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
1. 股票退市标准有哪些
根据最新的规定,目前股票退市的标准可分为四种: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1、交易类:股价低于1元或市值低于3亿则退市;2、财务类:连续亏损4年会终止上市、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4年退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6个月退市、营收低于1亿退市、科创板和创业板现行的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的组合指标引入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年度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退市等。3、规范类: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如次年转盈可恢复上市变为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连续2年触发财务类标准即退市。4、重大违法类:连续三年的利润造假金额超过当年对外披露利润的 100%;累计造假金额要达到 10 亿元以上等。具体的规定细则解读,你可以参考下点掌财经上的相关说明。
2. 2021退市新规内容
法律分析:退市新规坚持了注册制改革的“包容性”原则,在坚决出清劣质公司的前提下,确保创新型、发展型公司不被退市规定“错杀”。本次退市制度修订,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与1亿元营业收入的组合财务指标。这就确保了那些暂时还未盈利的上市公司能够不受短期盈利压力的干扰,聚精会神做优做强,逐渐发展壮大。从这个角度看,退市新规与注册制改革是一脉相承的。中央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就要求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要加快发展,特别是要强化对创新型、发展型企业的“包容性”,为这些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是资本市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条件。资本市场要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就必须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给创新型、发展型企业足够的包容和坚定的支持。在这一方面,注册制改革和具有包容性的退市新规,作为政策组合拳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沪深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十条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3. 股票退市制度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当不友好,很大可能性会给投资者带来亏损,关于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点内容,今天给大家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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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关财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要么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两种,一种为主动性退市,另一种为被动性退市,公司自主决定要退市,这属于主动性退市;通常由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因素,造成被动性退市,监督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惩罚,例如吊销公司的《许可证》。当一个公司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后就可以退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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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假如股票退市了,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这么说吧,一旦股票满足了退市条件,就会采取强制退市措施,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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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等到退市整理期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当做买卖交易的时候,仅能通过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了,新三板实际上就是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朋友们,如果你们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想要进行交易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要注意的是,股票退市后,存在“退市整理期”,在这一期间,虽然可以选择把股票卖出。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卖出去是很难的,因为卖出成交的原则是三个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因此待到股票被卖出去了,现在的股价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户亏损的实在是太过于惨重了。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因此ST股或ST*股这两种是千万不能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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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简述我国股票退市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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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 :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如果股票一直跌会怎么处理
股票一直跌可能会触发退市机制,股票连续下跌至20个交易日股票面值低于1元,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就会退市,股票退市后会进入三板市场交易,投资者确权并开通三板交易权限后可以挂牌转让。
拓展资料
退市制度(delisting provision),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制度介绍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存在着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例占整个A股挂牌家数的1.8%,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6. 股市退市新规定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拓展资料: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
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情况有哪些?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动退市完成。比如辽河油田(000817)和锦州石化(000763)。
2、换股退市
换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动退市。换股退市后,原股东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比如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换股和中国铝业(601600)换股后,原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的股东就变成了中国铝业(601600)的股东。
3、亏损退市
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龙昌(600772)就是因为暂停上市后依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年报而被退市。
4、股价低于1元退市
股价低于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动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都低于1元,就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比如ST中弘(000979)。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7. 请以最简短的语言介绍中国的退市制度
一、中国退市制度的法律依据
1993年12月29日,我国的《公司法》正式颁布。其中,第157条和第158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述法律条款意味着:公司上市并非“只进不出”。只有“能进能出”的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体现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股市本色,进而发挥股市对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之基础作用。上市是公司的荣耀,也是公司莫大的喜悦,然而,退市却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悲哀,而且更是投资者之大不幸。因此,在现实中,客观的情形是:上市容易退市难。
二、风险提示——ST制度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缩写为ST),并将这些股票简称为ST股。所谓“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ST)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通过ST的特殊标识,首先有利于提醒投资者谨防上市公司的除牌风险;此外,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
1998年,A股上市公司共有85家亏损,亏损面首次跃上10%。截止1998年底,共有26只A股戴上“ST”的帽子。随后,ST股的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4年底,戴上ST帽子的A股上市公司已突破100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9.46%。
三、退市序曲——PT制度
实际上,在《公司法》颁布长达5年的时间内,由于其他方面配套工作的落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制度一直并未真正启动。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49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根据《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规定和要求,1999年7月9日,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articular Transfer,缩写为PT)。如果PT期间又出现连续3年亏损,则必须终止上市;相反,在PT的3年内,若某一年扭亏为盈,则可申请恢复上市交易。
推出“特别转让服务”,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而设计的。PT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它的实行,既可为暂停上市的股票提供了合法的交易场所,又可以提示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转让与正常股票交易主要有4点区别:(1)交易时间不同。特别转让仅限于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而非逐日持续交易。(2)涨跌幅限制不同。特别转让股票申报价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上下5%,与ST股票的日涨跌幅相同。(3)撮合方式不同,特别转让是交易所于收市后一次性对该股票当天所有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唯一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均按此价格成交。(4)交易性质不同。特别转让股票不是上市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不计入市场统计,其转让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显示,只由指定报刊设专栏在次日公告。
1999年底,共有4只A股戴上PT的帽子,它们是PT双鹿、PT农商社、PT苏三山和PT渝太白。在PT制度下,沪深交易所对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特别转让服务,名为暂停交易,实际上并未完全摘牌,仍在每周五提供涨跌幅在5%以内的转让服务。2000年6月,鉴于“PT”类股票的投机猖獗,两市交易所又再次规定:“PT”个股每次交易的涨幅仍限制在5%,跌幅不限。
尽管如此,在PT制度下,一个公司的退市必须要达到连续6年亏损,才能做到真正退市。由此可见,退市之艰难可见一般。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有的公司尽管已经连续5年亏损,甚至连续6年亏损,有的公司累计净亏损高达10亿元之巨,但最终也未能让其退市,有的反而大难不死、死里逃生,例如上海的PT双鹿和PT农商社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这也算是天大的奇迹。
四、退市进行曲——退市制度正式启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自2001年起正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颁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3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PT)服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1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该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1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转让服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2)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3)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4)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由此可见,“办法”虽仍然保留了PT制度,但是提出了申请宽限期和延长暂停上市期限的新规定。也就是说,连续3年亏损必须暂停上市,在这一点上,新退市办法与PT制度是相同的,但随后的PT期限在新退市办法中作了“短命”处理。简单地讲,只要前后累计连续4年亏损就必须退市,而不是原来PT制度下规定的6年连续亏损方能退市。在这一新的退市办法下,PT水仙和PT粤金曼率先成为“先驱”,新退市办法出台两个月后,它们便被完全除牌(即真正意义上的终止上市)。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正式启动,是中国股市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股市有了新的进步与成长。
五、PT制度终结——退市裁判权回归证交所
2001年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办法修订”规定,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