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整理期股票涨跌幅限制
『壹』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是多少
深交所对退市整理股票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自第二个交易日起,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20%。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贰』 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叁』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二节 交易安排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条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第九条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条规定被摘牌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其股票转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三条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议案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后果、相关风险及后续安排。
选择第一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第一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股票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主板的涨跌幅限制:
目前沪深交易所A股主板的涨跌幅限制为10%,也就意味着股票当天的最高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1+10%),最低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1-10%)。但是,也有一些特别情况,股票的涨跌幅会打破这一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是新股上市首日一般要求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增发股票上市当天不设涨跌幅
3)股改股票(S开头,但不是ST)完成股改,复牌首日不设涨跌幅
4)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
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
目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同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但前5个交易日根据股票的涨跌幅设置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当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于创业板的风险警示股票(包含ST、*ST股票)涨跌幅进行了规定。规定:创业板的风险警示股票(包含ST、*ST股票)涨跌幅由原来的5%变为20%。而退市整理期股票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特别规定》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新规后还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始终为10%;二是《特别规定》后新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涨跌幅变成20%。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新规,有利于增强创业板退市股票的流动性,对于完善退出机制具有较为积极的作用。
科创板的涨跌幅限制
目前对于科创板的股票,竞价交易实时每日20%的涨跌幅限制,此涨跌幅与创业板相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但根据盘中股价的涨跌幅,会设置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当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会触发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陆』 新的上市规则中*ST和ST股票的涨跌幅是多少
仍是5%。
上交所出台新规,深交所暂无。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柒』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上市公司是否能在退市整理期申请停牌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捌』 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是几天
你好,科创板退市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与上交所主板一样,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内,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天数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玖』 退市整理期首日最高涨多少
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而证监会在交易所发布新规后,也同时发布答记者问,表示证监会将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ST股是指被特别处理的个股,其涨跌幅限制为5%。如果一直暂停上市的ST股票,公司股票摘帽,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在下一个交易日期涨跌幅限制为10%。如果因为业绩改善,而摘帽的ST股,摘帽当天涨跌幅限制为10%。
『拾』 ST ST股票涨跌幅限制是10%还是5
1、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ST创业板为20%。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是5%。st股票实行日涨幅度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
2、上交所设立的风险警示板,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在该板交易。该办法规定“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
拓展资料:
一、ST、*ST股票是什么?
ST即,意为特别处理--对财务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殊的管理,在简称前冠以ST。ST并非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正相反,这是为了对消费者起到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引导他们进行理性投资。在这期间每日的涨跌幅度限制在±5%,当公司的进入稳定轨道时,就可以恢复到跟平时一样的交易了。除了ST,*ST 也是大家经常看到的。*ST能够预示到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不出意外的话,下个月就会退出市场(但也会视情况而定)。
二、ST股票怎么买卖?
1、为什么买不了ST?
没有买卖过ST股票的小伙伴,首次购买会遇到买不了的情况。ST的股票就表示有风险提示,因此,买入ST的股票之前先要开通相应的权限,就意味着,你要签风险协议书。
2、如何开通买卖权限?
一般在选择ST股票挂单买入时,就会弹出窗口,提示你有风险,你可以点击“警示板”,让风险警示权限生效。当然,你也可以在官网或者营业部柜台签署风险提示书。(温馨提示:卖出持有的ST股票不需要权限,可直接卖出)
3、持有的股票变ST怎么办、会怎样?
刚被ST的股票都出现了大幅度下跌,此时许多投资者发生了被套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个风险,那就是ST个股后期可能会存在退市。要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营性亏损是一个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ST股需要面临这个困难,想要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加强管理的方式扭亏为盈很难。因此通常在ST公告发出后 ,投资者就会选择把它卖出,从而使得连续跌停板,且成交量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