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格处罚后对股票影响
⑴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很严重吗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严重,对股票产生如下影响:
1、股价大跌
证监会立案属于一种重大的利空消息,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为了减少损失,大量的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2、可能引发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可能引发暂停上市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发终止上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的,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定格处罚后对股票影响扩展阅读:
一、2016年以来,沪深两市共有约47家上市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其中包括有公司自身涉嫌违法、公司董监高涉嫌违法和公司控股股东涉嫌违法,证监会初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和涉嫌违反证券法两类。
二、最严处罚:被强制退市
按照证监会的退市新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一旦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最严重的后果将导致公司被强制退市。所以每一家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都被要求定期披露公司被立案调查的进展,向投资者提示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三、退市外最严处罚:顶格处罚加市场禁入
被罚超过30万元的上市公司,就说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罚款多个几十万元其实影响并不大,最怕的是顶格处罚加上市场禁入,尤其是后者。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就意味着,该人员不能再从事证券市场相关职位,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就是不能再在公司担任高管,必须辞职退到幕后,当然相对于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更为严重的是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四、最轻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结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被立案调查后,最严重的处罚就是如同博元投资和欣泰电气那样被强制退市,而最轻的处罚就是不做处罚。虽然说一旦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往往公司都是存在着违法事实,但是也有极个别的案例显示,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最终确认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情况。对于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来说,最开心的就是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那样公司基本上将免于被行政处罚。
⑵ 负债超三千亿,方正集团濒临破产,此事件对旗下子公司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方正集团已经濒临破产,据说所欠负债已经达到了3030亿,可以说是很难再有回旋的余地了,因为这样的负债情况,任凭
⑶ 违规短线操作被罚款对股票有影响吗
罚款针对的个人,和上市公司无关
⑷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影响股票走势吗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4)定格处罚后对股票影响扩展阅读:
股票走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指数上涨,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上时,表示发行数量少的股票涨幅较大;而当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下,则表示发行数量多的股票涨幅较大。
2、当指数下跌时,假如黄色曲线仍然在白色曲线之上,这表示小盘股的跌幅小于大盘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线反居黄色曲线之上,则说明小盘股的跌幅大于大盘股的跌幅。
⑸ 若股票财务造假,会面临着怎样的处罚
股票市场由于需要保持很好的数据,一些上市企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地,就会通过一些系统的造假行为,来优化自己的年报数据。上市公司如果想要瞒天过海,还是需要下一些功夫的。不过,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巨额的利益,这些都不叫事。
但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具体来说,罚款是必不可少。如果涉及严重造假的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也是有可能的。
三、退市上市公司的造假如果,持续时间长、涉及价额巨大,也是存在被强制退市的情况。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其实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行为。造假虽然可以使公司维持一段时间,但是,假的永远真不了。上市公司不能只想着自己上市圈钱。公司只有把精力放在公司业务的发展上面,才能使公司实现持续的发展。如果,上市公司因为造假,被强制退市了,恐怕是得不偿失。
各位,对于股票财务造假,面临的处罚这件事,您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⑹ 顶格处罚60万成历史,刑期上限加码到15年,股市巨变是否会来临
高层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大大提高了对欺诈发行、诈骗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对于诈骗分配,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个人罚款上限取消5%;对于诈骗,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取消20万的上限!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实施,60万行政处罚将成为历史。
其次,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把关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制作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律师、会计师等中介人员在证券发行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与证券法修改保持有效衔接。同时,参照新《证券法》的规定,针对市场新的操纵情况,进一步明确欺诈性交易操纵、哄骗性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的市场操纵行为的刑事责任。
⑺ 有内幕交易进行处罚会影响股票涨跌吗
一定会的,属于利空消息。至少短期是有相当影响的,但如果上市公司本身业绩优秀,前景很好的话。这种影响的时间就相对较短。但短期的调整是一定会的
⑻ 罚款对本股票下跌有很大的影响吗
罚款代表公司的经营、诚信出现了问题,股价做的是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预期,倘若都被监管罚款了,怎么会不引起市场资金的恐慌性抛售。
⑼ 阿里巴巴涉嫌垄断,遭顶格被处罚,该企业对此有何回应
阿里巴巴对此并没有回应。阿里巴巴被行政处罚的消息散播出去之后,阿里巴巴的股票明显受到影响,一度下跌3%。截至收盘,阿里巴巴的股份总共下跌2.63%值得令人深思的是,阿里巴巴公司的另外一个控股集团,蚂蚁集团也被叫停。根据国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蚂蚁集团也被监管层要求重组。
⑽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