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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划分股权

发布时间: 2023-04-26 16:15:34

⑴ 离婚后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除了现金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财产,比如公司股权、股票、债券等,而这些财产也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那么,夫妻离婚时股权一般怎么分割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股权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并持有的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则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一、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

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并持有股权的情形下,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持有股权一方继续持股,同时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则只需双方协议并支付完成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则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出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股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公司股权

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相对简单,因为不涉及第三人。一般来说,离婚时股权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无论出资情况如何,双方原则上均可获得公司一半股权,而对于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与他人投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则夫妻二人都是公司股东,通常也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问题,分割时也只需根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股权公平分割。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因此,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也必须关注其人身属性,而不能“一刀切”地将股权当作纯粹的财产进行简单分割。

此外,股权的价值也伴随公司经营状况而处在不断变化之中,需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资产净产值、公司盈亏、红利分配等因素进行分割。

⑵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股权怎样分配

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非登记股东一方并不当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即使夫妻之间达成了代持股协议,非登记股东一方也不具有表决权、管理权、投资分配权等与身份性相关的权利。所以,股权这种与身份不可分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性质的财产权,股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复合权利,下面就离婚当中的股权分割做一下梳理。

一、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这点在“夫妻公司”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工商登记中约定的夫妻持股比例,只是出于工商登记需要,其具有登记公示效力,这也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时,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即不管工商登记约定了怎样的股权比例,股权作为一个整体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享有股权的一半或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如果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就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夫妻应该在股权工商登记之外,达成书面的财产约定,明确约定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中关于股权部分的分割比例。
二、夫妻一方可以单方面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无需另一方的同意股权具有人合性,非登记股东一方无权干涉股权的处分,但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其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登记股权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非登记股东的配偶一方,后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另外股权属于《商法》规定范畴,股权交易方应遵守商事外观主义,即善意第三人信赖工商登记中的股权人为真实的权利人,而无需花费巨大成本去调查真正的权利人,况且这中调查难度极大。
三、离婚中的股权的具体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述第十六条有个前提就是登记股东愿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如果其坚决不同意转让股份,也不能就股份的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就股份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影响股价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四、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的处理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价值的,继续持有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就上述财产进行数量上的分割。
五、属于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份,该部分股份的投资性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参与分割。
六、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财产房产车辆的分割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参与离婚财产分割,该如何处理?首先,应该明确物权登记只是权利的证明,登记物权和真实物权很多时候是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需要举证,房产或车辆的实际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公司名下。进而由法院认定房产、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为离婚当事人,此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否则,该房产为公司财产,即使当事人享有公司的股权,也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属于工资财产的房子和车辆。
七、对于股权代持协议中股份的处理夫妻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权,但该股权系另一方替他人代持,这种情况下,提出分割股权一方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股权代持协议系虚假的。因为另一方虽未名义上的股权所有人,但是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真实的股权人享有股权的权益,尤其是财产性权益。提出分割一方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分割名义持股人因代持所获得的利益的部分。

