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中股权政策主要有什么
1. 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股利政策的类型及特点
股利分配是指企业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包括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
实务中的股利政策有四大类: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零股利政策和剩余股利政策。
槐派1.固定股利政策
特点:有助于树立良好公司形象,为投资者提供可预测的现金流量,降低管理层将资金转移到盈利能力差的活动的机会,并为成熟的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盈余下降时也可能导致股利发放遇到一些困难。
2.固定股铅培贺利支付率政策
特点:保持盈余、再投资率和股利现金流之间的关系,但投资者无法预测现金流,无法表明管理层的意图或者期望,并且如果盈余下降或者出现亏损的时候,这种方法就会出现问题。
3.零股利政策
特点:成长阶段通常会使用这种股利政策,并将其反映在股价的增长中,当成长机会已经结束,并且项目不再有正的现金净流量时,就要开始积累现金并需要制定新的股利分配政策。
4.剩余股利政策
特点:成长阶段,不能轻松获得其他融资来源的企业比较常见。
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种类与特点
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见的方式。
发放股票股利优点
股东角度:
(1)有时股价并不成比例下降,可使股票价值相对上升;
(2)由于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税率的差异,如果股东把股票股利出售,还会给他带来资本利得纳税上的好处。
公司角度:
(1)不需要向股东支付现金,在再投资机会较多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为再投资提供成本较低的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可以降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促进股票的交易和流通,又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进而使股权更为分散,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恶意控制;
(3)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良好的信息,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票价格。
股利政策及融资政策案例
(1)股利政策 – B公司股东获得的现金回报只有股利,而且股利在5年间保持不变,是可预期的。对于创始人股东,股利可能构成其每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的一大部分,而其他雇员很可能将每年获得的股利当作奖金。毋庸置疑,该公司股票价值在过去几年一直在涨,但股东并未试图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利。而且,卖出股票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因此,对于B公司来说,理想的股利政策是继续按照目前的水平支付固定股利,而未来有可能的话再增加股利,但是必须根据融资需求(见下文)衡量这种政策。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容易售出,因此,如果限制股利的目的是为投资融资,那么,与B公司股东相比,A公司股东不会特别担心,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卖出股票取得资本收益,轻易地弥补现金不足的问题。但是,上市公司普遍认为,股利政策是董事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影响市场预期的一种方式,因此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通常期望保持平稳的股利支出水平,以反映公司潜在的长期发展趋势。这样的话,固定股利支付率可能较为恰当。
(2)融资政策 – 这两家公司可以采用三种主要方式进行融资:(1)权益融资之限制股利支出;(2)权益融资之发行股票;(3)借款。
为拓展业务,B公司希望融资1亿人民币,而这相当于其现有资产的1/4。采取限制股利支出的方式,并不能为此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如上文所述,这样将使股东从投资中可获得的唯一的现金回报减少。要大幅降低股利,公司董事/股东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并向雇员说明,他们现在做出“牺牲”,将来能中谈够得到补偿。就向现有股东按照当前比例增发新股的方法来说,要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很难,不过,股东可能会允许由那些愿意申购的人购买新股。这样有可能筹集到充足的现金,但是相应地,可能改变公司的相对所有权结构。由于该公司完全采用权益融资方式,因此,借款1亿人民币是可行的,公司的杠杆比率将变成大约20%,这一比率可能低于董事会需要担心财务风险过大的水平。相对低廉的利息和债务发行成本使得借款成为希望拓展业务的B公司的一个好的融资来源。
A公司需要为其收购业务筹集大量资金。但限制股利的做法本身并不能提供充足的现金,反而可能给市场发出业绩前景令人担忧的错误信号。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是比较适当的做法。这样就不会涉及现金,同时借款风险不会增加。但是需要就收购目标公司是否应在A公司董事会占据席位的问题作出决定。A公司还可以考虑借款,以便以现金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但是这可能使公司的杠杆比率提高到超出理想水平的程度。另外一种备选方法是,同时采用权益融资和现金借款方式为收购对价筹集现金。
2. 股利分配政策特征
股利分配政策是有关企业发展和股利分配的一项重要方针和策略,其核心是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下是我整理的股利分配政策特征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利分配政策特征
(一)剩余股利政策
1、含义:是指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当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予以分配。
2、特点: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根本理由在于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
3、分析这类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财务限制
资本结构是长期有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不是资产负债率不变。
分配股利的现金问题,是营运资金管理问题,如果现金存量不足,可以通过短期借款解决,与筹集长期资本无直接关系。
(2)关于法律限制
法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只是对本年利润“留存”数额的限制,而不是对股利分配的限制。
(3)限制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股利
