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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信类业务对股票影响

发布时间: 2022-05-17 05:58:29

❶ 银监会收紧银信类业务是为了什么

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业务监管“绳索”再次被勒紧。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等,并明确提出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不管是什么,炒房都是不可取的。

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解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465&ClassID=14&SpecialID=

关于向监管部门报告都需要报告什么材料,请咨询当地银监局的工作人员。

❸ 大股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股价有何影响

大股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股价有何影响?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

❹ 银信合作的简介

银信合作是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曲线为企业提供贷款。譬如,某企业如果需要贷款,可以将相关需要贷款的项目由信托公司“打包”处理成理财产品,然后经由银行出售给投资者。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包括信息、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上的不限数量)、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以银行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资金和增值、延伸服务为目的,实现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客户资金盈利性和社会资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实现信托资金的流动,活跃信托市场;达到参与各方稳固、密切关系等多赢效果。 其一,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界定,以实现全面“收口”。
之前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规定,私人银行渠道未在监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银信理财合作相关客户、业务都要囊括进来。
针对时下盛行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祭出了两个杀手锏,一是30%底线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30%的底线,意味着近期内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是做不了。实际上,目前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占整体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比例已相当之高。据普益财富研究员赵杨介绍,融资类业务当中最典型的便是信贷投资类银信理财产品。2010年之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占到整体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数量的70%-80%。进入2010年后,受一系列收紧银信合作政策的影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尽管发行有所下降,但占比仍然达到50%以上。
截至2010年6月底,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已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多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投资类业务为主。2010年7月2日,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暂停银信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产品已大为下滑。据普益财富统计,7月份,银信合作产品发行共408款,发行量较上月下降20%,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包括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类共72款,而6月这一数据为180款;另外,组合类产品共297款,票据资产18款,股权4款。
对于开放式产品的全面限制,在一些信托公司人士看来,则更具杀伤力。上述中诚信托人士分析,所谓开放式信托产品,类似开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开放,分购赎回的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理财产品滚动发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为期3年的产品,银行可分割为三个月一期,“一期一期卖,滚动倒腾”。而此次通知也规定,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银信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是2553款,预计全年度发行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未透露其单只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全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判断,2008年全年度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总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度银信合作的总体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而2007年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582只。
与2007年相比,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从规模、产品结构等方面都可以很清晰地得到体现。2007年银信合作在整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占比为25%。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结构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比为48%,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占比为43%。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是信贷类(信托贷款与信贷资产受让)和票据资产投资类,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占比分别为63.96%和23.23%。2008年,包括新股申购在内的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在发行数和发行规模均较上年呈现出大幅下滑,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占比仅为8.11%。这些数据所凸显出的是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三种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大幅增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体投资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投资风格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化,稳健型理财产品占据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对于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表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导致:
