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是什么官司
1. 股权回购纠纷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为 香港 居民。甲乙在香港设立了A 公司 。1993年,A公司在国内某市与中方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A公司;双方商定在A公司找到合适的中方投资者之前,B公司仍作为名义上的投资方,但不参与C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也不负担其任何债务及责任。当日,C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B公司将47%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亩3.8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100亩 土地使用权 ,用于开发“皇帝花园”项目。此后,甲乙谎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亩10万元,邀请丙丁共同投资“皇帝花园”项目。8月,甲乙与丙丁在香港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约定丙丁向甲乙收购A公司70%的股份及C公司“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70%的权益;丙丁分期向甲乙支付转让款共1000万元;丙丁同意在入股A公司后向“皇帝花园”追加投资600万元等。之后,丙丁依约支付了部分转让款。11月,双方在香港 公司注册 登记机关办理了A公司的 股权转让 和变更登迅轿记手续。12月,丙丁向“皇帝花园”投资100万元。 1995年1月,丙丁得知甲乙虚构了土地价格,遂停止支付转让款并向某市 法院 起诉,要求甲乙退回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对“皇帝花园”项目进行了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90万元。 ?争议焦点? 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丙丁认为,A公司除C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资产,而C公司除“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外亦无其他资产,因此丙丁支付给甲乙的1000万元系购买“皇帝花棚改园”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甲乙以股份转亩和肆让的形式掩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是违反 土地管理法 的行为;合同标的“皇帝花园”项目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转让价格,甲乙以欺诈手段诱使丙丁与其合作投资,因此该合作协议书无效,甲乙应退还丙丁基于该协议而追加的投资款100万元。另外,本案纠纷是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而C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 甲乙认为,一方面,本案是股份转让 合同纠纷 ,合同签订地和股份转让地均在香港;另一方面,本案中丙丁投资100万元的行为是其作为A公司 股东 向A公司的投资,而A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该纠纷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股权投资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代持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股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合同的纠纷的问题。但若是股东和公司方方想要通过诉讼解决。那法键樱院立案一般都会以财产类案件进行立案。且法院收取股权纠纷类案件的诉讼费。都要根据具体金额来进行按比例收取一、股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股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差亮者定是哪一个案由。
二、公司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虚薯,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
4. 股东纠纷案由大全
法律分析:1、股东权纠纷
2、出资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举裤法》 第五条 人培渣民配答悄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5. 股权回购纠纷的管辖
股权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具体情况下可以提交起诉状以及有关证据到法院,来就股权纠纷的相关事项进行起诉处理,并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股权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权纠纷的分类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腔配权确认纠纷、股铅圆碧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1、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2、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槐举3、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涉及到股东纠纷管辖的具体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股权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和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特别是对于起诉的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院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的。
6. 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
法律分析:1、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平台B(控股或参股);
(2) 与国内目标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和回购协议根据协议获得A公司部分股份,并规定回购股权的价格和期限;
(3) 等期限满了按照回购协议回购股份。
2、特点
(1)该模式主要规避政府对企业之前提供贷款的管制;一方面,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但又不愿意接受股权投资,同时又很难获得银行授信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前的授信行为规定非常严格的利率上限,私募基金对目标企业承诺的贷款高回报率欲罢不能。
(2) 该模式实质上是采取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行为的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可能是,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继承纠纷、或者股权转让纠纷等纠纷。对于股权纠纷案件,除专属管辖的以外,一般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一、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由,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二、股权转让形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巧物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局稿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桐宽孝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隐名股东退股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1、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亏厅。2、出资纠纷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烂吵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7、解散公司纠纷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3条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无该项诉讼,所以《案由》中没有准确对应的案由,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8、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销历隐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10. 股东出资纠纷案由是什么
股东出资纠纷案由是出资不足违约责任纠纷。解决股东出资纠纷的方式:1、自行协商解决;2、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3、向法院依法起诉。如果依法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合同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一、股东出资纠纷案由是什么?
股东出资纠纷案由是出资不足违约责任纠纷。
一般股东间纠纷包括:
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搜判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等。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主要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二、如何解决股东出资纠纷
1、自行协商解决;
2、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
3、向法院依法起诉。
如果依法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合同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三、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岁凳: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世雀改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新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当代的社会,因为股权而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到法院来进行起诉,是需要确定案由的,通常情况下这类出资方面的纠纷应当是确定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毕竟在这种情况之下,按照公司章程当中的规定和其他的股东之间是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