限制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股利的真正原因,来自财务限制和采用的股利分配政策。只有在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会超本年盈余进行分配。超量分配,然后再去借款或向股东要钱,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该公司不会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只能分配本年利润的剩余部分给股东。
(4)注意是针对事后的利润分配还是事前的利润分配规划
(二)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1、含义:将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将会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提高年度的股利发放额。
2、特点:
优点:
① 稳定的股利向市场传递公司正常发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稳定股票的价格。
② 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
缺点:
①股利支付与盈余脱节。
②不能像剩余股利政策那样保持较低的资本成本。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1、含义:该政策是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
2、特点:
优点:能使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地配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
缺点:各年的股利变动较大,极易造成公司不稳定的感觉,对稳定股票价格不利。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1、含义:该股利政策是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一个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在盈余较多的年份,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但额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着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规定的股利率。
2、采用该政策的理由是:具有较大灵活性;使一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东每年至少可以得到虽然较低但比较稳定的股利收人,从而吸引住这部分股东。
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种类与特点
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见的方式。
发放股票股利优点
股东角度:
(1)有时股价并不成比例下降,可使股票价值相对上升;
(2)由于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税率的差异,如果股东把股票股利出售,还会给他带来资本利得纳税上的好处。
公司角度:
(1)不需要向股东支付现金,在再投资机会较多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为再投资提供成本较低的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可以降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促进股票的交易和流通,又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进而使股权更为分散,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恶意控制;
(3)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良好的信息,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票价格。
股利分配的影响因素
法律限制
1.资本保全的限制
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法定资本,如果一个公司的资本已经减少或因支付股利而引起资本减少,则不能支付股利。
2.企业积累的限制
为了制约公司支付股利的任意性,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必须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此外还鼓励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只有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净额才可以用于支付股利。
3.净利润的限制
规定公司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足额弥补。
4.超额累积利润的限制
由于股东接受股利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于是很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5.无力偿付的限制
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如果一个公司已经无力偿付负债,或股利支付会导致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则不能支付股利。
股东因素
1.稳定的收入和避税
一些股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股利,他们往往要求公司支付稳定的股利。他们认为通过保留盈余引起股价上涨而获得资本利得是有风险的。若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将受到这部分股东的反对。另外,一些股利收入较多的股东处于避税的考虑(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往往反对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
2.控制权的稀释
公司支付较高的股利,就会导致留存盈余减少,这又意味着将来发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发行新股必然稀释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们所不愿看到的局面。因此,若他们拿不出更多的资金购买新股,宁肯不分配股利。
公司因素
1.盈余的稳定性
公司是否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盈余,是其股利决策的重要基础。盈余相对稳定的公司相对于盈余相对不稳定的公司而言具有较高的股利支付能力,因为盈余稳定的公司对保持较高股利支付率更有信心。收益稳定的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小,筹资能力较强,这些都是其股利支付能力的保证。
2.资产的流动性
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而保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是公司经营所必需的。
3.举债能力
具有较强举债能力(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有关)的公司因为能够及时地筹措到所需的现金,有可能采取高股利政策;而举债能力弱的公司则不得不多滞留盈余,因而往往采取低股利政策。
4.投资机会