首先是基于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2008年度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央行为应对国内经济过热和通胀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与措施直接相关。为应对经济过热与通胀,央行频频采用信贷规模控制、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对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进行削消和限制。由于通过设立信托进行贷款与投资可以绕开这一限制,从而激发了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动机。此外,作为表外资产业务,银信合作业务可以节约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机会成本,可以优化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结构,可以在商业银行缺乏信贷额度的情况下,帮助商业银行挽留和争夺重要客户。
其次是基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自2007年底以来,国内包括基金、股票在内的权益性投资品价格在2008年度呈现出连续下跌的态势,股票市场表现出明显的熊市特征,在2007年度银信合作理财市场中具有较大占比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因新股发行数与新股溢价的大幅下降而萎缩。但与此同时,固定收益型的债权类投资产品随着央行降息通道的打开呈现出价格上扬的态势。在境外市场,次贷危机引发了剧烈的全球性金融动荡。随着大宗商品与基金、股票、指数等投资品价格的大幅下跌,投资和挂钩于上述产品的QDII、结构性理财产品遭受重创,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均急剧萎缩。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了2008年度投资于资本市场的银信合作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大幅萎缩,投资于信贷资产、债券资产、票据资产的信贷类和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得以迅速发展,具有避险功能的稳健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得到市场的欢迎。
再次是基于监管思路的转变。相对于2007年,2008年监管部门更为重视理财产品所引发的市场风险,这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趋于稳健。对于2009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趋势,罗志华认为将出现四个方面的变化:在合作业务数量和业务规模上有所下降,但仍然以信贷类和票据投资类理财产品为主;从粗放式合作向精细化合作转型,从通道型合作向管理型合作转型;信托公司在合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将得到更好体现;私人银行业务将更多地引入银信合作,在信托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方面或有所突破。
首先,推动2008年银信合作业务高速发展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为应对国内经济下滑的威胁,央行在2008年三四季度连续采用了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解除信贷规模限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基于流动性和利率管制等宏观调控政策引发的银信合作动机迅速削弱或消失。其次,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制度与法规开始完善。2008年12月4日,银监会颁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及其项下财产运用对象提供担保,不能以任何形式回购信托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这些规定将限制之前的粗放式、通道型银信合作业务,促进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基础的精细化、管理型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
再次是股票市场将继续呈振荡格局,缺乏大规模发行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外部条件。最后是市场套利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私募市场将成为套利的主要市场。
从银信合作的领域来看,目前主要集中于信贷市场和票据投资市场。受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取消信贷规模限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已无必要通过信托贷款为政策允许的企业提供流动性。同时,由于作为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投资品利率下降明显,这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开发将面临较多困难。但在经济大幅度调整和政府投资拉动背景下,非对称信息私募市场的银信合作具有较多的市场机会,不论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还是房地产融资、股权融资、大小非融资、传统贷款业务创新,都有可能成为2009年银信合作的亮点,具有高水平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或将成为2009年市场角逐的胜者。
这些数据所凸显出的是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三种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大幅增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体投资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投资风格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化,稳健型理财产品占据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❺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哪些股票有利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益股一览:
1.中国银行(601988):配股增强实力
公司业绩同比增长主要源于规模扩张,截止3季末公司生息资产同比增长21.08%;业绩环比增长则主要源于信贷成本的下降。3季度单季公司计提减值损失12.11亿,较2季度40.54亿大幅下降;公司前三季度年化信贷成本0.35%,较中期0.44%大幅下降。
评论:
资金成本降幅趋缓,净息差企稳;存款搬家较上半年末改善,公司本身流动性3季度较为充裕;贷款质量保持平稳,信贷成本持续下降:资金成本降幅趋缓,净息差趋稳: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息收入同比增长21.79%,其中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7.84%,与中期保持平稳,主要源于生息资产规模的扩张;利息支出同比增长12%,较中期6.75%的同比增幅大幅提升;主要源于资金成本率下降的动能大幅减弱。基于存款重定价在上半年即已完成,而公司客户结构改善相比较存量规模过小,因而整体贷款收益率难以快速提升。在下半年体系内整体流动性较为充裕的背景下,同业及债券资金收益率难以有突出表现。我们预计下半年公司净息差将止升企稳,而公司3季度循环净息差2.09%,与中期循环净息差2.10%持平。
存款搬家较上半年末改善,公司本身流动性3季度较为充裕:基于6月末存贷比考核,上半年末股份制银行拉存款导致国有银行存款搬家的情形在3季度大为改观。公司3季度单季吸收存款2204亿元,而2季度单季流失存款791亿元。伴随国有大行存款规模的增长,银行体系内流动性情况也大幅改善。由于公司资本充足率限制(上半年末11.73%),贷款规模扩张受限,债券规模较中期增长1374亿元。
贷款质量保持稳定,信贷成本持续下降:3季末公司不良贷款规模余额及不良率继续双降。不良贷款余额611.5亿元,较中期下降34亿元,不良率1.1%,较中期下降0.1个百分点。3季度单季公司计提贷款减值损失21.38亿元,较2季度环比下降23.5亿元,前三季度年化信贷成本0.35%,较中期下降0.9个百分点。3季度末公司不良贷款覆盖率198.93%,较中期期末上升10个百分点。