⑶ 离婚时,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该共同股权有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权等等,类型比较多样,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繁杂。这里只简单介绍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差答盯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举陵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虚和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⑷ 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定。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此高注销公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谨扒没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祥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⑸ 离婚涉及股权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离婚股权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祥纳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此高。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家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存在家暴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家暴方进行损害赔偿,要注意的是,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即使有家暴行为,另一方也不能要求赔偿。因此在离婚时,一方有家暴行为,另一方无法定过错的,才可以要求赔偿,另一方也有过错的,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家庭谨扒没暴力,并导致配偶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损害。,(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且必须是故意。,(三)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因此,配偶在离婚前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四)提出损害赔偿的配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上自己不能有同样的过错行为。,根据上述阐述,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就,还需要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对外转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⑹ 离婚后股权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⑺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如何分割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股权 内容提要: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涉及到股东配偶、非股东配偶、公司和其他股东各方的利益保护问题。非股东配偶没有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法律的强制,抑或股东会的同意都不能成立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原因关系。非股东配偶只能取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的财产价值。实践向理论界提出的难题是,怎样尽可能地保障非股东配偶切实得到一个公允的股权财产估价。 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是个难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流通,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且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或称股权、出资额)流通的限制性,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出现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下文称持有股权的一方为股东配偶,称不持有股权的一方为非股东配偶;二是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果解决了第一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第二种情况自然迎刃而解。故本文仅讨论第一种情况。 关于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有人主张非股东配偶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强制进入公司,也有人主张非股东配偶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非股东配偶应当在离婚时取得股权,亦即取得股东身份。但这个前提是否经过了论证呢?在笔者的视野范围内,没有见过相关的论述。在没有讨论清楚非股东配偶是否应当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讨论当如何使之取得股权,这便是该问题在理论上讨论不清、在实践上作法各异的问题根源。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东配偶的一半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如果可以,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笔者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同共有的是股份的价值利益,而不是股权本身。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由于非股东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对财产掌控的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以下具体分析之。 1.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 非股东配偶若要取得股权,其法律基础只能有两个:或者由法律强制在离婚时股权在夫妻间自由转移,不受公司股东会限制;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非股东配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所享有的共有权。 (1)法律直接规定股权转移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相互间存在对彼此的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的保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很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强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许多公司事务都是由股东会按人头表决决定的,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对公司的决策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甚至在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董事会,只有一至两名执行董事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这时公司股东会的影响力就更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强制在离婚案件中非股东配偶无需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即可直接加入公司,这对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是一种侵害。且不可想象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一种潜在的可能即股东会增加2到50个配偶股东的情形。虽然国外的立法例中已有法律规定非股东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强制取得股份,《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2];但是法国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并鼓励各公司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设定来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自主决定。这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我国公司普遍自治程度不高的具体情况不相宜。故法律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股权自由转移并不合适。 (2)夫妻财产共有制不能使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性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当然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配偶向公司主张,非股东配偶能否依据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向公司主张呢?答案当然是不能。股东配偶又能否以共有人的身份转让该股份呢,答案当然还是不能。为什么共有人即使在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也仍然不能处置共有标的呢?之所以说共有标的,而不说共有物,是因为此时非股东配偶所主张共有关系的是股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共有物。对于物上能够成立共有关系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对于股权上能否成立共有关系是要根据股权的性质作具体分析的。关于股权的性质,曾有过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还有人认为股权就是股权,不可划入现有的权利体系中。不管怎样,股权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把资本投入公司中,成为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寄希望于公司未来的收益能够给自己带来分配利益。在这一希望达不到预期时,股东可以转让股份,而转让的价格判断基础为受让人对该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即新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依然是分享公司的未来收益。而公司未来收益的大小与公司股东的经营能力息息相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程中,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间的关系越来越淡化。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间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被法定的或章程制定的对股份对外转让所作的限制所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也是一种社员权(或称成员权、membership)。非公司成员不可成为股份的共有人。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份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股东配偶的股东身份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有人主张,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非股东配偶作为潜在股东才可主张此种共有。[3]笔者认为,不能随意地提出公司存在潜在股东,也不能随意地主张共有关系附条件开始。对于权利的变动,必须说明理由。唯一能够解释这种观点的理由,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后,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因财产分割而变成了按份共有。