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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强制退市征询

发布时间: 2024-11-07 06:35:24

Ⅰ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一、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概况

(一)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界定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以及经营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风险资本市场是指资本市场中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通常包括三个子市场,即非正式的私人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以及专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设立的创业板市场。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指专门为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提供资金融通的市场,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勘查商业文化浓厚的国家,这类市场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图10-1)。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具有普通风险资本市场的属性与特征,即资本需求数额较小、风险比一般资本市场更高、成长性较高等,但因资源勘查行业以及高科技、生物技术等其他高风险行业在法律属性、资本需求规模以及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信息披露特点等都各有差异,因此,风险资本市场通常会针对不同的行业设置专门的运作、监管及治理的制度环境,又有一些特殊性要求。

(二)风险勘查资金的来源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勘查主要由独立的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大型矿业公司的勘查事业部或初级勘查公司与大型矿业公司联营进行。风险勘查资金主要来于自有资金、私募资金、股本资金以及少量的银行贷款。勘查起步阶段需要的资金较少,且前景不明朗,一般依靠自有资金或亲朋好友处筹集的资金进行工作,有些大型矿业公司往往也会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风险勘查。

私募发行的本质,是矿业公司把股票卖给特定的投资者获得资金,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对应,满足筹资人的不同要求,一般分为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及其他证券私募。在勘查领域,公开上市的公司毕竟只是少数。因此,私募在勘查公司融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资者,在矿产勘查领域,这类特定的投资者主要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大型矿业公司以及各类私人金融资本组合、公共基金、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专营矿产勘查的筹资机构等。私募方式筹资额一般在几百万到数千万元之间。私募资金对发起人的素质、找矿思路、项目选择等都很有倾向性。私募资金投资的主体对回报的期望不同,风险投资公司和初级矿产勘查公司通常会签署协议,明确权益返还的方式。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很多公司难以通过公共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往往通过私募方式筹集资金。比如澳大利亚均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澳大利亚初级勘查公司所需要资金的60%都是通过私募方式获得的。

图10-1 矿业资本市场及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从风险勘查融资额上看,通过股票交易所上市融资,是风险勘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股票交易所一般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为初创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有些国家的创业板市场专门设立了资源勘查公司的板块,允许勘查公司上市。这些市场的共同特点是,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源类企业,普遍没有盈利要求,同时,上市企业往往可以在主板和二板市场之间转板。

因勘查的高风险性,银行难以评估勘查企业预期的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因此,很少有银行会为勘查提供贷款。但随着勘查成果日益显露,小公司可以用其勘查成果说服银行,可能会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银行自己有专业的地质、采矿专家,开展矿产勘查开发的贷款业务。另外在有些国家,为了促进勘查融资,政府部门提供探矿者找矿借贷或矿业贷款基金。比如加拿大政府为了鼓励勘查投资,设立探矿者找矿信贷计划;探矿者找矿借贷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提供探矿权人一个野外季节工作所需要的费用。也有的国家通过政府建立矿业贷款基金的方式提供,比如美国阿拉斯加州矿业贷款基金,主要针对高级矿产勘查以及矿业开发项目。日本对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也提供借贷方面的支持。

(三)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现状

据统计,自2003~2008年,在全球初级矿业公司总计782亿美元的融资中,70%(546亿美元)来自股本融资,只有24%来自债务融资(186亿美元),另有5%(54亿美元)来自可转换债券,其余的1%来自其他投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等。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资源性公司日益受到主流投资界的重视,从2003年到2008年的6年间,初级矿业公司的股本融资额增长了1000%,从2003年的14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158亿美元。当然,2009年因金融危机,融资额有所下降。尽管举债融资所占比重不大,但其绝对值亦大幅增长,从2003年的5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70亿美元(图10-2)。

图10-2 全球初级矿业公司资金来源结构(2003~2008年)