2.浦发银行(600000):资本补充贷款增速提升 增持
资本补充后将提高贷款增速
根据浦发银行公布的2010年半年报,上半年浦发银行贷款增速为9.77%,全年贷款增速将在20%左右。下半年随着定向增发的完成,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贷款的增长限制主要还是来源于贷存比。下半年,公司存款的压力将较上半年继续加大。
民生银行(600016):三大隐患 谨慎推荐
未来 3 年,民生将筹集250 亿的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按照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未来将发行150 亿可转债来筹集附属资本;同时筹集100 亿左右的核心资本,但是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划。
制约民生银行估值水平提高的不利因素在于: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占比过高,2、房地产类贷款尤其是开发类贷款占比较高;3、商贷通业务迅速发展背后的资产质量隐患,这三方面使银行的资产质量方面的不确定性较高,4、净资产收益率较低,而且未来还面临融资计划,可能进一步被摊薄。维持谨慎推荐评级。(东北证券 唐亚韫)

3.招商银行(600036):业绩上涨空间不大 增持
公司将从明年开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中,将由现行方法改为内部评级法中的初级法或高级法,计算的结果是带来资本的节约;在考虑对操作风险增提的资本后,总体上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后还是会带来资本的节约。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银监会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清理规范对公司的影响不大,公司以前一直在梳理理财业务的风险属性,并划分为表内表外分别进行核算,目前留存在表外的理财产品都是不保本、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这部分置于表外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初步核算公司需转入表内的银信理财产品不到100亿;公司鼓励探索科学合理的银信合作模式,并将继续保持与信托公司的合作。
融资平台贷款
整体上公司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总量上得到控制、结构上得到优化、质量稳定、拨备充足。根据银监会口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0.77%,较年初下降0.15个百分点,不良率为0.09%,拨备覆盖率为2380%;拨备计提方面,如果监管部门对该类贷款拨备政策做出调整,公司会跟着适当调整,但预计影响不大。
资本充足率与业务发展
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二次转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减少资本消耗,提高资本回报率,是一次转型的深化;为应对利率市场化,将更多面向个人和中小企业,同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整合业务流程,
减少资本消耗,公司预期转型的时间跨度为3-5年;公司不承诺3年不融资,但预计未来3年核心资本充足率能够维持在8%以上。
上半年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下降较快,主要是公司有意识的对零售贷款的结构进行了调整,新的零售贷款中住房按揭与其他零售贷款各占一半,而非按揭贷款的风险资产的转换系数要高,另外监管层也对加权风险资产的口径做了调整。
息差走势
上半年公司的息差回升明显,7月份的息差水平与6月份差不多,从全年来看,下半年息差在上半年的基础上还有些上升空间,但空间已经不大。
投资建议:预计公司配股摊薄后2010、2011年每股收益为1.16元、1.40元,对应PE为11.83、9.84倍,维持公司“增持”的投资评级。(中原证券 南汉馨)

4.兴业银行(601166):规模快速增长 机构网点进一步完善
主要观点:
规模增长、息差提升以及管理费用因素是利润增长的主要拉动因素进一步分解公司的盈利增长,可以得出:公司利润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为生息资产规模增长(43.2%)、成本收入比下降(9.2%)、息差上升(2.4%);而主要的负面因素在拨备计提(-16.0%)、其他非息业务收入(-1.3%)。
成本收入比保持稳定
由于公司营业收入上半年实现快速增长,公司上半年的成本收入比下降至31.72%。由于分支行机构设立较快,公司上半年的管理费用同比增长32.25%,在上市银行中处在较快的水平。我们预计公司全年的成本收入比36.5%,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投资建议:
未来六个月内,维持“大市同步”

5.建设银行(601939):中间业务表现优异 长期有估值优势
投资要点:
公司公布10 年半年报。资产规模突破10 万亿,较09 年底增6.37%,实现净利润707.79 亿元,同比增26.75%;每股收益0.3 元,同比增25%,年化ROE 为24%,符合预期。

❻ 剑指规避监管强监管助信托业“阳光化”转型吗

12月2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规避监管、资金空转的银信合作。此外,上海信托、平安信托、陆家嘴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分别被罚款20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金谷信托及国民信托的违规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中泰信托被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由于中泰信托本身集合类业务占比就重,且集合类主要是依靠市场三方募集为主,所以上述处罚措施实际上是掐住了中泰信托的命脉。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约15家信托公司被罚没805万元。而今年四成的罚款发生于12月,共计约330万元。今年密集的大额罚单,被业内人士视为监管层坚定惩治的态度,“警示信号明显”。信托业正迎来强监管时代。

中泰信托被按“暂停键”

中泰信托第二大股东——新黄浦近日发布公告称,中泰信托由于实际控制人不能承担股东责任和关联交易认定,中泰信托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业务被叫停。新黄浦持有中泰信托29.97%的股权,是中泰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半个月前,中泰信托刚刚受到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的处罚。因为2015年中泰信托通过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较大金额贷款;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实际上,中泰信托公司治理之混乱,信托业务之萎靡,在上海信托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泰信托2016年年报显示,该年度公司新发行信托产品108个、信托本金235.15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新增信托本金362.51亿元;清算信托产品196个、信托本金479.61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兑付信托本金660.04亿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87.15亿元。

某信托公司投资总监表示,从数量上看,中泰信托的上述信托业务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应该居于中游水平。但信托公司业务分化比较大,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业务规模数倍于此。但从数量上可能看不出问题,关键是信托计划的质量如何,是否给公司、股东和客户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因中泰信托尽调不充分,风控不严格等问题,该公司“天地缘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黄浦半年报显示,中泰信托今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仅为1.07亿元,对比中泰信托40.84亿元的净资产,其净资产收益率难言可观。

“管理层多次动荡,使得中泰信托大批业务骨干流失,信托业务停滞。”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称:“这次银监局的整治很及时。否则中泰信托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托大股东历经多次变更。2008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港股01339)公司(简称“人保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华闻投资55%的股权,完成对中泰信托大股东华闻投资的股权重组。

