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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共同财产怎么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23-05-23 17:35:21

㈠ 离婚后股权怎么处理

离婚后股权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有2种情况,分别是:1、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2、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般会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来处理。如果是以夫妻双方名义一起投资,双方各占一定出资比例的,那么离婚时就需要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㈡ 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纯辩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旁裤差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运皮以保护。

㈢ 夫妻共同财产中不易分割的股权如何处理

您好,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数量比例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有:
《婚姻法》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举迟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做答粗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纯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㈣ 离婚股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2、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返笑察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漏茄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升消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㈤ 夫妻股权分割 新法规

法律主观:

离婚夫妻股权分割是近年来司法实践所遇到的新课题。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夫妻股权分割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因认识的不同而出现殊异。有必要对离婚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夫妻股权的属性及其特征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尚无“股权”一词,取而代之的有“出资额”、“注册比例”、“投资比例”、“投资权”等。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准确把握夫妻股权的法律性质,是依法分割夫妻股权的前提。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①因此,依照“一物一权”定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后,企业享有郑拿伍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而夫妻不再享有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即转化成股权,原先所享有的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随之消失。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尽管合伙企业中,股权与财产权紧密联系,夫妻股权中具有浓厚的财产权痕迹,但夫妻共有财产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夫妻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具体行使共有权的主体存有区别,这在记名股权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记名的股权证明一般只登记夫妻一方,所以夫妻股权的行使通常只归于登记的一方,另一方无法直接行使。即使是不记名的股权凭证,在实际生活中,其股东权也大多由夫妻一方的行为而得以实现。而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其让与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至于股权究竟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学术界仍有争议,但都不否认股权凭证所反映出的企业与股东之间一定的债的关系。换言之,股权具有一定的相对权属性。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转让,要受到企业或其他股东积极行为的协助。二、夫妻股权分割可成为离婚案件中一项独立的从诉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不应一并处理夫妻股权的分割,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而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与纯粹的财产权不同,它既包括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自益权,比如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再则股权的分割要涉及到企业或其他股东的益,处理的难度大,时间长,不利于主诉的及时解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妥。首先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能作狭义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接受没有特指给一方的继承或赠与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②股权中固然含有非财产性权利,但其中的主要内容还是财产性的权利,入股作为一种投资行为,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收益”。这种基于夫妻股权而实现的收益当属于夫妻的“经营收益”范畴。因此把夫妻股权分割作为从诉,一并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再则,股权的分割固然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作为离婚敏猛案件的从诉处理,可能不利于离婚主诉的尽快解决。但不能得出不处理的结论。事实上,有些夫妻财产或债务的处理也十分复杂,但婚姻法并没有因此而废除离婚时的财产、债务分割制度。更何况实践中,确有一些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意见一致,本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纠纷,只是由于股权分割上喊或存在分歧,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一并处理,显然没有道理。不过,将夫妻股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也有不妥。由于夫妻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或债权,司法处理的要求和方法不同。因此,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把股权分割列为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分割的从诉之中,而有必要将夫妻股权分割列为一项独立的从诉。三、企业“人合性”因素对夫妻股权分割方式的影响因为股权中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所以分割夫妻股权时,应当参照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中的一般性原则。比如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等。但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份额比例分割方面,很少涉及分割方法方面的问题。夫妻因离婚对共有股权的分享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除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依照有关企业法律制度对离婚夫妻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分配和确认。通过对相关企业法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企业的人合性因素对夫妻股权分割的影响最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的分析,优先选择适当的夫妻股权分割方式。按照企业性质分类,夫妻股权大致可分为合伙企业中的夫妻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夫妻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夫妻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夫妻股权四种。(一)合伙企业属于人合性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是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合伙企业的,入伙的股权可分给参与合伙的一方享有,分得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意见》规定的是“可以”,所以并不排除平分享有的处理方法。如果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参与合伙经营的,由于夫妻双方本身就是合伙人,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优先受让的主体条件,或者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夫妻相互间转让部分股权,因此也就可以考虑选择平均分割、各半享有的方法。第二,《意见》出台早于《合伙企业法》,其第9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组织。如果是将合伙企业中的夫妻股权归并于非参与合伙经营的一方,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否则,与《合伙企业法》相悖而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投资来组建,以合作制为基础的企业法人。因此,这种企业中的夫妻股权一般有两种形式,即职工个人普通股和自然人积累优先股。由于“职工个人股份与直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即劳动者的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③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所以夫妻离婚时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而自然人的优先股份是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所持有,其转让应当在企业以外进行,所以两种方法都能采用,但应优先适用拆价补偿的办法。具体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办法处理。(三)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使股东人数受到限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都规定股东人数50人为上限。在分割夫妻股权时,不能与此规定相违背。若采用分股各享的办法,则要考虑是否突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上限规定。尽管现行公司法没有考虑继承、离婚等合理的特殊事由致使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客观可能性,有其不完备的一面,但在未修改补充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突破,则不能采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同时,受人合性的作用,“股东之间需要较高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④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分割夫妻股权时,应当优先选择折价补偿的办法,以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如果采用分股各享的办法,应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不能侵害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受让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同意夫妻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认同和优先购买的期限,因此是否同意夫妻相互转让股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给其他股东一定的考虑时间,法院在审理时应将转让事宜于一定的期间内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这个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如果其他股东在这个期限内不答复,再给十五天的宽限期,逾期不表态的视为同意。这是法定中止事由,所以并不影响审限内结案。当然还可以在全体股东中进行拍卖,若无人竞买受让,则可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四)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它注重的是公司的资本,而不是股东之间的信用联系程度,原则上股权的转让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因此,可以优先采用分股各享的方法。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对于夫妻一方是发起人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以在这个时间段内,处理夫妻股权不能适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是董事、监事、经理,其名下的夫妻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也不能采用分股的各享分割方法。四、公平原则在夫妻股权分割中的适用有人认为,分股各享甚至平分各享最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其实这是对公平原则机械、狭隘的理解。首先,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不同,必然会导致夫妻行使股权的能力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又往往会导致同等股权所实现的利益不等。当这种差异悬殊很大时,采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对于在家扶老携幼,主持家庭日常事务的一方来讲并无公平可言。其次,股东在企业中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当一方主持着企业的经营活动时,难免会受到夫妻感情的负面影响,在另一方行使股东权过程中,给予不当的限制。而股权包括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自益权和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缺其一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股权。因此,如果一方获得的是残缺不全的股权,那么,公平的原则也无从真正体现。股权价值的确定也会对公平性产生影响。由于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故不能根据出资额直接确定其价值。而那些不能自由转让的股权又不能象上市股票那样定价,价值确定的难度较大,如果有误,会直接导致折价的不公平性,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非采取分股各享的结论。实际操作中可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的净价值、盈亏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红利分配情况等因素,从中大致判断出股东的出资增、贬值及辐度等,如果一方或双方要求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且受补方要求折补的价值明显低于估价值,可予以支持。否则可以通过法定评估等方式解决股权的实际价值问题,折价归并的方法还是能够操作的。综上分析,夫妻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分割方法上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把握企业的人合性因素和正确适用公平原则,对于夫妻股权分割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对具有人合性企业中的夫妻股权优先采用折价归并的方式,反之则优先适用分股各享的方式。参考文献:①见范健、蒋大兴篇著的《公司法论》第374页,1997年7月第一版,南京大学出版社。②见吴高盛主编的<<婚姻法释义>>第114-115页。2001年5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③见全国普法办公室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编著的《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法律政策知识问答》第250页,1998年3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④见林发新所著《海峡两岸公司制度之比较》第83页,1997年5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作者:潘树峰作者单位:通州市人民法院

