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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版已经退市股票哪几只

发布时间: 2023-07-23 22:23:20

❶ ##泽达易盛和*ST紫晶或被强制退市

11月18日晚,泽达易盛、*ST紫晶分别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两家公司未来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泽达易盛和*ST紫晶将在11月21日停牌一天,11月22日复牌,其中泽达易盛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泽达易盛”变更为“*ST 泽达”,*ST紫晶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分析人士表示,证监会对两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泽达易盛和*ST紫晶或被强制退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上市仅2年被退市警告,募集10.23亿,股民被掏空了

科创板退市警告第二股,688086ST紫晶2020年2月上市,如今仅仅过去2年时间公司被退市警告,股票名称从紫晶存储变成ST紫晶。股民:罪魁祸首是中信建投,为了1.19亿保荐费,什么都干的出来!

这种股票你如果说不是为了圈钱,我真的找不出其他理由,从上市之日起,一路下挫,一路亏损,一路爆雷。原始股东至少两大阴谋:1、用于大股东自己个人利益方面投入;2、到点减持走人。

股民们一致认为这紫晶存储就是来圈钱退市的,只是节奏有点儿快了!是不是下一家公司等不及了,也要上市圈钱了?

您觉得紫晶存储上市就暴雷,中信建投有连带责任吗?如何避免这种上市圈钱伤害投资者呢?欢迎您下方留言评论。

监管“零容忍”!泽达易盛和*ST紫晶或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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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晚,泽达易盛(688555)、*ST紫晶(688086)分别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两家公司未来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泽达易盛和*ST紫晶将在11月21日停牌一天,11月22日复牌,其中泽达易盛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泽达易盛”变更为“*ST 泽达”,*ST紫晶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分析人士表示,证监会对两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主要责任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告内容,泽达易盛《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3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在上市后,泽达易盛继续通过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3亿元,虚增利润1.09亿元。该公司同时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公告内容,*ST紫晶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ST紫晶长期通过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南京叠嘉等单位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7年—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7.66亿元,虚增利润3.76亿元。此外,公司同时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上交所将立即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流程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泽达易盛、*ST紫晶《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揭示的违法违规事项,上交所将立即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流程。后续,上交所将持续关注行政处罚进展,并将根据处罚结果和退市规则,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流程。

11月18日晚,泽达易盛和*ST紫晶均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记者梳理发现,泽达易盛和*ST紫晶上市以来,已多次收到上交所发出的监管函件。其中,上交所先后对泽达易盛发出4份监管函件,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予以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在*ST紫晶上市首年即2020年年报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后,上交所高度关注“非标”审计意见事项,就重要会计科目、业务模式变化、预付款项变化等进一步问询,分别就公司2020年年报保留意见、2020年年报及2021年半年报3次发出问询函。2021年4月以来,对*ST紫晶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发出问询函及监管工作函10余份,持续紧盯公司风险事项,挖掘信息披露疑点。自2022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划扣、投资者诉讼等风险接连爆发,上交所均在第一时间发函问询,督促公司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明确监管要求。

此外,针对与泽达易盛进行相关交易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已发出《规范运作建议书》,督促公司严肃自查,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

*ST紫晶、泽达易盛分别于2020年2月、2020年6月上市,上市均未满三年,即因涉嫌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未来还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分析人士指出,本次证监会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市场人士指出,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决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发行人不能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财务造假等手段“闯关”。对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监管必然会重拳出击,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市,这对于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上交所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注册制改革“三原则”,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秩序。

责编:万健祎

校对:祝甜婷

版权声明

王锦程

END

❷ 关于科创板退市

什么情况可能会造成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介绍,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可能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治安重大违法;二是交易类别强制退市,包括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某一指数,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人数连续低于某一指数等。三是金融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包括大部分主营业务停滞或规模极低,经营性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第四,规范类中的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总股本或股权分布逗高大变动等方面相关合规指标的暴露等。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违法披露重大信息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当终止其股票。

因此,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科技创新板的退市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全面和立体,在退市标准、程序和实施上更加严格。不过,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科技创新板也推出了研发的特殊安排。d企业退出市场,这也凸显出它对科技研发确实充满了"真爱";d企业。

那么,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付立春表示,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处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同时,公司应确保股票自退市之日起45个交易日念蠢内可以上市转让。

对于科创板设立如此严格的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顾认为主要有四点:一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严格的退市制度会促使上市公司聚焦主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质量,从而促进整个科创板生态的优胜劣汰;第二,对于投资者来说,严格的退市制度会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抑制投机行为,形成业绩型投资理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三,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角度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科技创新板的稳定运行;第四,就资源配置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可以帮助科技创新板形成“价格发现”功能,保证资本的有效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另外,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自愿终止上市吗?根据规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是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5.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6.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新的合并或兼并而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自愿终止上市情形。

相关问答: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满后的多少个交易日摘牌?

您好,还是20个交易日的。股票低佣金开户流程可以发给你,望采纳!

相关问答:一般被*st之后最短多久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被加ST警告,之后1年审核,没有好转才会退市。基本不会出现退市的情况,这种概率很小,ST后公司都会想办法扭转公司现状,最后总是重组,借壳给其他企业上市。 特别是一些ST的央企大可放心,并且在将来可能乌鸡变凤凰.

拓展资料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山竖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❸ 科创板股票有哪些

“股科创板”股票包括: 1、科技园个股:张江高科、紫江企业、市北高科、陆家嘴、大众传媒等。 2、重点高校下属科技公司: 复旦复华、交大安利、新南阳、同济科技等 3、科研高新技术企业:复星医药、科华生物、上海电力燃气、海德控制、上海机电等。
拓展资料
1. 实施意见强调,新成立的上交所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通过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制造,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效率、动力变革。
2.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高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资本市场改革重大举措。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和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逐步开展增量试点,对新资金进行匹配随着试点的推进,力争实现投融资平衡、一二级市场平衡、公司新老股东在科创板的利益平衡,并促进在现有市场形成良好的预期。
3.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挂牌; 7月22日,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 8月8日,第二批科创板公司挂牌上市。 2019年8月,为贯彻落实并购注册制改革试点要求; A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建立高效并购;制度,规范并购A科创公司,证监会发布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
4. 股票不仅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已签发的所有权证书。是股份公司发行给各股东的一种证券,作为所有权凭证,以筹集资金,取得分红和红利。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转让和交易。股东可以与其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每一股代表股东对企业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个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权。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可以转让和交易。是资本市场主要的长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❹ 今年来66家上市公司被警示退市风险,都有哪些公司在列

知名《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今年以来截至5月5日,根据退市新规,有94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大多因触及“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标准。例如达志科技,德新交运等。

❺ 科创板亏损退市制度

法律分析:(1)退市环节:如果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上市将直接终止,暂时的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程序将不再适用。

(2)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第一年不到1月1日,第二年不到1月1日,退市;不到1月1日,退市的整固期为30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退市重大违规指数:重大违规将被“撤到底”,临时停上市将被取消,永久退市将被执行。

一、如科创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其股票上市将被终止。

第二,如果科创交易量、股票价格、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达到终止上市的标准,应立即终止股票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如果科创公司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其财务指标达到了终止上市的标准,该股票应该终止。科创板没有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指数,而是设定了一个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终止指数。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法律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 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交易所应当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

第三十条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❻ 科创板退市新规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❼ 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是几天

你好,科创板退市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与上交所主板一样,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内,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天数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❽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条、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❾ 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如下:
1、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3、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5、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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