2011年,人保集团筹备上市,挂牌出售所持的华闻投资55%股权。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从人保集团手中买下华闻投资55%的股权,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中泰信托目前的股权结构无法穿透其实际控制人。

在实际控制人易主的背后,中泰信托的人事也经历了几次大变动。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庆斌出任中泰信托公司董事长,原董事长刘虹、原财务总监何德见、原总裁助理叶晓军等人先后离职。

“隐秘的”信托

正如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样,在资本玩家手中,信托产品是资本大鳄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托就是假手“德瑞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成其对华闻投资55%股权的收购。这也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笔。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此次对中泰信托从重处罚显示出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阳光化”的监管意图,穿透监管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北京信托-德瑞信托计划”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显然不符合监管要求。德瑞信托计划的4名劣后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宝通达、智尚劢合与桥润资产)据悉也并非实际经营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多次变动,在引入新的机构力量之后,仍未达到监管部门提出的实际控制人“阳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出股东阳光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信托公司的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十条中明确要求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这一被业界称为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也正是从那时开始,信托公司作为通道的信托计划开始增加。道理非常简单:之前计划发行券商资管计划的项目,由于资管“八条底线”,只能1:1配银行的钱,达不到规模要求。于是不得不找没有收紧政策的信托公司来做产品,1:2甚至1:3配资。通过信托计划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进入二级市场。不过,目前这类业务也被信托公司主动喊停了。因触及平仓线的股票不在少数,劣后级资金因此亏损巨大,引发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银信证信皆收紧

2017年12月下旬,银监会开出了对信托公司的一大波罚单。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监局罚款20万元;金谷国际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上海国际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监局罚款20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深圳银监局罚款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青岛银监局罚款4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显示出在资管新规破刚兑的背景下,监管方面开始对违规刚兑加大处罚力度。破刚兑对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明股实债、并购基金很多业务冲击较大。从目前的刚兑实际情况看,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最为常见,预计未来监管层对刚性兑付的处罚力度会持续加大。从技术手段上讲,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以打破刚兑,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并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未来除非标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产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进行估值计算净值。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打破刚兑呼声高涨,但若没有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尽职量化界定,对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过失界定没有一个衡量规则,打破刚兑就难以操作。

据悉,由信托业协会拟定并将于近日提请会员审议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调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营销原则、产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托披露等诸多行为规范进行了量化明确。

方正证券认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出台预示着信托行业监管的持续收紧。具体来看,《通知》首次定义了银信通道业务,优先规范收缩。在此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基础上,此次《通知》优先从银信类业务领域着手规范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作为监管套利的手段,银行“影子化”的媒介,将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通道业务实行穿透监管,避免虚假出表。方正证券指出,此前72号文要求融资类信托在银信理财业务占比不超过30%,且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资本,自此银信合作规模从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银证信合作、银基信合作等创新模式的出现,加重了通道业务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今年以来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当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银行、信托领域监管规定,减少资金空转,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不得投向限制领域,这将再度推动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对主动管理能力强、优先布局转型、资本金充足的信托公司是发展契机。

❼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❽ 发生金融业务处置议案,对股票是否有影响

有影响的。
金融服务业包括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四个分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保险业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业、证券经纪与交易业、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和保险业等。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❾ 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股市的影响

1、股市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降准属股市重大利好,沪深两市不出意外将大幅高开。考虑到2008年以来历次降准后上证均高开低走甚至大跌,投资者需提防重复上演追高套牢的悲剧。

例如今年2月4日央行公布降准消息后,第二天沪深股市反而双双收跌。

(9)规范银信类业务对股票影响扩展阅读:

下调存款准备金之后还有以下影响:

1、增加债券需求债券利率将下行

降准对银行理财的资产配置有着重要影响。在当前经济低迷的情况下,降准后债券利率会大幅下降。

目前银行理财的资产配置35%以内是非标资产,而65%以上是标准化资产,其中债券类资产的占比在60%左右。而市场上的债券供给是有限的,因而银行理财可以买到的债券和利率都会下降。

2、P2P理财收益长期将走低

当前,P2P作为互联网理财的一种重要形式。央行降准,会不会对P2P产生影响呢?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降准对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P2P行业基本没有影响。

虽然降准带来的流动性增加,以及传导出的货币总量增加,可能将降低社会整体融资成本,也将对网贷平台收益率产生影响,但不太可能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

从整体上来看,虽然网贷行业收益率水平短期内不会明显下跌,但长期预计仍将走低。

❿ 开放式信托的银监会叫停开放式信托理财产品

银行与信托公司在理财方面的合作将受到更多限制,开放式的银信理财产品被叫停。8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
《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两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文件要求,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对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利得财富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北京青年报2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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