手。

(四)增强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

1.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投资者只有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主动介入对证券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督中,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务员之家

2.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监管部门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对市场上的所有违法犯罪线索都能及时掌握。中小股东在掌握了相关的证券投资知识之后,可以经常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时发现问题。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高昂,但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执法机关举报,避免更多的中小股东受到侵害。

3.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要了解法律赋予自身哪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加强维权意识。

剖析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的完善必要论文
摘要:凡因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及其他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在具体确定有资格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应限定为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并且直到提起诉讼这个期间都拥有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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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权利配置;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公司法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司经营者的自由裁量权,促进经营者把握商机大胆地进行商业判断,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另……

② 如何举报恶意操纵股票的恶庄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机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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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面对股价操纵,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维权

只要投资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并邮寄到周兰律师股民维权团队,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诉。胜诉后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

操纵股票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股票投资者保护的案例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④ 有哪些风险投资成功的案例

尽管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行业总体上很火爆,中国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前景却不容乐观。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1:

转换科技公司***Transition Technology Inc.以下简称TTI***在1987年初开始寻求风险资本,直到212天后终于获得了3i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3i***等提供的300万美元风险资本。这是一个比较常规的风险投资过程,但其中的曲折历程也颇耐人寻味。

212天的风险投资过程

第1天:3i公司的副董事长Tom Stark***以下简称Tom***曾于70年代初与Albert Libbey***以下简称Albert***一同共事过。Tom从Albert处得知有一家叫TTI的新创公司正准备寻求第一次的风险资本融资。于是,Tom主动打电话联络TTI的董事长Walter.Walter向Tom简单介绍了TTI寻求风险资本的意图,并告诉他预计需要的资金额。Tom对Walter的想法颇感兴趣,并表示了愿意合作的意向。Walter告诉Tom,他需要2到6个星期来准备投资建议书。

第50天:TTI的投资建议书送达3i.以下是投资建议书的内容摘要:通过适宜的技术改进将使以下这些目标成为可能:改善工业输入/输出***I/O***产品效能;降低工业输入/输出系统造价达20%-40%;设计出一套能与多种工业自动化计算机配套的工业输入/输出系统。

企业发展目标:5年内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税前收益达17%-20%,税后利润达8%-11%;在工业自动化计算机输入/输出市场处于主导地位。

上述目标需要大约275万美元的股东权益投资。

第57天:在波士顿,3i在其每周例行工作会议上讨论TTI专案。Tom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3i应当认真考虑TTI的投资建议;与会者同意Tom的意见。接下来,Tom需要确定投资建议中哪些内容是关键之处,并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他也开始考虑寻找其他会对TTI感兴趣的风险投资基金。

如果3i向TTI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并采取最简单的直接的融资结构,那么3i将处于控股地位;但3i向来不愿意控制所投资的公司。而且,3i与TTI都希望组成一个小型的辛迪加,这样既可以为TTI的后续阶段融资带来更多的后备资源,也可以带来更多的经验与商业联络以协助公司发展壮大。Walter继续寻找其他基金,Tom也在考虑他所认识的、并能够加入此专案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第72天:Tom第一次参观TTI,并与其3个建立者深入地讨论该投资建议。TTI的建立者们曾一同在另外一家公司共事2年多,他们的技能也是互补的。这个3人小组可以出色地完成设计、制造与销售产品的整个流程。尽管由于公司仍处于初建阶段,还没有完整的实物产品可供演示,但是他们成功地演示了产品的其中一个重要部件:电波-频率链路模组。

第74天:Tom写了一份长达4页的信,描述TTI的建立者、计划产品以及营销计划,然后附上预测的资金平衡表、收入与现金流报告以及可能投资回报的计算结果,并寄给了在伦敦、英格兰、Newport、Beach、加州等其他3i分支机构中熟悉工业自动化或相关领域,能够对市场、竞争与技术作出评价的其他同事。他们将凭借自己的经验与网路,协助Tom完成对TTI的调查评估。

第77天:Tom与Walter会面并讨论了融资的一些具体细节,包括:Walter需要的资金额,而不是Tom能够提供的资金额是多少;Walter在投资建议书中所列数字的可信度如何?

Walter如何估价其公司?

Walter正在接触的其他投资者都有哪些人,他们的反应如何?