有着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因而往往少发放股利,将大部分盈余用于投资。缺乏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保留大量现金会造成资金的闲置,于是倾向于支付较高的股利。正因为如此,处于成长中的公司多采取低股利政策;处于经营收缩中的公司多采取高股利政策。
5.资本成本
与发行新股相比,保留盈余不需花费筹资费用,是一种比较经济的筹资渠道。所以,从资本成本考虑,如果公司有扩大资金的需要,也应当采取低股利政策。
6.债务需要
具有较高债务偿还需要的公司,可以通过举借新债、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也可直接用经营积累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认为后者适当的话(比如,前者资本成本高或受其他限制难以进入资本市场),将会减少股利的支付。
其他限制
1.债务合同约束
公司的债务合同,特别是长期债务合同,往往有限制公司现金支付程度的条款,这使公司只得采取低股利政策。
2.通货膨胀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公司折旧基金的购买力水平下降,会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重置固定资产。这时盈余会被当作弥补折旧基金购买力水平下降的资金来源,因此在通货膨胀时期公司股利政策往往偏紧。
3. 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股权激励方案应包含:股份分配、股份与资金来源、激励目的、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与考核、股份管理等。
第一步,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确定激励对象范围。
全员持股尽管在美国非常流行,但在中国并不适用,用在中国的非上市公司身上更不妥当。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无原则地扩大激励对象范围是产生股权纠纷的根源所在。所以,确认激励资格,应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考察。
从人力资本附加值来看,激励对象应该能够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毕竟着眼于未来是股权激励的根本。从历史贡献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增长或管理能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因为尊重历史贡献,是避免出现内部争议风波的基础。从难以取代程度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的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关注难以取代程度,是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现实需要。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将S公司的激励对象分成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策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3%;第二层面是经营层,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0%;第三层面是骨干层,为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5%。
第二步,进行人力资本价值评估,结合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实现情况,综合确定激励力度。
激励人还是激励人所在的岗位?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王俊强指出,解答“对人还是对岗”这个难题,需要上升到企业的发展阶段及面临的管理主题这个层面来考察。
对于处在成长期的企业来说,其业务模式尚不固定,兼岗、轮岗现象非常普遍,很难用一个固化的岗位说明书来界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岗位价值不应该成为确定股权激励力度的依据。对于处在成熟期的企业来说,其业务模式趋于固化,员工的能力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的岗位,“统一、规范、有序”成为企业的管理主题。此时,进行基于岗位价值的评估对于确定股权激励力度来说非常重要。鉴于S公司尚处在成长期,我们以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为依据来确定员工的初始激励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对人激励还是对岗激励,固化激励额度的作法都是不妥当的。为此,我们引入了股权激励的考核机制,并且将考核分为公司绩效、部门绩效(或项目绩效)、个人绩效三个层面。对于层面比较高的员工,强化对公司绩效的考核;对于层面稍低的员工,强化对个人绩效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划分成S、A、B、C、D五个等级,按考核等级确定最终激励额度,依次为1.2倍、1.1倍、1.0倍、0.8倍、0倍。
第三步,按激励层面确定激励方式。
激励效果不仅取决于激励总额,还取决于激励方式。确定激励方式,应综合考虑员工的人力资本附加值、敬业度、员工出资意愿等方面。结合S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应的激励方式如下:
对于附加值高且忠诚度高的员工,采用实股激励,以使员工体会到当家作主的感觉。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结合S公司的股本结构及激励期内预期业务增长情况,我们建议用于实股激励的股本数量为5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个人授予量根据人力资本价值予以确定,即个人授予量=500万股×个人人力资本价值/∑个人人力资本价值。
对于不愿出资的员工,采用分红权激励和期权激励,以提升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分红权数量取决于激励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及激励期的每股分红额,即个人获授分红权数量=个人人力资本价值/每股分红额。期权授予量取决于人力资本价值及激励期内的股价增长情况,即个人获授期权数量=个人人力资本价值/每股价差收益。
第四步,按企业战略确定股价增长机制。
股权激励之所以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其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激励对象能够通过自身的工作努力影响激励成果的大小和实现概率。选取恰当的激励标的物,可以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确定激励标的物,应综合考虑这样四个因素:第一,激励标的物必须与公司的价值增长相一致;第二,激励标的物的价值评定应该是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第三,激励标的物的数值应该是员工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影响的;第四,公开激励标的物时应不至于泄露公司的财务机密,这一条对非上市公司而言非常重要。
