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后股权质押登记效力
① 股权质押登记效力如何
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不是对抗第三人。质权解除也是需要登记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质后股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但是质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股权质押不登记有效力吗
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股票退市后股权质押登记效力扩展阅读: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③ 股权质押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④ 退市后,必须去做股权登记吗
如果退市到老三板交易需要开通老三板账户进行交易
所谓的“老三板”指的是包括从原来两个法人股市场退下来的“两网股”股票和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下来的“退市股”股票。
“退市股”则是因为连续多年亏损等原因(前后政策有微调)被强制性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到代办系统转让的股票。
⑤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听到过有人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的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咱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吧。让知识面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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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的,即为履行债务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还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一些还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了要进行股权质押,这一般说明了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正常的经营生活,财务状况无法维系了,很着急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一般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如果说企业最近需要2000万的资金,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出借给他了,若用五折折扣率,那拿到手的只有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银行为此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以此来避免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还有,在公司的股权质押上是有上限的,股票质押率通常会打5~6折,广泛在5折,期限大多数都是在半年至2年,最终的质押率水平根据质押公司的资质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查询网站还是很多的,比如上市公司的官网、某些金融终端等等。在股市里一定要学会留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这里有个链接,大家去点击即可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的信息还是很重要比如说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属于融资工具,可以补充或弥补现金流、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如果说公司所要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都是想要经营主业或是开展新项目,即可以视为利好,因为它是利于开疆扩土的。另外,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有所减少,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拉升该股需要的资金量变少,处于市场风口的话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仅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情况,公司财务的窘况也就被暴露了,投资者会减少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另外,如果股权进行高质押,万一导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预警线,证券公司万一出售质押股票,容易成为反面反馈,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将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最终导致股价的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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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股权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不做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但如果没做质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⑦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您好,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⑧ 退市后股票怎样确认股权
股票退市后应当办理股票登记进行股权确认。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对终止交易的证券及时进行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股东需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票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