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制度征求意见
㈠ 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㈡ 深交所就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两种情形将退市。
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
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的绝大多数的面值均为1元,即每股1元。
㈢ 证监会准备开始完善退市制度了吗
据报道,证监会明确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在证监会昨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 针对有消息称证监会去獐子岛进行调查的问题,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调查组启动了执法程序。
对于獐子岛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正对线索进行稽查,大连证监局已立案。全面调查的工作在进行当中,有关进展会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的合法运营、高管的责任履行是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基础,证监会始终坚持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㈣ 证监会拟修改退市制度了吗
据3月2日报道,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基础功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工作中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㈤ 重大违法的强制退市制度有哪些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㈥ 退市新规在途,这些房企危险了
“财大气粗”的房企竟然也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12月中旬,沪深交易所发布了改革后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在财务类退市指标方面,新规取消了过去单一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指标,新增组合指标,即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则终止上市。
东财Choice统计显示,截至今年前三季度,A股约有55公司营收低于1亿元,且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这其中,出现了7家房企的身影,分别为中房股份、绿景控股、铁岭新城、海航投资、荣丰控股、中迪投资、莱茵体育。
业绩多年不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述多家房地产企业近年来的业绩已呈现下行的态势。
2014年透露出转型信号的莱茵体育彼时名为“莱茵置业”,其董事长认为房地产将进入白银时代,买地卖房已经是过去的经营模式,注定走不远。
2015年转型体育产业之后,莱茵体育的业绩也同步进入下行通道。
数据显示,2015年-2019年间,莱茵体育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5.28亿元、38亿元、13.24亿元、7.02亿元、1.3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8亿元、0.25亿元、0.29亿元、-0.61亿元、0.26亿元;而扣非后净利润则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为负。
截至今年9月份,莱茵体育营收尚不足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2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29亿元。
更早开启转型的绿景控股在2016年时因加大房地产存货的销售力度,导致当年业绩同比扭亏,归母净利润从2015年的-2367.79万元大增235.63%至3211.33万元。
2017年-2019年间,绿景控股的营业收入始终在1亿元以下,分别为2206.13万元、1741.43万元、1631.87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326.08万元、7744.15万元、-903.11万元。其中,2018年,绿景控股通过处置多家子公司股权,获得投资收益使其当年得以扭亏。
大幅波动的净利润也让绿景控股成功地规避了此前“连续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而2017年以来的三个会计年度,绿景控股的扣非净利润皆为负。
类似的情节也发生在中房股份身上,2014年-2018年间,其扣非净利润连续5年为负,而同期归母净利润则保持着“赚一年、亏一年”的状态,主要方式便是年末通过出售房产扭转亏损。
不过,在退市新规下,“临时抱佛脚”或将失去作用。上交所就财务类退市指标表示,新规明确了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司通过外部输血、出售资产等盈余管理手段规避退市的问题。本次改革后,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股票退市风险。
多年动荡转型
事实上,上述多家如今处境惨淡的房企,基本都经历着艰难的转型。
老牌房企绿景控股1992年便成功登陆了证券市场,是国内最早上市的一批房地产企业,也是较早开启转型的房企。
2010年,绿景控股踏上了重组转型之旅,意欲从房地产开发向经营酒店和写字楼等业务转向,但以失败告终。此后,2011年-2015年间,绿景控股先后尝试矿业、木薯种植及加工产业化项目、医疗大健康等多个领域,皆无疾而终。
频繁的转向也让绿景控股错过了重要的发展期。在多数房企快速成长的阶段,绿景控股便主动停止了发展,2016年,其“房地产存货已经基本销售完毕,仅剩余部分车位及少数商铺”,同时,也“无土地储备,亦无正在开发及待开发房地产项目”。这一状态持续至今。
今年3月,绿景控股再谋转型,欲筹划跨界收购教育资产江苏佳一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但最终该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同样在转型路上坎坷前行的还有莱茵体育。
2014年,彼时的莱茵体育仍名为莱茵置业,但已踏上了转型之路,在当年的年报中确定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两翼”则为体育文化产业及天然气业务。
2015年,随着体育产业政策暖风袭来,冬奥会、篮球世界杯举办权落地等一系列利好出现,莱茵置业于当年8月正式更名为“莱茵体育”,以此“体现公司体育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当年的年报中,体育产业也成为其着力推进的主营业务。
可惜的是,莱茵体育转型并不如意,体育业务始终未能成为业绩支柱,仍主要依赖地产板块、能源板块输血。
截至2020年6月,莱茵体育已无土地储备,其房地产业务全部为存量商铺和写字楼的销售及租赁。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租赁收入尽管分别仅实现2518万元、2432.6万元,但均在总营收中占比达45%左右,支撑着业绩。
跨界医疗行业
不同于莱茵体育、绿景控股早早开启转型之路,荣丰控股今年才决定“弃房择医”。5月份,荣丰控股公告称拟收购威宇医疗全部股权。借此,荣丰控股意欲布局医用骨科植入耗材领域,逐步实现医用骨科植入耗材的生产、配送等产业链覆盖。
相较于前述业绩惨淡的企业,荣丰控股的表现则差强人意。2017年-2019年,其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7亿元、2.48亿元、4.19亿元,归属上市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38.38万元、882.81万元、3664.77万元。
不过,到了2020年,荣丰控股业绩出现大幅下挫。截至今年9月末,其实现营收0.44亿元,同比下滑88.21%;归母净利润-0.21亿元,同比下滑131.77%;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滑至-0.29亿元,同比下挫152.72%。
谈及如此大跨步转向,荣丰控股坦言,受行业政策收紧、高资金投入压力及融资渠道有限等因素影响,“无力开拓新项目,目前土地储备少,主营业务及盈利的成长性较弱,公司亟需进行业务转型,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
不过,重组事项尚无更多进展之时,荣丰控股于12月16日发布了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其表示,“经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出售能为本公司增加净利润约人民币4.12亿元”。
在荣丰控股之前,中迪投资也曾尝试转向医疗健康领域。
公开信息显示,中迪投资在涉足地产业务的多年间,业绩表现颇为惨淡,营收增长缓慢,2018年业绩大幅下挫,营收仅2949.27万元,归母净利润亦亏损6079.79万元。
2019年,为推动公司转型,中迪投资与育达健康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育达健康股东合计持有的育达健康100%股权。但该事项很快以失败告终。
尽管收购没能成功,但中迪投资放弃地产业务的决心颇为坚决。
11月初,其发布了关于调整未来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的公告,其称为尽快回收资金,防止地产项目损失对公司整体经营造成更大的影响,其将对现有各房地产投资项目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全面处置,并不再获取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退出现有的房地产二级开发领域。
(责任编辑:杨奇奇)
㈦ 证券法修订有涉及退市制度内容吗
目前尚未公布征求意见稿,不确定是否有具体条款涉及此项。
㈧ 证监会修改了哪些退市规定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
与此同时,《决定》作出了新老划断的安排,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仍适用原《退市意见》;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发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的,将适用《决定》中明确的各项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