二、风险勘查股票融资的主要制度

因勘查公司特有的地质风险,一般投资者很难正确判断初级勘查公司潜在的价值和未来风险。为降低风险,世界上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这类措施主要包括上市准入门槛的设定、上市过程中的监管以及退市转板及出现问题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几方面。

(一)股票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初次上市要求)

所有的证券交易所都设定了上市的准入门槛,任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要满足上市门槛要求,达不到标准则不允许上市。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最大的特点是没有过往盈利方面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对初级勘查公司矿业项目的储量及工作计划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几方面:第一,必须拥有合法的探矿权,且在其中拥有重要权益;第二,以往进行了勘查投入,并拥有维持某一时段勘查计划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第三,应拥有保有矿业权所必需的流动资金等。各交易所规定又有所不同(表10-4)。

表10-4 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五大证券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

续表

以多伦多风险交易所为例。多伦多风险交易所细分程度较高,所有上市公司被分为五类,即科技或工业类、采矿类、油气类、地产及投资类、研发类。上市公司被分为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又被分为不同的标准。每一类均有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最低要求,且每个层次都提供了多个标准供拟上市的公司选择(表10-5)。企业只需达到第一或第二层次的其中任一标准的全部要求,即可申请在加拿大上市。

表10-5 多伦多风险交易所勘查公司最低/初次上市要求

交易所在考虑公司申请时,考虑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管理层。交易所会在公司业务的基础上考虑管理层的业务以及专业程度。此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要有交易所“参与机构”的保荐。如果初级勘查公司与一家资深矿业公司具有合营关系,也会对其上市产生正面影响。矿业公司的保荐人除了要满足证券交易所对所有类别公司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公司做出评价,一是由公司管理层所准备的18个月流动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计划;二是对申请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三是要对矿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法律风险、矿业权保有能力、管理层经验和技术特长等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对于初级勘查公司来说,除了一般性制度约束以外,保荐人制度在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维持上市要求(持续上市要求)

维持上市要求是指上市公司为了持续上市需要达到的标准。公司要想维持上市席位,必需满足要求。维持上市席位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活动情况以及股东分配情况。以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为例,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被转板到较低层次。维持要求,主要涉及信息及时披露要求、流动资本要求、股东数目要求、净有形资产要求、市场资本化市值要求等。此外,证券交易所有持续上市要求。2010年6月14日,加拿大风险资本市场将对最低上市、每个层次的维护要求、CPC2.4政策等进行改革。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最低上市要求改为“首次上市要求”,层次维护要求更改为“持续上市要求”。

(三)信息披露中的风险控制

风险勘查公司上市后,需要承担按期报告和重大事件随时报告的义务,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是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监管的关键。为确保矿业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从事信息采集、估算、披露的主体资质,技术规范及内容,出现问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控制这类风险主要依靠两方面规制,一是对从事地质工作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对勘查报告的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规定。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矿产资源立法规范以及证券行业方面的制度进行规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是同矿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密切合作,借助行业协会会员约束制度,两方互用资源、互相承认对方规范。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证券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勘查公司需要遵守NI43-101披露标准以及NP51-201披露标准提交有关报告。NI43-101披露标准2001年开始实施,是继一系列储量造假丑闻后,采取的应多措施,主要目的是提高披露的准确性以及一体化程度,强化使用一些工业术语,同时确保正确的信息来自于正确的人。“NI43-101报告”是勘查项目的资源、地点、探矿权、环境责任、营业许可与执照、采矿前景、基础设施和历史演变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中要有勘查和采样的结果、取样方法、抽样准备情况和验证措施、资源储量的评估等。“NI43-101报告”的撰写人,必须是有关文件认可的工程师和地质学家学会的会员。

国外具有不同层次股票市场,内部各层次往往可以自由转板,对于达到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可以转板到主板上市。反之,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公司,将转板到低层次的股票市场。这种转板可以是主动申请,也可以是强制转板。