对照上述标准,结合S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财务管理现状,我们选取了销售额这一增长类指标作为股价变动的标的物。考虑到销售额增长率与净利润或净资产的增长率并非一一对应,结合S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我们将股价增长率确定为销售额增长率的60%(可由董事会根据当期实际经营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举例说,如果目标年度销售额相对于基期销售额的增长率为50%,则股价增长率为30%。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 股利政策是什么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一切与股利有关的事项,所采取的较具原则性的做法,是关于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针和策略,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对其收益进行分配还是留存以用于再投资的策略问题。
股利政策方式:
(一)剩余股利政策
是以首先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的股利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公司按如下步骤确定其股利分配额:
1、确定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
2、确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量;
3、确定按照最佳资本结构,为满足资金需求所需增加的股东权益数额;
4、将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满足公司下一年度的增加需求,剩余部分用来发放当年的现金股利。
(二)稳定股利额政策
以确定的现金股利分配额作为利润分配的首要目标优先予以考虑,一般不随资金需求的波动而波动。这一股利政策有以下两点好处。
1、稳定的股利额给股票市场和公司股东一个稳定的信息。
2、许多作为长期投资者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希望公司股利能够成为其稳定的收入来源,便安排消费和其他各项支出,稳定股利额政策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这部分投资者的投资。
采用稳定股利额政策,要求公司对未来的支付能力作出较好的判断。一般来说,公司确定的稳定股利额不应太高,要留有余地,以免形成公司无力支付的困境。
(三)固定股利率政策
政策公司每年按固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现金股利。从企业支付能力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真正稳定的股利政策,这一政策将导致公司股利分配额的频繁变化,传递给外界一个公司不稳定的信息,所以很少有企业采用这一股利政策。
(四)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这一政策,企业除每年按一固定股利额向股东发放称为正常股利的现金股利外,还在企业盈利较高,资金较为充裕的年度向股东发放高于一般年度的正常股利额的现金股利。其高出部分即为额外股利。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股利政策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5. 股利政策基本理论
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一切与股利有关的事项,所采取的较具原则性的做法,是关于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氏档及何时发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针和策略,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股利政策基本理论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利政策基本理论
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一切与股利有关的事项,所采取的较具原则性的做法,是关于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针和策略,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对其收益进行分配还是留存以用于再投资的策略问题。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方面来说的股利政策就是指探讨保留盈余和普通股股利支付的比例关系问题,即股利发放比率的确定。而广义的股利政策则包括:股利宣布日的确定、股利发放比例的确定、股利发放时的资金筹集等问题。
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论
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的特点
1.股分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尽可能保持稳定的股利政策
3.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到企业未来对资金需求以及筹资成本
4.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到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二、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论
(一)股利无关论
股利无关论认为,企业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该理论是由美国财务学专家米勒(Miller)和莫迪格莱尼(Modigliani)于1961年在他们的著名论文《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价值》中首先提出的,因此这一理论也被称为MM理论。MM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完全市场理论。
完全市场理论的基本含义是:
①资本市场具有斗巧强式效率性。所谓强式效率性是指股票的现行市价已经反映了所有已公开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人甚至掌握内部信息的内线人也无法在股市上赚取超额报酬。
②没有筹资费用(包括股票发行和交易费用)。
③不存在个人和公司所得税。
④公司的投资决策与股利决策是彼此独立的。
在这些假设基础上,MM理论认为,投资者不会关心公司股利的分配情况,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由公司投资方案和获利能力所决定的,而并非取决于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公司有较好的投资机会的情况下,如果股利分配的较少,留利较多,公司的股票价格也会上升,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换取现金;如果股利分配的较多,留利较少,投资者分得现金后会寻求新的投资机会,而公司仍可以顺利地筹集到新的资金。所以,股票价格与公司的股利政策是无关的。
(二)股利相关论
股利相关论认为,企业的股利政策会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
1.一鸟在手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股利收入与资本利得之间,投资者更倾向于前者。因为股利是现实的有把握的收益,而股票价格的上升与下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股利收入相比风险更大。因此,投资者更愿意购买能支付较高股利的公司股票,这样,股利政策必然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这一理论用西方一句谚语来形容就是“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所以,该理论也被称为“一鸟在手论”。