法律客观: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㈥ 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

股权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
1、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公司股权,但却是以其一人名义购买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将用共同财产以一人名义购买的股份转让给一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则该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财产权购买的股份;
②其他股东猛绝同意购买其股权的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其股权;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被继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即被继承人可以指定任何人继承其遗产,且该遗产为股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据此成为公司股东
4、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5、合伙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额,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②协议中有关于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被继承,股东的资格也可以被继承,不能被继承的只有各种职位。
遗嘱可以选择是否让人继承股权和股东地位,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是否能否继承股东、股权另行规定。
出现新的股东需要重新建立股东之间的信任,不进行继承也可进行股权的转让。
股东去世后,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则被继承的股权只能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的一个整体,共同行使该股权,而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权。
全体继承人因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均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御姿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镇知绝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㈦ 离婚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你好,需要看股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只能分割婚后股权产生盈利的部分。
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也要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情况就复杂一些。
如果股东就夫妻二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对半分,但因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最小人数的限制为 2 人,如果一方退股则需变更公司形式为一人公司。
如果公司除了夫妻俩还有其他股东的, 则按照《民法典》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只有一方是股东,且涉及其他股东的,则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将股权转让变现,再分割转让款,但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有股东愿意买。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也不愿意购买这部分股权,你们还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再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俩持股一方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 方。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式类似。
如果是以一方名义成立的独资公司的话,法院会根据双方对公司的经营意愿来分别处理。
其实股权分割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牵涉到各种法律规定和各方的利益关系,建议在家与家律师的协助下进行股权分割,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免去后顾之忧。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在评论区追问。

㈧ 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离婚时怎么分割股权收益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4、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以协商为准;协商不成,以判决分割的方式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卜滑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轿改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闭弊判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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