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货股权 » 出资取得股权如何处理

出资取得股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5-14 22:57:53

Ⅰ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怎么做


有些企业会选择通过投资的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从而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旁御,那么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成本法下:
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运槐岩
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实明纳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投资收益是什么?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所发生的损失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
应收利息是什么?
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部分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则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单独核算的部分。

Ⅱ 如何处置以非法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股东取得股权是以出资为条衫培件的,其出资资金的来源不会影响其股权的取得。再者,公司法规定渗塌弯,股东不得撤回资金。因此,如果因为出资是非法所得就撤回,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当然,若股东的出资为非法所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收缴其股权丛闷。这时候涉及的是股权的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Ⅲ 夫妻离婚一方出资买的公司股权怎么办

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双方如果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如果是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Ⅳ 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并答销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理应依法没收,不能归为自己所有。如果再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进行投资入股,那也不能取得相应的股权。除了要对行绝游为人的违举没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外,还要对使用非法出资形式获得的股权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处理。

Ⅳ 侵占出资的股权怎么处置

以侵占挪用所得出资的相应的股权若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公司为善意时该股东仍然具有股东资格。但是追究犯罪行为时应该对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Ⅵ 取得股权有几种方式

股权取得可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取得、受让股权取得、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继承岩悄取得、接受赠与取得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方式。另外,股东或者个人取得股权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以下由我本人为您介绍取得股权有几种方式以及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一、取得股权有几种方式
股东股权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一般受让股权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购买公司或者股东股份或股票;
7、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尺唯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获得股权需满足哪些要求
(一)获取股权资格的标准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
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
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粗困渣《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三、股权取得需要哪些条件
股权取得需要以下条件:
1、股东依法享有可以转让的股权;
2、股权转让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应手续。

Ⅶ 新增股东入股财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基于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一公司,在多方的约定情形下,新股东的入股资金也就是注册资本金,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足额缴纳,这部分钱属于公司所有。

第二种情况是基于股权转让而进入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方式来源于股权收购,而出让股权的人大多是原公司股东,在腔念这种情况下,入股的钱应当类似于买卖关系,归出让股权方所有,不属于公司所缺碰有。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增资扩股时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和第一种进入方式有一些类似,需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获得股权,因此,该部分资金属于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伍扮困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Ⅷ 股权出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股权出资的会计处理

简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在非企业合并方式下,股权出资的实质是以对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另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接受投资方则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出资,投资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出资的股权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投资方以出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为投资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对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权账面价值23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损益调整3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A公司以其持有E公司30%的股权作价250万元,与B公司出资现金7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25%股权,B公司持有75%股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00

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损益调整) 30

投资收益 20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50

现金750

贷:实收资本1 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弊亮分析,A公司在会计上已经实现了股权转让所得,但应注意此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与税务上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因为会计上原按照权益法将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租亮宽并已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务处理并未确认投资损益,也未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导致会计与税务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差异。同时,根据《国家税务键雀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A公司在结转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以上账务处理时转出明细科目“损益调整”30万元,而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上例中投资方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及接受投资方C公司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均相一致。

二、以账面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引起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时,投资方因进行企业合并的股权出资而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如果非企业合并方式下以股权出资的行为,不能满足该项股权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或者在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方则应当以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上情况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均不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定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股权出资属于文件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需要按规定确认转让股权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出资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仍可以按合同或协议价值来确定。但由于股权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按原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另外,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而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做好备查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会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股权出资的会计核算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账面余额25万元,无减值准备。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10%。A公司以其持有的该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入股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3%。不考虑相关税费。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为:

1、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5万元

贷:投资收益 5万元

2、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万元(100 * 10%)

贷:实收资本——C公司 10万元

3、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实收资本——A公司 30万元

另外,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企业,相关会计处理有别与上述处理,这里就不再介绍了。

股权出资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被投单位)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等


热点内容
基金的钱一般投去哪里 发布:2025-02-07 14:49:07 浏览:776
建行代销理财的产品费用怎么算 发布:2025-02-07 14:29:18 浏览:926
股市潜规则为什么管涨不管跌 发布:2025-02-07 14:25:08 浏览:186
股市04年茅台酒多少钱 发布:2025-02-07 14:22:45 浏览:258
健凯科技股票目标价 发布:2025-02-07 14:19:35 浏览:302
财投道理财怎么样 发布:2025-02-07 13:56:07 浏览:130
行为金融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发布:2025-02-07 13:55:19 浏览:608
期货复盘指数怎么算 发布:2025-02-07 13:53:41 浏览:598
三人行传媒股票估计有几个涨停 发布:2025-02-07 13:47:04 浏览:345
股市交易制度是什么 发布:2025-02-07 13:45:30 浏览: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