(四)勘查公司上市的程序

勘查公司上市的一般程序是,通过证券经纪公司和咨询公司包装、评估和推荐,进入证券交易所。准予勘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达到最低上市标准,要求有独立的称职人员或采矿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进行说明,独立地质学家对地质报告签名担保。比如如果在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上市,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首次公开上市,二是反向收购,三是资金库公司(CPC)。上市前期,需要制作完备成熟的商业企划,让一位加拿大证券交易所的代表(CDNXPREP)协调预览公司的商业企划,征询行业顾问的意见,然后是安排一家成员公司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正式申请以前,需要向加拿大风险交易所提供公司基本情况方面的资料,由风险交易所确认申请公司具有申请上市的资格,给出意见书。然后寻求保荐人,准备正式申请上市文件。

三、市场经济国家推动勘查公司上市的外围制度环境

纵观世界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发育的国家或地区,除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一硬件条件以外,还包括很多软件条件,包括催生勘查资本市场发育的制度条件,以及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

1.合理设置探矿权门槛,加强过程监管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准入门槛很低,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均有资格申请探矿权。为弥补探矿权主体良莠不齐带来的监管困难,这些国家一般要求探矿权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范围覆盖环境复垦、最低勘查承诺、履行地质资料义务等。这项制度把探矿权违约风险转嫁于其自身,使政府监管处于主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探矿权细分程度较高,根据目标矿种、探矿权主体等,探矿权有效期也不同,多则5年,少则半年。政府可以根据探矿权人履约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这就促进了探矿权人的主动履约。低门槛并非意味着工作标准的降低。在发达国家,进行各类勘查工作,需要具有各种规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与我国现行制度不同的是,与这些资质人签署协议,并非探矿权申请的前置条件。另外,这类资质细分程度高、专门性强,不像我国这样整装。比如根据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矿业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需获得的执照或行政许可多达十几项之多。探矿权门槛以及相应制度的合理设置,使国外探矿权市场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找矿人,探矿是职业找矿人而非资本家的乐园。两者各得其所。

2.高水平的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公益性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勘查企业的风险,对勘查企业的融资能力有很大影响。国外普遍注重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服务,这种重视主要体现在几方面:第一,通过增加或保持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稳定投入,获取更新地学信息,改善提供地学信息服务的方式,提高地质资料水平和挖掘程度;第二,通过严格立法与执法,确保矿业权人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最终的公益性;第三,通过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第四,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根据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统计,基础调查投入对勘查投资的乘数效应通常在1∶6左右。

3.灵活便捷的探矿权转让及交易

风险勘查准入和退出制度,是风险勘查资本进入和退出的前提,而风险勘查的准入和退出,又取决于矿业法对探矿权转让及交易的控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的矿业国家,探矿权转让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对象灵活,可为探矿权本身,亦可是企业权益,可全部转让,亦可部分转让;第二,只要受让方同意承担转让方的义务就可以转让,不设置其他附加条件。矿业权交易灵活,附着的资本才能灵活。

4.促进勘查投融资的特别优惠制度

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对风险勘查制定有财政、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的鼓励措施(表10-6)。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针对草根勘查者的补贴制度、计税时,可以超额抵扣勘查投入、全部通过股票制度等,对于勘查投资给予特别的优惠,降低勘查成本,进而增加了勘查投资的吸引力。为企业在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上获得社会资本奠定了基础。一些国家还采用小公司特别政策,培育小公司的发展。

表10-6 政府为促进矿产勘查融资采取的支持措施

(二)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由资金需求主体、投资主体、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组成。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发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成功融资的重要条件之一。成功的矿业融资,除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矿业公司自身的努力之外,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有效率的金融中介在矿业融资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好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上市业务或借贷业务,这本身就说明了项目的可靠性。有经验的地质和采矿技术专家。在加拿大多伦多,有200多个从事矿业股票分析的分析师,平均每一个多伦多的矿业股票就有3个分析师。