根据Walter的回答以及其他讨论结果,Tom初步决定分阶段投资。这样有利于减少风险投资企业的初始投入,但必须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以展示其具有制造产品的能力。

第86天:Tom与Walter再次会面,围绕着融资规模与开展公司业务所需最小资金额继续讨论。投资建议书中列明的融资总额为275万美元,但只要150万美元就足够让公司运转直到产品开发进入Beta测试阶段。另一方面,对公司的估价问题成为双方讨论的焦点。Walter作为所有者之一,对公司的估价较高;而Tom对TTI也有一个估价,他不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通过几次会晤,Tom与Walter不断地磋商交易的细节。

第94天:从伦敦与Newport、Beach来的报告认为,TTI的产品存在一个潜在的良好市场。但是,从Reading与英格兰来的报告却发现了该产品存在竞争者。Tom把这些情况告诉了Walter.

第109天:完成了主要交易问题的谈判之后,Tom整理出一份详细材料。首轮投资是150万美元。Tom向3i的法律顾问Ropes和Gray送去了一份投资条款清单草案和一份预想的资本结构说明书。投资条款清单是3i的初步投资承诺,其中包含了交易的关键条件。

第111天:投资条款清单送达TTI,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协议。

第112天:直到目前为止,3i仍然是唯一一家对TTI继续保持兴趣的投资者。其他几家风险投资企业虽然也曾考察过TTI,但都没有产生投资的意愿。Walter有一个名叫Rube Wasserman***以下简称Rube***的顾问,不断帮助他接触更多的风险投资企业。Rube曾经是Gould***一家有数十亿美元的业务多元化的公司***的一位战略投资负责人。Tom与他们共进午餐,讨论还有谁会愿意参与投资,并且该如何去做。

第113天:北大西洋创投基金***North Atlantic Venture Fund,以下简称NAVF***表示愿意投资于TTI.Tom与NAVF的一位合伙人Gregory Peters***以下简称Gregory***见面,讨论Gregory还需要哪些资讯以开展他的调查评估工作以及他们如何确保TTI能达到预定目标。一些关键问题包括:因为有产品竞争者的存在,是否存在足够大的市场支撑TTI按照预定的利润卖出预定数量的产品;TTI能否最终生产出产品,并在行业中保持主导地位;TTI的建立者们能否对潜在的机会或问题作出有效的反应。

Tom与Gregory都有自己的一套资讯源,而且重合之处不多。两人对需要集中处理的问题与资讯共享达成了共识。

第115天:Tom完成了一份内部投资计划书,一共有9页文字与4个数字表格。以下是这份投资计划书的摘要内容:

融资要求与建议

运作费用与流动资金$450,000

产品开发$850,000

资本支出$200,000

合计:$1,500,000

资金来源$750,000

其他风险投资企业$750,000

融资方式以每股20美元的价格购买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37,500股,3i的总投资额为75万美元,占公司份额的19.5%.每股A系列优先股可以转换为一股普通股。A系列优先股拥有正常的投票权、反稀释保障***antidilution protection***以及共同证券登记权利***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s***。建议中的首轮150万美元风险资本应当足够支撑TTI完成其几件输入/输出模组以及其与IBM个人电脑和DEC MacroVax的计算机介面的开发与推广。预计在首轮融资后的14个月左右,该公司需要第二轮融资,以应付流动资金增加的需要。首轮融资应当证明产品有足够市场接受程度与可行性。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121天:Tom的投资计划书在3i董事会上得到通过,3i承诺投资,前提是有其他风险投资企业同时投入至少75万美元。

第122天:Tom送给NAVF的Gregory一份投资条款清单。

第135天:投资条款清单与调查评估记录被送往另一家风险投资企业──Hambro International Venture Fund***以下简称Hambro***。

第138天:黑色星期一──华尔街股市危机爆发。在接下来的几天里,Tom都忙于应付打来的电话。Tom所投资的许多公司都怀疑,上市公司股价的暴跌,是否意味着他们公司的估价都显得过高。Walter也打来了电话,但他关心的是随着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Tom是否还有能力提供约定的风险资本:“3i的承诺依然有效吗?”Tom保证仍然有效。

第148天:Walter与Rube会面。虽然到目前为止,只有3i承诺提供75万美元和NAVF承诺提供40万美元,但人们似乎正逐渐对TTI产生兴趣。有10家其他的投资者也在考察TTI.在金融市场一片糟糕的时候,大萧条极有可能随之而来。这样,风险资本将会变得稀缺,因此他们决定尽其所能筹集到更多的资金。

第155天:Tom与TTI的建立者们共进午餐,讨论融资程序。他们重新评估了潜在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可能性。