2.信息传播论
这一理论认为,股利实际上给投资者传播了关于企业收益情况的信息,这一信息自然会反映在股票的价格上,因此,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是相关的。如果某一公司改变了长期以来比较稳定的股利政策,这就等于给投资者传递了企业收益情况发生变化的信息,从而会影响到股票的价格。股利提高可能给投资者传递公司创造未来现金能力的增强,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反之,股利下降可能给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状况变坏的信息,该公司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
3.假设排除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MM理论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存在的,首先,即使非常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如纽约证券市场,也不具备强式效空核键率性,因此MM理论的完善市场理论假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其次,在资本市场上,不可能没有筹资费用,也不可能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的存在;再者,公司的投资决策有时是与股利政策相关的,投资决策由于对资金的需求,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股利政策。基于此,MM理论在现实生活中是站不住脚的。
三、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
(一)法律因素
资本保全的约束、企业积累的约束、企业利润的约束、偿债能力的约束。
1.资本保全的约束
资本保全——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做出的法律限制。
股份公司只能用当期利润或留用利润来分配股利,不能用公司出售股票而募集的资本发放股利。这样是为了保全公司的股东权益资本,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企业积累的约束
企业积累的约束要求股份公司在分配股利之前,应当按法定的程序先提取各种公积金。这也是为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应按税后利润做出规定的扣除之后的l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并且鼓励企业在分配普通股股利之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只有当公积金累计数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才可不再提取。
3.企业利润的约束
企业利润的约束规定只有在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弥补完之后,若还有剩余利润,才能用于分配股利,否则不能分配股利。
4.偿债能力的约束
偿债能力的约束规定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必须保持充分的偿债能力。企业分配股利不能只看利润表上的净利润的数额,还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现金是否充足。如果因企业分配现金股利而影响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或正常的经营活动,则股利分配就要受到限制。
(二)债务契约因素
债务契约——指债权人为了防止企业过多发放股利,影响其偿债能力,增加债务风险,而以契约的形式限制企业现金股利的分配。
这种限制通常包括:
①规定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额;
②规定未来股息只能用贷款协议签定以后的新增收益来支付,而不能动用签定协议之前的留存利润;
③规定企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标准时,不得分配现金股利,等等。
(三)公司自身因素
公司自身因素的影响----指股份公司内部的各种因素及其面临的各种环境、机会而对其股利政策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现金流量、举债能力、投资机会、资金成本等。
1.现金流量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有充足的现金,否则就会发生支付困难。公司在分配现金股利时,必须要考虑到现金流量以及资产的流动性,过多地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影响未来的支付能力,甚至可能会出现财务困难。
2.举债能力
举债能力是企业筹资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同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举债能力会有一定的差异。公司在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当考虑到自身的举债能力如何,如果举债能力较强,在企业缺乏资金时,能够较容易地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则可采取比较宽松的股利政策;如果举债能力较差,就应当采取比较紧缩的股利政策,少发放现金股利,留有较多的公积金。
3.投资机会
企业的投资机会也是影响股利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企业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企业就应当考虑较少发放现金股利,增加留存利润,用于再投资,这样可以加速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未来的收益,这种股利政策往往也易于为股东所接受。在企业没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往往倾向于多发放现金股利。
4.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基本依据。留用利润是企业内部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与发行新股或举借债务相比,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好的优点。合理的股利政策实际上是要解决分配与留用的比例关系以及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留用利润的问题。如果企业一方面大量发放现金股利,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较高成本的资金,这无疑是有悖于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以及企业的资金成本等问题。
(四)股东因素
股利政策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能实施,股东对公司股利政策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来说,影响股利政策的股东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追求稳定的收入,规避风险
