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后的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Ⅰ 创业板注册制落地以后,原来的创业板怎么样操作与规定
创业板新规是“新老划断”的安排,即新规前已经上市的股票和新规前已经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正常交易,新规后的上创业板的公司才实行注册制,新规后开通创业板投资者才需要2年交易经验和10万资金。
Ⅱ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1、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
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3、实施盘后定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
4、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5、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取消其他异动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
6、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设置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
(2)注册制后的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扩展阅读
纵观改革方案,改革将把握“一条主线”和“三个统筹”。“一条主线”,即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三个统筹”则是统筹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筹注册制试点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统筹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
改革后的创业板将进一步升级,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模式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的深度融合。
Ⅲ 创业板退市制度现在有哪些退市后的创业板股票何去何从
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创业板在什么条件下将直接退市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Ⅳ 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
强制退市指标: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5、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Ⅵ 创业板退市新规有哪些变化 哪些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深交所创业板退市规则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该公司股票就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二 净资产连续2年为负,则该股就会被“暂停上市”;
三 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也就是说,只要创业板公司净资产连续两年半为负,就必须退市,而且是直接退市。
以下是深交所关于创业板股票退市的详细规则: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三)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四)因14.1.1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九)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一)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十二)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状况或股东人数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八)因13.2.1条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九)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