第161天:Tom与Rube见面,讨论为什么还是没有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承诺投资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否二人的努力不足?但他们想不到做错了什么,所以决定继续接触潜在的投资者。3i既然承诺了投资,就再没有退出的余地。但在私下里,Tom不得不开始怀疑他与Gregory所共同作出的判断。

第186天:Tom向Aegis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Aegis***送去了一份投资条款清单。

第188天:突然间,投资者对TTI的兴趣又浓烈起来。在几天之内,Tom收到了2份各100万美元的初步投资承诺。目前,初步承诺的风险资本总额已经超过了300万美元。

第190天:又来了一份75万美元的初步投资承诺。

第194天:Tom与Walter讨论总共需要的风险资本额。按照原来制定的股票价格,这次融资最多只能接受300万美元。

第195天:投资者们开始协商如何把总风险资本供给额降至300万美元。

第211天:所有投资者来到Ropes和Gray处,讨论融资的细节。

第212天:TTI在这一天收集到了所有的300万美元风险资本:Aegis投资90万美元,Hambro投资100万美元,NAVF投资40万美元,3i投资70万美元。Walter和他的伙伴们终于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开展计划的业务了。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背景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风险投资过程的几个关键环节:

1、搜寻投资机会。

投资机会可以来源于风险投资企业自行寻找、企业家自荐或第三人推荐。

2、初步筛选。

风险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家交来的投资建议书,对专案进行初次审查,并挑选出少数感兴趣者作进一步考察。

3、调查评估。

风险资本家会花大约六周到八周的时间对投资建议进行十分广泛、深入和细致的调查,以检验企业家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并发掘可能遗漏的重要资讯;在从各个方面了解投资专案的同时,根据所掌握的各种情报对投资专案的管理、产品与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作出投资决定。

4、寻求共同出资者。

风险资本家一般都会寻求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这样,既可以增大投资总额,又能够分散风险。此外,通过辛迪加还能分享其他风险资本家在相关领域的经验,互惠互利。

5、协商谈判投资条件。

一旦投、融资双方对专案的关键投资条件达成共识,作为牵头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家就会起草一份“投资条款清单”,向企业家作出初步投资承诺。

6、最终交易。

只要事实清楚,一致同意交易条件与细节,双方就可以签署最终交易档案,投资生效。

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2:

风险投资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科技公司创办的过程。在美国,一个新兴的科技公司***Startups***的创业过程通常是这样的:来自思科公司的工程师山姆和IBM公司的工程师强尼发明了一种无线通讯的技术,当然这种技术和他们所在公司的核心业务无关,两人觉得这种技术很有商业前景,他们就写了个专利草案,又花五千美元找了个专利律师,向美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关键之一,智慧财产权很重要***。两个人下班后以及周末的所有时间全泡在山姆家的车库里用模拟软体 Matlab 进行模拟,证明这种技术可以将无线通讯速度提高五十倍***关键之二,是否有数量级的提高是衡量一项新技术是革命性的还是革新性的关键。***两个人想了好几种应用,比如代替现有的计算机 Wifi,或者用到手机上,于是在原有的专利上又添加了两个补充性专利。强尼和山姆于是拿着自己做的 Powerpoint 投影胶片、实验结果和专利申请材料到处找投资者,在碰了七八次壁以后,找到了山姆原来的老板,思科早期雇员亚平。亚平从思科发了财后不再当技术主管了,自己和几个志同道合的有钱人一起在做天使投资人。亚平和不下百十来个创业者谈过投资,对新技术眼光颇为敏锐,发现山姆和强尼的技术很有独到之处,但是因为山姆和强尼讲不清楚这种技术的具体商业前景在哪里,建议他们找一个精通商业的人制定一个商业计划 Business Plan***关键之三,商业计划很重要***。

强尼找到做市场和销售的朋友迪克,并向迪克大致介绍了自己的发明,希望迪克加盟共同开发市场。迪克觉得和这两个人谈得来,愿意共同创业。这时出现了第一次股权分配问题。

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工作都是山姆和强尼做的,两个人各占未来公司的 50% 股权和投票权。迪克加盟后,三个人商定,如果迪克制定出一个商业计划书,他将获得 20% 的股权,山姆和强尼将减持到 40%。迪克经过调查发现,山姆和强尼的发明在高清晰度家庭娱乐中心的前景十分可观,于是制定了可行的商业计划书,并得到了 20% 的股权。