有的股东依赖于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维持生活,如一些退休者,他们往往要求公司能够定期地支付稳定的现金股利,反对公司留利过多。还有些股东是“一鸟在手论”的支持者,他们认为留用利润而可能使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还是取得现
实的股利比较稳妥,可以规避风险,因此,这些股东也倾向于多分配股利。
2.担心控制权的稀释
有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对公司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他们出于对公司控制权可能被稀释的担心,往往倾向于公司较少分配现金股利,多留存利润。如果公司发放了大量的现金股利,就可能会造成未来经营资金的紧缺。这样就不得不通过资本市场来筹集资金,如果通过举借新的债务筹集资金,就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如果通过发行新股筹集资金,虽然公司的老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但必须要拿得出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否则其持股比例就会降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就有被稀释的危险。因此,他们宁愿少分现金股利,也不愿看到自己的控制权被稀释,当他们拿不出足够的现金认购新股时,就会对分配现金股利的方案投反对票。
3.规避所得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政府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还要对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国的税率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很高。因此,高收入阶层的股东为了避税往往反对公司发放过多的现金股利,而低收入阶层的股东因 企业而低收入阶层的股东因个人税负较轻,可能会欢迎公司多分红利。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所得目前还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因而,对股东来说,股票价格上涨获得的收益比分得股息、红利更具吸引力。
四、股利政策的类型
(一)剩余股利政策
所谓剩余股利政策,就是在企业确定的最佳资本结构下,税后净利润首先要满足投资的需求,然后若有剩余才用于分配股利。
这是一种投资优先的股利政策。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先决条件是企业必须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该投资机会的预计报酬率要高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这样才能为股东所接受。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企业,因其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投资者会对公司未来的获利能力有较好的预期,因而其股票价格会上升,并且以留用利润来满足最佳资本结构下对股东权益资本的需要,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也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种股利政策不会受到希望有稳定的股利收入的投资者所欢迎,因为剩余股利政策往往导致各期股利忽高忽低。
实行剩余股利政策,一般应按以下步骤来决定股利的分配额:
1.根据选定的最佳投资方案,确定投资所需的资金数额;
2.按照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确定投资需要增加的股东权益资本的数额;
3.税后净利润首先用于满足投资需要增加的股东权益资本的数额;
4.在满足投资需要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向股东分配股利。
优点:根据MM理论,企业都有一个最佳资本结构,在最佳资本结构下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才最低,企业才可能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因此,股利政策要符合最佳资本结构的要求。
缺点:如果股利政策破坏了最佳资本结构,就不能取得使公司的综合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的效果。
(二)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
这是一种稳定的股利政策,它要求企业在较长时期内支付固定的股利额,只有当企业对未来利润增长确有把握,并且这种增长被认为是不会发生逆转时,才增加每股股利额。稳定的股利政策在企业收益发生一般的变化时,并不影响股利支付,而是使其保持稳定的水平。实行这种股利政策者都支持股利相关论,他们认为企业的股利政策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股利的发放是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经营状况的某种信息。
优缺点:
1.股利政策是向投资者传递重要的信息,如果公司支付的股利稳定,就说明该公司的经营业绩比较稳定,经营风险较小,这样可使投资者要求的股票必要报酬率降低,有利于股票价格上升;如果公司的股利政策不稳定,股利忽高忽低,这就给投资者传递企业经营不稳定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者对风险的担心,会使投资者要求的股票必要报酬率提高,进而使股票价格下降。
2.稳定的股利政策,有利于投资者有规律地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别是那些希望每期能有固定收入的投资者更欢迎这种股利政策。忽高忽低的股利政策可能会降低他们对这种股票的需求,这样也会使股票价格下降。
3.如果公司确定一个稳定的股利增长率,这样,实际上是传递给投资者该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信息,可以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风险的担心,从而使股票价格上升。
4.采用稳定的股利政策,维持稳定的股利水平,有时可能会使某些投资方案延期,或者使公司资本结构暂时偏离目标资本结构,或者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尽管这样可能会延误了投资时机,或者使资金成本上升,但是,持稳定股利政策观点者,仍然认为这也要比减发股利或降低股利增长率有利得多,因为突然降低股利,会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业绩在下滑,可能使股票价格快速下跌,这对公司更不利。
这种股利政策可能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尤其是在公司净利润下降或现金紧张时,公司为了保证股利的照常支付,容易导致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在非常时期,可能不得不降低股利额。
适用性:这种股利政策一般适用于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采用。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股利政策
这是一种变动的股利政策,企业每年都从净利润中按固定的股利支付率发放股利。这一股利政策使企业的股利支付与企业的盈利状况密切相关,盈利状况好,则每股股利额就增加,盈利状况不好,则每股股利额就下降,股利随经营业绩“水涨船高”。
优点:不会给公司造成较大财务负担;
