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影响的股票
㈠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等形式的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股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
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
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
此外,对股票的分割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分得的份额表明的也是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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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股票离婚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公司股票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分配。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婚后经营股票,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婚后另一方进行操作股票升值,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共同劳动凝结在升值部分,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