四、我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现状及建议

(一)中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中国目前风险勘查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基金(私募基金)投入、场外股权交易(OTC)等,其中以前两者为主。2009年,中国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总额为277亿元,其中90%左右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在全部投入中,社会资金投入占67%。而社会资金部分,主要为企业自筹资金。同期全球固体矿产勘查预算为73.2亿美元。一方面,中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容量;另一方面,政府在风险勘查投资中所占的份额仍显过高。

(二)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制度障碍

中国证券交易所虽然设立了创业板市场,但因有赢利方面要求,勘查公司不可能上市融资。另外,我国目前勘查主体以国有地勘单位为主,而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市场融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即便允许勘查公司上市,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资格。

矿业权制度方面,我国探矿权招拍挂方式出让、同西方国家相比探矿权的高门槛、探矿权转让交易的限制等,使探矿权准入退出存在制度障碍。资源储量估算和会计制度,同国际矿业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存在对话困难。另外,勘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在鼓励勘查投入方面,税收制度还有待挖掘;公益性地质调查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尚有待完善。

(三)建立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中国风险勘查股票交易市场

中国很多风险勘查公司境外上市,致使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咨询机构深度介入中国矿产资源领域事宜。这种做法在使中国失去资本市场机会的同时,也使中国的资源及相关信息面临泄密风险。中国苦心经营的境外资源资本控制以及资源安全问题,将会随着中国公司的境外上市而变得透明。资本逐利的本性,使中国境内出现了风险勘查基金、场外交易等,这些资本必然要求退出渠道。目前的资本市场层次上的断层,必将抑制和约束已有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中国矿业的发展。如果能够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反过来又会推动地勘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改革,带动全社会对风险勘查的逐渐认同。

市场可以培养,勘查的商业文化亦如此。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史,都是在不断的储量造假和不断的修正完善中循环上升的。

建议在创业板中,设置资源板块,允许那些拥有较优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包括拥有海外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企业上市融资。针对勘查行业特点,将目前的盈利要求改为盈利计划的要求,净资产要求转化为对勘查公司拥有的资源/储量方面的要求。根据地勘行业特点,凡拥有优质探矿权,储量达到探明级别并已达中型规模,拥有1500万元自有资本作为首期勘查投入的,可在创业板上市。

2.在矿产资源立法中,建立相关制度,与资本市场衔接

应该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立法的有利时机,设立相关条款,创造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条件。我国矿产资源法一般为每十几年一个修改周期,如果不能在本次修改矿产资源法中,考虑在矿业权制度设计中,为将来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奠定基础的问题,将会错过又一轮周期。建议修法中通过下面几方面的修改,创造同资本市场衔接的条件。第一,降低探矿权门槛,允许自然人申请探矿权,不允许事业单位法人拥有探矿权。事业法人要想成为矿业权人,必须首先转制为企业。中国目前勘查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事业体制地勘单位造成的。第二,允许探矿权共有,允许探矿权部分转让,将股权转让纳入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第三,改革探矿权转让条件,只要受让人承诺实现转让人的义务,就可以转让。第四,建立和强化勘查区块退出制度,包括区块强制退出制度、义务退出制度和自愿退出制度。第五,强化地质资料报告的内容,尤其强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

3.资源/储量估算及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矿业是一个全球化的行业,在国际惯例取舍方面,中国能够选择的道路,要么是引领国际惯例,要么是适应国际惯例。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及估算制度以及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就上市而言,一个代表实物量,一个代表价值量,是矿业企业的核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等,都在多年的发展中,殊途同归,采取了几乎相同的制度。而中国目前仍然游离于外,这一切已经约束了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引进来,需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与之相配套的,需要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明确注册地质师的法律责任。

4.政府应给予充分的参与和扶持

建议针对勘查特性,设置有针对性的勘查投入财政补贴、勘查投资税收抵免、风险勘查金融体系。

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修正)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Ⅲ 科创板退市新规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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