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Ⅰ 股票市场主要参与主体有哪些
(1)发行人: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2)投资者:主要是指以获取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股票的机构或个人。相应地,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3)中介机构:指为股票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股票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4)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5)监管机构: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普通投资者的日常投资行为,例如证券买卖和投资咨询等,大多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所以与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中介机构是证券公司。
Ⅱ 证券机构投资者包括政府机构吗
不包括。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2)股票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扩展阅读: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1、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
2、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
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3、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Ⅲ 机构投资者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点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保险 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那么你对机构投资者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机构投资者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机构投资者的简介
虽然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是一个常用的名词,但对这一名词理论上的界定却非常之少。
国外比较权威的或全面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词典》的定义,机构投资者就是许多西方国家管理长期储蓄的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管理着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其资金的管理和运用都由专业化人员完成。很明显,这个定义所包含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专门投资于证券业并积极管理这种投资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把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银行都排除在外,因此这种定义是不完备的。二是按照美国的《Black法律词典》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大的投资者,例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钱进行投资的机构等。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 的投资管理基金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
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投资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
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投资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机构投资者的启示1、推出适应市场并且已经成熟的基金品种。中国已经允许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需要相应地推出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进入国际市场的相应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体与 QFⅡ相同,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容许本地投资者往海外投资的投资者机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向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人士,均须通过这类认可机构进行,以便于国家的监管。基于此,可以顺应客观形势需要,推出针对市场公开募集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减持基金,吸纳对此有着强烈预期的资金。最后,风险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也可以适时推出,以适应一些追求比较高的风险收益的投资者的需要。
2、进一步扩大市场。首先是扩大的股票市场的规模。在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将大型蓝筹股的发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得机构投资者有比较充足的投资对象。其次,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包括可转换债券市场,为机构投资提供一个比较安全的市场。最后,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特别是要加快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步伐。虽然在的国际环境下,全球创业板市场发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是提供了更多的 经验 和教训,为小国创业板市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鉴作用。
3、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机制。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只存在被动性做空,做多与做空难以形成良性发展,致使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而且,现存利益格局有进一步加强这种不平衡的趋向,主要是因为:⑴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基于收取更高佣金的想法会诱使投资者做多;⑵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市场形象、通过配股及增发新股筹集更多资金也有引导投资者做多的意愿;⑶管理层希望股票市场上涨以表现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动向,以及股市上涨会带来更多的印花税等原因,也有维持市场向上的政策意向;⑷几乎所有的投资者也只有在“牛市”的大背景下才能获得比较丰厚的利润,因而内心也希望市场呈现持续的“牛市”,而一旦市场出现不同的声音时往往会表现过激的反应,以至于提醒市场风险的言论经常受到恶意的攻击。
4、革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种不良行为,完善基金治理结构。要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⑴在基金准入方面进一步强化市场的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法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打破现有基金公司的寡头垄断格局,实现基金业资源的优化配置。⑵让基金充分流动起来,基金持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使不合格或不作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完全退出市场。⑶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积极尝试组建公司型基金,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下一页更多有关“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的内容
Ⅳ 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关系
我国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在持股比例等方面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尚有很大差距。根据美联储数据,截至2019年1季度美国国内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约为43%,共同基金、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养老金是美国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直接持有美国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分别约为22%、6%和5%。在美国这样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市值占比通常较高,影响力较大。由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及较长的投资期限,提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利于降低股票市场的波动以及提高资本市场的韧性。
此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和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机构投资者入市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为了让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的良好业绩,机构投资者正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整体质量,提升公司价值。
一.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1. 通过“用脚投票”策略被动式间接参与
当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或直接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成本较高时,机构投资者倾向于采取“用脚投票”策略,即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与该上市公司的绩效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不直接影响公司决策,但由于其专业性,“用脚投票”可释放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信号,进而影响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对企业融资造成一定影响,给管理层的公司治理决策带来一定压力。
“用脚投票”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对持续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效果较为有限。此外,“用脚投票”可能会改变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预期,容易引发股票价格大幅波动,对股票市场造成冲击,影响市场的稳定。
2.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与决策环节
二十世纪初,美国的保险公司、共同基金、银行开始试图采取积极的方式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但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这种直接参与的现象并不多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政府放松了相应政策,例如劳工部鼓励养老基金以增加基金持有的价值为目的,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监督并与企业管理层沟通。近几年,美国机构投资环境得到改善,越来越多的美国机构投资者倾向于直接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的地位逐渐上升。
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较多、更加专业且有更多手段获取有效信息,更有动机和能力介入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与管理层沟通、推选董监高、参加股东大会、递交股东提案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环节。
第一,与管理层进行非公开协商是机构投资者较为常用的一种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在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私下协商之前,机构投资者会使用他们拥有的提案权并且使用委托书更换管理人员。如果在私下协商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那么机构可以放弃原来的委托环节。由于这种方式较为私密,双方诉求可得到有效沟通,机构投资者的合理建议更容易被管理层采纳,有助于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
第二,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升,在上市公司中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新的趋势。推选公司董监高有利于机构投资者更有效地监督和治理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增强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减少公司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参加股东大会是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体现,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所享有的表决权不同。对于进入机构投资者资产负债表的金融产品,机构投资者应享有完全的表决权;对于银行理财计划等短期要求固定回报的优先级及劣后级资金,则明确其债项资金或者优先股属性,不赋予其表决权;对于各类资管计划及私募投资基金应明确为信托关系,按照“亲自管理”和“不谋求控制”原则,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
第四,递交股东提案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最为积极的方式之一。Gillan和Starks指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美国公共养老金和工会基金开始单独或联合向公司提交股东提案。由于机构投资者接触的公司数量较多,在某些治理问题上更有经验,递交股东提案有助于公司从新视角分析治理问题,作出科学决策,提高上市公司价值。
最后,如果公司管理层出现了恶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股东诉讼,它是一种相对而言较为极端的方式。诉讼是机构投资者的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也能够使得他们的权力得到有效的保障。一般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种形式。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进行的诉讼,其中还包括知情权请求之讼,损害赔偿之讼,解散公司之讼等。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费用较多,所占用的时间也会比较多。相较于个人投资者集体诉讼,机构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能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事后对公司治理的改善程度也比较高;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代表全体股东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诉讼。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也有一定弊端。机构投资者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机构投资者可能会被迫支持有悖于他们的受托人利益的提案,无法妥善监督上市公司的治理。所以在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入市的同时,应当进行完整的利益冲突披露工作,保证机构投资者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
Ⅳ 股票中的主力(庄家)包括哪些机构
股票中的主力和庄家是不同的.
区别:
一、主力:
主力是持股数较多的机构或大户,每只股都存在主力,但是不一定都是庄家。
庄家可以操控一只股票的价格,而主力只能短期影响股价的波动。
二、庄家:
股票庄家都拥有雄厚的资金,拥有或即将拥有大量该股票。 如果某股票没有公开及未公开的利好利空消息,却忽然严重背离大市走势,则多半是股票庄家在操作。 庄家是比较中国特色的名词,股票庄家是近几年股市中产生的一个名词,如果能跟对股票庄家则可获得超常利润,但正确判断庄家意图相当困难,被套牢者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