缺点:股利可能变动较大,忽高忽低,这样可能传递给投资者该公司经营不稳定的信息,容易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这是一种介于稳定股利政策与变动股利政策之间的折衷的股利政策。
这种股利政策每期都支付稳定的较低的正常股利额,当企业盈利较多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额外股利。这种股利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公司盈利较少或投资需要较多资金时,可以只支付较低的正常股利,这样既不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又保证股东定期得到一笔固定的股利收入;在公司盈利较多并且不需要较多投资资金时,可以向股东发放额外的股利。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既可以维持股利的一定稳定性,又有利于使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目标资本结构,使灵活性与稳定性较好地相结合,因而为许多企业所采用。
五、股利支付方式与发放程序
(一)股利支付方式
股份公司分派股利的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等。
1.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是股份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
现金股利发放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经营业绩。
现金股利的发放会对股票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股票除息日之后,一般来说股票价格会下跌。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企业将应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发放。
可以用于发放股票股利的,除了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外,还有公司的盈余公积金。
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按股权登记日的股东持股比例来分派,将股东大会决定用于分配的盈余公积金和可供分配利润转成股本,并通过中央结算登记系统按比例增加各个股东的持股数量。股票股利并没有改变企业账面的股东权益总额,同时也没有改变股东的持股结构,但是,会增加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数量,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会使股票价格相应下降,一般来说,如果不考虑股票市价的波动,发放股票股利后的股票价格,应当按发放的股票股利的比例而成比例下降。
对于企业来说,分配股票股利不会增加其现金流出量,因此如果企业现金紧张或者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形式。公司的每股利润因股本扩张而被摊薄,这样就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对于股东来说,虽然分得股票股利没有得到现金,但是,如果发放股票股利之后,企业依然维持原有的固定股利水平,则股东在以后可以得到更多的股利收入,或者股票数量增加之后,股价并没有成比例下降,而是走出了填权行情,这样股东的财富会随之增长。
(二)股利的发放程序
股份公司分配股利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分配。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分配预案之后,要向股东宣布发放股利的方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发放日。
1.宣布日
宣布日就是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宣布发放股利的日期。
在宣布分配方案的同时,要公布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发放日。
2.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是有权领取本期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截止日期。
企业规定股权登记日是为了确定股东能否领取股利的日期界限,因为股票是经常流动的,所以确定这个日期是非常必要的。凡是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有资格领取本期股利,而在这一天之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即使是在股利发放日之前买到的股票,也无权领取本次分配的股利。
3.除息日
除息日是指除去股利的日期,即领取股利的权利与股票分开的日期。
在除息日之前购买的股票,才能领取本次股利,在除息日当天或以后购买的股票,则不能领取本次股利。除息日对股票的价格有明显的影响,在除息日之前的股票价格中包含了本次股利,在除息日之后的股票价格中不再包含本次股利,所以除息日股价会下降。
4.股利发放日
股利发放日,也称付息日,是将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某公司于20×9年4月6日举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并于当日由董事会宣布20×8年的股利分配方案为:每股分派现金股利1.50元,股权登记日为20×9年4月13日,除息日为20×9年4月14日,股利发放日为20×9年4月25日。
6.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税收方面也会略有差别。因此在股权投资方面,了解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于此,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大家解答,股权投资涉税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股权投资涉税的政策规定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
1、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1、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涉税处理
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税收上主要涉及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流转税等政策规定。
(一)用现金对外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4、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契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我县适用税率为3%。
2、股权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另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环节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纳税申报的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
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5、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