而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故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总之,从对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上解决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法律基础是解释不通的。 2.股东会的同意不能成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 有人认为,若经过了股东会的同意,则非配偶股东进入公司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了。对于这一点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非股东配偶经过股东会表决取得股权,与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分割,其实是两层法律关系。前者是股权转让的问题,后者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混淆了这两层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恶果便是:一方面在股东会表决没有通过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依然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股东配偶的利益又遭到了侵犯。 主张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处于股权分割中弱势地位的非股东配偶的利益。但是在股东会不同意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的情况下,这种主张对于非股东配偶的保护只能是:已尽人事、任由天命。这样做的结果是,根本没有达到保护非股东配偶的目的。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当事人的利益,放在了与之不相干的其他人的手中来决定,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是相违背的。如果股东会表决通过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是否就做到公平了呢?每一个经济人莫不是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其他股东之所以同意非配偶股东加入公司可能主要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非配偶股东的经营能力令其他股东倾慕,认为非配偶股东取得配偶股东的股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有好处,由经验推知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种可能是为了削弱股东配偶的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使得股东配偶手中的股权分散,而自己手中的股权表决力增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股东配偶离婚案件的契机,其他股东利用自己的表决权达到削弱股东配偶的目的,这不应该是法律所希冀的后果,对股东配偶也不公平。毕竟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将利益判断系于其他人的喜怒之上,与理与法皆是不符。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或者分割的是股权本身,或者分割的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在前者产生股权转让的问题,在后者产生股权公允估价的问题。在夫妻财产分割这一法律关系中,股东会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表决权。 3.非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吻合的。 (1)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4]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5]因此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财产,其目的是对婚姻存续期中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做经济利益上的补偿。因此对股权这种财产性利益,分割的当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对家庭所尽义务的经济补偿不等于要将夫妻双方的一切包括股东身份都要平均分割。比如有的股东属于技术入股,其他股东接受该股东参与公司的原因在于该股东所持特殊技术,或对于公司的特殊经营管理才能。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更不可能分割该股东的人身技能,若法律允许配偶因财产分割而进入该公司,就违背了公司法股权设计的本意,也违反了婚姻法设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目的。但是,该股东配偶之所以能够凭借一技之长立足于公司,与其配偶对该股东的支持,为家庭所作的牺牲是分不开的,故在离婚时应就该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分得一半作为补偿。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本意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益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破灭的当时,股权的价值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家庭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分割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 (2)从公司的制度的设计分析。对于公司而言,不管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或是借贷所得,只要出资人的出资合法有效,该出资人既被登记为股东,享有分享公司收益,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权利。至于股东对用作出资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如何补偿,对借贷的借款如何偿还,属于股东个人事务,公司不为此担负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即使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只能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绝不存在潜在的股东。出资人以出资换得的股权有两类具体的权能:一类为自益权,一般被定义为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对被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等;另一类为共益权,指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自益权权能看,股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从共益权权能看,股权似乎更像是一种有资格参与管理的人身权利。但是之所以股东们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要求对公司文件查阅,对董事及高管进行监督,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公司更好地运转,更好地盈利,因为公司业绩好,股东的分红自然也水涨船高。所以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7]既然归根结底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自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之进行分割,且分割的也只能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即股权的价值利益。对于股权本身因其社员权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是不能够分割的。 (3)从民商法律基本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财产权利体系下出现了新的权利种类,突破了物权和债权的范围。在夫妻共有项下也出现了新事物,突破了原本物的范围,如知识产权、股权。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关系,考察在这种法律关系内的知识产权、股权,必须突破原来仅仅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考察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夫妻财产共有的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得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对此大家不存疑问。再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所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收益,故应当分割,而这种权利的价值又是可以用金钱所衡量的,故可以分割。股权的这两个特性与知识产权既与人身不可分离,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特性完全符合。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只有跳出原来物权范围内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分析关于股权的分割,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对非股东配偶利益的保护 在澄清了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标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后,关于股权分割的讨论还不能够结束。在法院对股权的价值利益进行分割后,股东配偶可以选择向非股东配偶交付股权或者金钱、实物。在后一种情况下又产生对股权的公平估价的问题。而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面他(她)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另一方面他(她)对股东配偶所持的股份也无法掌控。总之,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与股东配偶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法律必须对非股东配偶进行特别的保护。 首先,股东配偶应负有向非股东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若违反此真实报告的义务,须令其承担丧失转让股权或交付金钱的选择权等不利后果;其次,在股东配偶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其执行方式参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的强制执行;再次,非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对于股权的价值有多种评估方式,如账目价值、利润的资本化、第三人所提出的最优价格、专家或公平评估员、董事及其他股东所确定的价格、一定年限内的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等。各种评估方案的使用取决于公司所从事的商事事业性质和所评估的财产的性质。而由不同的评估方法算出的价值有很大的不同。既然对于转让股份还是交付金钱的选择权在股东配偶,那么对股权的评估方式的选择权就应当交由非股东配偶。若股东配偶对最后计算出的股权价值不能接受时,即可以考虑向非股东配偶转让股份。同时应当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股权进行司法估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或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⑻ 离婚后财产股权如何分割

(一)夫妻双万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源汪顷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陵亮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雹陆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⑼ 离婚股权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

离婚股份绝盯怎么分配双方协商分割。一、直接转让。离婚时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迟蔽割。离婚股份分配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网相关的律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码宏州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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