三个人再次找到亚平,亚平请他的朋友,斯坦福大学电机工程系的查理曼教授作了评估,证实了山姆等人的技术是先进的并有相当的复杂度,而且有专利保护,别人不易抄袭模仿。亚平觉得可以投资了,他和他的天使投资团觉得山姆、强尼和迪克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值***未融资前***一百五十万美元,而三个创业者觉得他们的工作值二百五十万,最后商定定价二百万***注:对公司的估价方法有按融资前估价,即 Pre-Money ,和融资后估价,即 Post-Money 两种。从本质上讲,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我们这里的估计都以 Pre-Money 来计算***。亚平和他的投资团投入五十万,占到股份的 20%。同时,亚平提出下列要求:

1.亚平要成为董事会成员;

2.山姆、强尼和迪克三人必须从原有公司辞职,全职为新公司工作。并且在没有新的投资进来以前,三个人的工资不得高于每月四千美元;

3.山姆等三人的股票必须按月在今后的四年里逐步获得***Vested***,而不是在公司成立时立即获得。这样如果其中有人离开了,他只能得到一部分股票;

4.如果有新的任何融资行为必须通知亚平的天使投资团。

现在山姆等人就必须正式成立公司了。为了将来融资和开展业务方便起见,他们在特拉华州注册了赛通科技有限公司。山姆任董事会主席、迪克和亚平任董事。山姆任总裁,强尼任主管技术的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迪克任主管市场和营销的副总裁。三个人均为共同创始人。公司注册股票一千五百万股,内部核算价格每股二十美分。

在亚平投资后***的那一瞬间***,该公司的内部估计已经从两百万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以每股二十美分计算,所有股东的股票只占到 1250 万股***250万/0.2=1250万***。那么为什么会多出来 250 万股,它们并没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技术做抵押,这些股票的存在实际上稀释了***Dilute***所有股东的股权。为什么公司自己要印这些空头钞票呢?因为它们必须留出来给下面的用途:

1.由于山姆等人的工资很低,他们将根据自己的贡献,拿到一部分股票作为补偿;

2.公司正式成立后需要雇人,需要给员工发股票期权;

3.公司还有一些重要的成员没有进来,包括 CEO,他们将获得相当数量的股票。

接下来,山姆等人辞去以前的职务,全职创业。公司很成功,半年后做出了产品的原型***Prototype***。但是,50 万投资已经花完了,公司也发展到 20 多人。250 万股票也用去了 150 万股。这时,他们必须再融资。由于该公司前景可观,终于得到了红杉风投的青睐。红杉风投为该公司作价 1500 万美元,这时,该公司的股票每股值 1 美元了,比亚平投资时涨了四倍。红杉同意投资 500 万美元,占 25%,这样总股数增加到 2000 万股。同时,红杉风投将委派一人到该公司董事会任职。山姆等人还答应,由红杉风投帮助寻找一位职业经理人做公司的正式 CEO。双方还商定,融资后再稀释 5%,即 100 万股,为以后的员工发期权。

读者也许已经注意到,红杉风投现在已经成为了最大的股东。

两年后,该公司的样品研制成功,并获得东芝公司的订单,同时请到了前博通公司的 COO 比尔出任 CEO。比尔进入了董事会,并以每股三美元的价钱获得 100 万股的期权。当然新来的员工也用去一些未分配的股票。这时该公司的股价其实比红杉风投投资时,已经涨了两倍。比尔到任后,公司进一步发展,但是仍然没有盈利。于是,董事会决定再一次融资,由红杉风投领头协同另两家风投投资一千五百万。公司在投资时作价一亿五百万,即每股五美元。

这时,投资者的股份已占到 44%,和创始人相对,即拥有了一半左右的控制权。又过了两年,该公司开始盈利,并在高盛的帮助下增发六百万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时原始股定价每股 25 美元。这样,一个科技公司在 VC 的帮助下便创办成功了。上市后,该公司总市值大约七亿五千万美元。

这时,创始人山姆等人成了充满传奇色彩的亿万富翁,其员工共持有价值近五千万美元的股票,不少也成了百万富翁。但是,山姆等全体公司员工只持有 44% 的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大部分从创始人和员工手里转移到投资者手中。一般来讲,一个创始人在公司上市时还能握有 10% 的股份已经很不错了。

作为最早的投资者,亚平的天使投资团收益最高,高达一百二十四倍。红杉风投的第一轮获利二十四倍,第二轮和其它两家风投均获利四倍。显然,越早投资一个有希望的公司获利越大,当然,失败的可能性也越大。一般大的风投基金都会按一定比例投入到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这样既保证基本的回报,也保证有得到几十倍回报的机会。

