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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4-02 01:17:38

A. 公司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法律分析: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地税机关申报。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毕好春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手耐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袜枯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有的归国税,有的归地税。要区别对待。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一般像地税申报。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契税,一般国家税务机关不负责征收管理契税,一般为地方税务机关。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印花税虽属国税,一般有地税征收。(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位分情况介绍了股权转让后税务要办什么流程的问题。总结起来就是,谁均有转让方出,个人所得税交地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向地税交,企业所得税要分情况,实际操作时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其答复为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税费的出处一定在转让合同中说明,由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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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B. 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和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1、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报《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 个人所得税 基础信息表(A表)》及 股东变更 情况说明。 3、扣缴义务人应于 股权转让 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之前),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个人股权转让税费怎么申报

一、个人 股权转让 税费申报内容 1、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 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2、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个人股权转让税费申报程序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 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67号公告规定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 证据 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3、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 土地使用权 、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知识产权 、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D. 股权转让在个税系统中怎么申报填写

居民纳税人:点击【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即可。
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项目选择“股权转让所得”,可以逐个人员“添加”或点击“导入”→“模板下载”,用模板导入。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E.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月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源顷戚,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雹陵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乎拦、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F. 个人股权转让已完税,12万申报怎么填

如果您已经完税并申报了个人股权转让的12万,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填写申报表:

1. 在申报表中找到相应的项目,通常是“个人所得税神耐”或者“资本利得税”。

2. 在“收入”一栏填入12万。

3. 在“扣除”一栏填入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如税费、手续费等。如果没有,可以将该栏填为0。

4. 在“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中,将“收入”和“扣除”两栏相减,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5. 根据当前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仔瞎枣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具体税率应在所在地税务机构查询。

6. 在“已缴税款”一栏中填入已经缴纳的纳税念拆金额。

7. 最后,在表格的底部计算出您需要补税的金额,以及应该在何时缴纳补税款。

G.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税收方面也会略有差别。因此在股权投资方面,了解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于此,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大家解答,股权投资涉税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股权投资涉税的政策规定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
1、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1、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涉税处理
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税收上主要涉及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流转税等政策规定。
(一)用现金对外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4、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契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我县适用税率为3%。
2、股权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另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环节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纳税申报的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
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5、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H. 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申报

1、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2、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I.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缴所得税

一、 股权转让 收益如何缴所得税以及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 继承 、赠与、交换瞎辩铅、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 股权转让合同 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二、自然人股东股权灶郑转让应缴纳以下税收 1、 个人所得税 :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的收入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书立双方涉及自然人的,应以自然人为纳税人,就合同所载金额按照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是: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在企业变更 股权登记 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应到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各项应纳税款。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缴所得税 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企业在缴纳所磨好得税或者是印花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比如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等,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手续的,需要个人自行申报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发生漏缴少缴的情况应该及时的补齐。

J. 股权投资的收益及损失年度申报表怎么填

问: 2007年我公司对投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上有投资收益并未取得款项,子公司也未进行分配
,这种情况填列在附表三中可否?2007年没有取得款项,子公司也未进行分配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处理,你公司不确认投资所得。对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不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对2007年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应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报,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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