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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协议书怎么写再审上诉

发布时间: 2022-05-09 13:37:26

1. 股份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果

一、股份协议书主要写清楚以下事项

  • 如何出资,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是什么

  • 如何管理,双方对生意的管理如何安排

  • 盈利了如何分钱。当合作盈利了,那么双方如何分配利润。

  • 如何承担亏损。当合作没有向预期的那样盈利,出现亏损情况,双方又想继续经营的时候,那么双方如何承担亏损。

  • 如何退出。如果合作的不愉快,那么一方是否可以退出,如何退出?

  • 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如果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那么合作协议中要体现争议的处理办法。

  • 如何解散。如果不想继续合作了,那么如何解算。

  • 其他事项。例如是否允许加入新的合伙人,生意做好了如何增加投资等等。

二、为什么要写好股权协议书

  1. 避免纠纷。好的股权协议书是避免纠纷的最好的方式。

  2. 保护权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节约时间。没有协议书,一旦发生争议,会浪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

  4. 节约费用。发生纠纷的时候的开支会远远大于写协议书的开支。律师费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

总之,各方务必重视股权合作协议书。

2. 签订和解协议,能不能继续上诉

按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股权纠纷协议书怎么写再审上诉扩展阅读:

对于调解后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

3. 股权转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双方于____年__月签订原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告未告之原告该公司拖欠案外人____欠款______元的事实。该债务经__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原告一次性偿还____借款______元、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费____元,此判决已生效。

4. 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怎么写

您好!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如《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
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条的约束。但是,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质押行为无效,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执行相关股权。
上述案件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5、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该类案件中,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6、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6.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未按协议付款,乙方起诉甲方,一审甲方败诉,需支付款和违约金,甲方上诉后撤诉

1----去年甲有意购买本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因为甲自己说现在资金不够,要以购买本公司后以本公司的房产为他公司与乙公司的销售合同做抵押担保,收到货物后的货款支付给我公司的转让金,经过商量,我与甲签到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里写明了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在甲方未支付转让金之前,暂不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在协议签订后要求我们代他办理销售合同抵押担保手续(因为暂未办理工商变更)。按协议,我们代甲方和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在公证处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付款协议和抵押担保合同(其中销售付款协议中提到甲方之前已经收到乙方货物,并列了付款方式和时间。当时我就提出异议,为自身考虑,是不是债务,甲乙双方都确认说是货物已到港口未交接,等办理了抵押手续后,立刻交接给甲方,有通话录音和公证处人员证实)。随后,凭公证书办理了抵押登记。

7. 标准股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标的条款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主要是指转让股权的状况以及如何交付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约定价格条件、转让股权的具体条件、价格内容和支付方式。声明与保障条款的目的是防范风险,弥补违约,处理法律纠纷。过渡期条约,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自签署日起至股权交付日止的过渡期。过渡时期主要规定了过渡时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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