我不厌其烦地计算每一个阶段创始人和投资人的股权和价值,是想为那些想求助于风险投资创业的人提供一个参考。我遇到了许多创业者,他们在接触投资人时几乎毫无融资的经验,有些漫天要价,有些把自己贬得一钱不值。我们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风险投资必须是渐进的,在每一个阶段需要多少钱投入多少钱,这样对投资者和创业者都有好处。对投资者来讲,没有任何一家投资商会在刚开始时就把今后五年的开销全包了的,这样风险太大。对创业者来讲,早期的公司股价都不会高,过早大量融资会使得自己的股权占得太低,自己不但在经济上不划算,而且还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甚至在创业的一半就被投资人赶走。在上面的例子中,天使投资人和风投一共投入两千零五十万美元,在上市前占到 43%,三个创始人和其他员工占 57%。如果在最初公司估价只有两百万时就融资两千多万,到上市前,投资方将占股份的 80% 以上,而创始人和员工占不到 20%。

上面的情况是一个简化得不能再简化的投资过程,任何一个成功的投资都会比它复杂得多。比如,通常天使投资人可能是几家而不是一家,很多人都会要求坐到董事会里去,这样在真正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时,董事会已经变得很庞大。在这种情况下,风 *** 司通常会以当时合理的股价***Fair Market Value***从天使投资人手中买回股权,并把他们统统从董事会中请出去。否则每次开董事会坐着一屋子大大小小的股东,大家七嘴八舌,还怎么讨论问题。大部分天使投资人也愿意兑现他们的投资收益,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

上面这个例子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情况,该公司的发展一帆风顺,每一轮估价都比前一轮高,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不少公司在某一轮风险投资资金用完的时候,业绩上并没有太大的起色,下一轮融资时估价还会下降。我的一个朋友曾经在这样一家半导体公司工作,他们花掉了近亿美元的投资仍然不能使公司盈利,这样必须继续融资,新的风 *** 司给的估价只有前一次估价的三十分之一,但是创始人和以前的投资人不得不接受这个估价,以避免公司关门,那样他们的投资一分钱也拿不回来。

⑤ 股票上涨被问询,下跌不管不问,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吗

股票只要涨三四个板就发送监管函,打压自查,反之股票跌三四个板,甚至二三十个板,没人管没人问,来一句下跌是正常走势,并没有任何异常。

这种做法是个人都知道不正常,股市只许不许上涨,只许下跌;意思就是股市或者股票上涨就打压,股价下跌自由落体是应该的,这就是口中高喊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们利益。

A股市场越保护,中小投资就会亏损越大,理由只有一点“A股只能做多赚钱,不能做空赚钱”,但管理层管理股市就是不许涨只许跌,这明摆着就是跟股市制度对着干。

总之真正想要保护A股中小投资者利益,最好的就是学美股的,长期走价值投资,只要股市一下跌就稳定市场,很快又修复震荡走高。

股市保持震荡上扬,股票新高不断,股票上涨起来,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投资回报,这就是真正的保护中小投资利益。

打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口号,实际上是越保护中小投资者们利益,中小投资者损失就会更加大,越保护亏的越大,这就是A股市场真实面目,完全就是披着羊皮的狼。

⑥ 违反刑法285条的案例

  1. 赵吉操纵证券价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七辑),案例及其处理方法如下: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吉吉,男,29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吉吉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吉吉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吉吉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吉吉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吉吉的辩护人辩称:赵吉吉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吉吉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吉吉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吉吉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吉吉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吉吉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赵吉吉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吉吉即决定次日实施。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被告人赵吉吉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达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等5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赵吉吉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也将受赵吉吉示意买入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吉吉的履历和赵吉吉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吉吉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用电子专业,曾先后在两家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工作,熟识证券行业计算机操作业务。赵吉吉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2.三亚营业部1999年4月16日的报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报告”证实:三亚营业部经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报盘的数据库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报告”还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经复制过数据库,并进行删除和修改。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与上述情况反映相符。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资金帐户对帐单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该帐户有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印证了赵吉吉关于想使自己原先购入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在抛售时能减少损失的供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技术部经对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后作出的情况分析和三亚营业部电脑操作人员周斌的证言证实: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侦查实验情况记录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关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被侵入并被修改数据的现实可行性结论”鉴定书,与三亚营业部的“分析报告”和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亚营业部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结果、该部4月16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带以及被告人赵吉吉所在单位的同事王洋、刘景亚对监控录像带中人物图像指认的结果证实:赵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过三亚营业部营业厅,通过操作计算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待发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作了修改。

