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影响的股票
1. 疫苗造假事件哪些股票受益
替代产品抢夺长春长生的市场份额的企业。其中受益最大的是:辽宁成大和华兰生物。
另外,长生生物狂犬疫苗(主动免疫)被召回,说明了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的必要性(被动免疫),华兰生物旗下的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连续两年狂免批签数量暴增,国内市场份额第一。长生生物此次的黑天鹅,无疑是给竞争对手华兰生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赚钱机会!
与此同时,国内生产四价流感疫苗的企业只有两家:华兰疫苗和长春长生。长春长生落马,估计最大的赢家就是华兰生物了!
疫苗是2018年最热的板块,其中主要包括康泰生物、智飞生物、长生生物,沃森生物、华兰生物。
照目前的股票走势来看,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很有可能使其直接面临退市风险,其所获得的疫苗签发数量就有可能转移到其他企业,所以对其他相关企业是有利好的。
长生生物这一事件目前还在网络中持续被关注中,虽然整个生物医药板块均被波及受到影响,但是同样也不可避免的成为其他相关概念股的利好消息。
2. 2000亿市值的疫苗龙头智飞生物出现闪崩,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为社会组织发表了一篇文章说HPV疫苗接种一针和接种两针三针的效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对疫苗企业打击很大
3. 长生生物股票 为什么变ST
首先你要了解股票ST的含义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由于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影响重大,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交易所给予警示,所以该股ST。
知识补充:
什么是ST股票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财务状况异常指: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一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ST的含义:
*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如果因疫苗事件造成长生生物退市,股民的损失该怎么办,你怎么看
7月25日,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将从7月1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长生生物更为“ST长生”,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在5%。
股民不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长生生物公司疫苗造假早已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却并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已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股民完全可以索赔。
因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7月18日对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8年7月23日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待证监会对长生生物因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后,股民可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提起诉讼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
因上市公司长生生物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包括从事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原告。
二、原告的准备工作
搜集如下资料:
1.搜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作出的与案件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4.其他与案件相关资料。
三、受理、管辖的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外情形:当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些关注点
(一)被告是否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