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权激励如何降低税负
㈠ 公司发给员工的股票如何交税多次行权降低税负的路,行不通!
企业要想发展就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特别是有特殊才能的精英人才。但是,这些人才不仅不好找,更是难留下。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对于企业来说,留住人才最好的办法还是让员工变成企业的一部分。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股权好给涉税问题不好处理呀!
公司发给员工的股票如何交税?
公司发给员工股票时,相应所得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而是单独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税。这样可以达到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具体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教。
其实这个计算方式也是一种优惠政策,只不过只有少数人可以享有,所以并没有年终奖的优惠政策惹人注意。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项优惠政策本来也已经到期了,不过国家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把这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处理。
具体来说,这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期到了2022年12月31日。对于这个时间节点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
股票授予时如何处理个税?
员工在企业授予股票时,不需要缴纳个税。毕竟,这个时候股票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实施成功还需要看情况而定。这个时点自然不能准确地计算个税。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毕竟,实际业务要比具体理论更加复杂。当特殊情况发生时,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处理即可。
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处理个税?
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需要按照差额计算个税。
如果说授予时只是一种计划,那么员工行权时就是对于计划的执行。当然,由于薯神乱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有差异,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执行的情况计算个税。
在计算个税之前,就需要确定这些瞎启所得的具体类型。我们要知道,个税不仅仅只有工资所得这一个项目,而是有9个具体税目。
对于员工来说,之所以可以用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到自家公司的股票,就是由于员工的工作突出。或者说,员工具有不可替代性!
也就是说,这些所得主要受益于雇佣关系。所以这些所得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市场价-员工实际支付的每股股价)*行权股数。
员工股票期权行权后,如何处理个税?
对于员工来说,行权后的股票已经变成了员工的私有财产。在这样的情况,员工转让股票时,获得收益以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即可。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员工在行权前就把股票期权进行转让时,需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举例说明:
我是上市公司的高管。2022年3月1日行权了公司1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8000股(授予价每股20),行权当日公司的股票收盘价是39。
虎虎股票期权行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39-20)=15200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0*20%-16920=13480。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一年内多次行权,需要合并计算个税。比方说上面的例子中,虎虎分为两次行权,每次行权4000股。而且行权时,上市公司的股价都是39。
虎虎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39-20)=7600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6000*10%-2520=5080。
虎虎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第二次应纳税所得额=4000*(39-20)=76000。
两次行权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76000+76000=152000。
第二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0*20%-16920-5080=8400。
看到了吗?一些人想通过数档多次行权的方式,降低税负是行不通的!我们作为纳税人,一定要合规合法纳税!
㈡ 2022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2股权激励个人核蔽所得税政策: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
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乘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应纳税款等于(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码陵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乘规定月份数乘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乘规定月份数一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迟氏戚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所得税法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有效改变企业间税负不平的现象,其实施给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带来较大的变化。
一、税额减免式优惠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企业从事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亮厅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该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闭茄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轿键察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非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税基式减免优惠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少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一)减计收入优惠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㈣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如下:
1、股权激励可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个递延纳税条件的,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所得税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境内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比照执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㈤ 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在我看来其实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薪酬政策,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股权实现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捆绑,在引导高管作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的同时,提高高管的薪酬竞争力,以此达到吸引和留用优秀管理人才的激励效果。那我们将会有什么养的筹划来激励股权的税收呢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股权激励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我国很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侍余冲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薪酬政策,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股权实现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捆绑,在引导高管作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的同时,提高高管的薪酬竞争力,以此达到吸引和留用优秀管理人才的激励效果。目前,我国很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很多人都有在炒股吧!一个公司的股票发行需要很多的环节进行审核,一步一步实现现它的价值,那么股权激励的税收应该怎么去进行也让其达到最大化的盈利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更多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23日刚出台的《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老歼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在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取得股票时。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财税[2005]35号)。
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第二阶段:分红时。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毁猛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阶段:转让股票时。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筹划的如此详细,那下一步是不是应该开始行动了吧!其实都是从利益出发,只要看到赚钱,那么就有前进的动力
㈥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 工资 、薪金”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 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㈦ 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大家是否链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处理的?下文是相关的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长期发展和战略的需要,为很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稳固的基础和充分的动力。为规范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和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和完善。本文现就目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等税收事项中若干需要关注的问题简要分析。
(一)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框架,是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或权利,激励对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进行行权,在行权日行使权利并实现获益。根据18号公告,企业在相应时点或时期中需要进行的税务处理亦不同。
1、授予日
根据18号公告规定,除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但凡需要激励对象经过一定等待期才能行权的,都不属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因此,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2、等待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后,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8号公告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行权日
根据18号公告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内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能否参照上市公司进行税务处理
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依照境内上市公司的做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实践中,很多拟上市企业会在上市前对公司的一些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突击实行股权激励,比如由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原始股以较低价格转让给或赠与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者由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拟上市企业增资。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该等操作,《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及证监会都要求公司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并进行追溯调整。但是,拟上市企业的该等操作是否一定能适用18号公告?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要适用18号公告,非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不仅是会计上要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且必须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如果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突击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但是并没有规定业绩条件以及禁售期,那么,拟上市企业的该等操作虽然在会计上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规定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进行了会计核算,但因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也将很可能不能适用18号公告的规定,此点尤其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
2、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不同是否对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 企业所得税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 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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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有哪些技巧呢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目前,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公司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一)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二)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以权益结算是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公司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基于此,对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问题,主要探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和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1、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规定
(1)取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袭改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分红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拍顷判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应把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股票时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乎扰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技巧
(1)如果实行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时应正确选择行权的时机。
(2)充分利用6个月的缓冲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的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3)应尽量选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获得现金结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时,公司可以在年终奖的制度中将股票增值权解释成年薪或年终奖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9]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实务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等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解释成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从而使用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这样既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有竞争力的税后收入。
㈨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义务产生,授予阶段无需纳税,授予节点员工尚未通过股权激励获取任何收益,员工此时缺乏纳税所必要的资金,且为充分实现激励的效果,授予阶段无需纳税是合理且必要的。
2、应纳税额计算;
3、税收优惠政策,单独征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决定,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单独征税,不与薪酬、年终奖合并;
4、税收征管。
分析
在授予至解除限售可行权期间,相关法律规定,行权前股票期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则是,在解除限售、行权、可行权前,授予的股权份额不得转让。如遇辞职等特殊情况。延期缴税,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权激励取得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㈩ 限制性股票税收政策是什么
限制性股票税收政策是: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