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新规定
Ⅰ 新退市规则
新退市规则如下: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2015至2020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拓展资料: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⑴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⑵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⑶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⑷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⑸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⑹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⑺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⑻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⑴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⑵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⑶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Ⅱ 退市新规2021
退市新规有何调整六大要点:
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2)股票退市新规定扩展阅读: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类型介绍
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基本介绍
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
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Ⅲ 2021年股市退市新规 A股退市规则汇总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Ⅳ 股票st规则最新 2022
ST股票最新退市规则:
1、财务类退市指标。
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对营业收入的认定作进一步严格要求,需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此外,审计意见也被纳入退市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交叉适用。
2、交易类退市指标。
“面值退市”改为“1元退市”,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市值指标。
3、规范类退市指标。
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Ⅳ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创业板退市规则:
1.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拓展资料】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来,创业板市场已诞生六年多。期间,并没有哪家创业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关于谁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讨论则吸引了市场的眼球。而据媒体报道,创业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暂停上市的风险,既包括吉峰农机这样“资深”的创业板公司,也包含安硕信息这样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亚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报披露已结束。根据沪深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沪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66%;深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增长-0.35%、2.96%和24.84%。就在这创业板较为靓丽业绩的背后,504家创业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业绩亏损,这一数字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这其中有两家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太空板业(300344))连续两年亏损。另外,2012年、2013年“两连亏”的万福生科(300268)、天龙光电(300029)在2014年度实现“短暂”盈利后去年再度出现亏损。
自2009年上市以来,金亚科技(300028)经营不振、重组折戟,去年又因财务造假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根据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舆论普遍认为,作为创业板首批挂牌交易的金亚科技,有可能再开市场先河,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Ⅵ 股市退市新规定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拓展资料: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
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情况有哪些?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动退市完成。比如辽河油田(000817)和锦州石化(000763)。
2、换股退市
换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动退市。换股退市后,原股东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比如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换股和中国铝业(601600)换股后,原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的股东就变成了中国铝业(601600)的股东。
3、亏损退市
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龙昌(600772)就是因为暂停上市后依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年报而被退市。
4、股价低于1元退市
股价低于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动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都低于1元,就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比如ST中弘(000979)。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Ⅶ 退市股票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1.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本所相关财务及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本所相关财务及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动或被动原因退出二级市场的股票同时退市的行为。退市可分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五)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Ⅷ 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深市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所述: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因触及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七)虽符合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Ⅸ 股票跌到多少会退市
股票连续下跌至20个交易日股票面值低于1元,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就会退市,股票退市新规:
明确财务造假判定指标。
退市整理期减少至15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面值低于1元;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
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董事长对年报、半年报不保真。
净利润亏损并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直接退市,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交易类退市不设整理期,一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ST,深交所设“风险警示板”单日买入不得超过50万股。
拓展资料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截至2018年9月,沪深两市共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
退市可分为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Ⅹ 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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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来自:网络日期:2022-04-30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0)股票退市新规定扩展阅读:法规:《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票退市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一: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二:被动性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连续3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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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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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条件,是什么意思-:一: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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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a股退市条件:a股退市条件包括13种,上市公司有其中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12)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1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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