将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数据查询单与被修改的数据进行对照后证实: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审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被改为以涨停价10.93元分别买入“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金健米业”、“岁宝热电”和“福建水泥”的数据,被修改为以涨停价12.98元分别买入“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5位股民委托报盘数据被修改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莲花味精”股票会在16日下午涨停,可以买进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嘱其代理人王琦华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7.9万股,王琦华本人也跟着买进同样股票1万股。高春修的陈述得到王琦华证言的印证。高春修、王琦华的证言还证实: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即以涨停价委托卖出在4月15日买入的“莲花味精”股票。赵吉吉供认,曾叫高春修事先买些“莲花味精”股票。

5.三亚营业部的报案报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单、三亚营业部财务人员孙春皎关于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陈述、被告人赵吉吉抛出“兴业房产”的交割单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的证言证实:赵吉吉非法修改数据后,即电话通知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将其名下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卖出;被赵吉吉修改过的数据在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即被发送到交易所,两种股票的价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涨停价位,引起这两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扬,出现异常波动;有总价格6000余万元的近500万股的两种股票被三亚营业部买入,最后导致平仓,造成该营业部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扣除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损失外,尚有240多万元无法追回。同时,这些证据也反映了赵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机抛售股票从中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查和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同时,涉及计算机的各种犯罪也逐渐增多,日渐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依法惩治针对计算机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各种犯罪,已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被告人赵吉吉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自觉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三亚营业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赵吉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赵吉吉违法所得的7277.01元,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给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吉吉应当赔偿。



注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其中第(四)项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赵吉吉的整个行为,从现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致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坏。这些表像,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相似。但是赵吉吉并非以破坏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为目的的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观上是想在引起股票价格异常上涨时抛售股票获利,客观上引起了股市价格的异常波动,结果也确实使自己及朋友获得了利益,而给三亚营业部造成295万余元的损失。赵吉吉的犯罪,虽然使用的手段牵连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买进数万股“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开盘前即以涨停价位委托抛出,其委托的价格与开盘后出现的涨停价位相符。因此,高春修关于是被告人赵吉吉让其买进该股票的证词,是可信的。赵吉吉关于高春修抛售股票与其无关的辩解,赵吉吉的辩护人关于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赵吉吉修改了数据,以致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发出了错误的买入信息,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从表面上看,三亚营业部似乎是因无力支付而被强制平仓造成损失,但根本原因却在于赵吉吉的扰乱股市行为。赵吉吉理应对三亚营业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赵吉吉的辩护人提出强制平仓是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吉吉虽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并且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赵吉吉的辩护人要求对赵吉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赵吉吉归案后交待问题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决:

一、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赵吉吉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97604.62元。

三、追缴被告人赵吉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77.01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吉吉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⑦ 求原始股确权案例

这儿有一个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南京原始股投资者许女士诉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华公司)及该公司董事会秘书邹某股权投资款项返还一案立案。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以来,上海法院为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据了解,原告的起诉标的为29万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确认她与泛华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股权受让书》无效,要求泛华公司向她返还购股款项之余款24.8万元及支付购权款项利息4万多元,并要求董事会秘书邹某根据《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书称,泛华公司系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请设立时,投资方为上海浦东新区三家法人股东,1997年11月30日进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东六家法人股东或机构组织股东共同组成投资方,并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确要求其在“公司设立后,须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规范运作”。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泛华公司在没有经过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违法地擅自对外发行其股票。通过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外推销其股权。在这些人员的蛊惑性宣传和欺诈性引诱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购买了泛华公司股权1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98元,合计39.8万元,在原告支付款项后,泛华公司提供了盖章的《股权证》,双方签订有《股权受让书》与《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泛华公司强调其股票将挂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挂牌上市,《协议书》将按申购价原价回购。但在泛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从来没有原告作为其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而且原告从来也没有担任过泛华公司处的职工。

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当原告发现泛华公司的行为系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多次向泛华公司与邹某要求返还投资款项时,开始为泛华公司与邹某拒绝。其后,经过多次追索,泛华公司与邹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并由邹某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购股款项之余款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后,泛华公司与邹某拒不履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华公司与邹某履行承诺,返还自己股权投资款项之及其利息,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同时委托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为其出庭代理这一原始股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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