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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法

发布时间: 2022-04-27 09:49:12

⑴ 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一般长期)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
狭义的股权投资又指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如下特点:
1、长期持有;
2、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4、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1、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上主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①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②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③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处理。
2、取得投资后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在投资持有期间内,如发生下列变化,投资成本应作调整: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其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成本按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1、投资收益确认的两种观点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1)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
(2)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准则中规定,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成本法,改按权益法。
5、股票股利的处理
由于股票股利不会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所以不能作为一种收益加以确认,而应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6、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其会计处理与长期债权投资相同,并计提利息、摊销溢价或折价。行使转换权时,按账面价值结转。
7、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⑵ 股权分配方法有吗

一、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法律既赋予了股东充分的股权转让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程序保障,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了。但实际上,由于股权价格的确定、公司经营状况(包括盈亏情况、公司外部形象等)、股东等各方面的因素错综复杂,股东在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时,容易遇到一些障碍。对此笔者试列举并分析如下:
1、两人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当其中一个股东要向另一个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时,公司将剩下一个股东。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据此,这种股权转让方式显然行不通,股东只能想办法将自己的权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无疑增加了转让的难度,对公司本身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在二十二条中也明确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那么,如前所述,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比法律规定更为苛刻的条件;
3、公司控制股东的操纵或者其他股东的联合抵制: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股东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都可能很难成功。首先,其他股东不购买转让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内部转让便宣告失败;其次,当股东转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阻挠。主要表现为:第一,不召开股东大会,则股权转让事宜无法表决,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法启动。
二、股东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所得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所得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从受让方处取得的对价。而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是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两者都属于股东的自益权,它们的共同点是,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身份。此外,如果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应当事先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才能实现。而在法律关系方面,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冲突。
首先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是股东作为向公司出资的人所享有的资产受益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参与经营的目的和动力所在。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保障,股东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无疑也得不到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后至注销之前的任何时候,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股东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二个问题,股东应向谁提出?是向公司提出,还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也就是说,假如股东就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诸法院时,应当列谁为被告?对此,《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对于分配的程序和条件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笔者也认同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以私人所有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即转化成了公司可据以经营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润依靠公司的资产运作得以产生;第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利润与亏损、债权和债务,其承受主体均为公司;第三,《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还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股东分配公司经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条件。由此可见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密切相关。
2、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遇到的障碍:虽然《公司法》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但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以及《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等原因,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在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时,仍然会遇到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占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的优势,不召开股东会,或者作出不予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而《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却没有对发生这种情形时设置相应的救济办法和对有关当事人的制裁措施;
第二,股东对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难以了解,因此对公司是否盈利、有多少利润可以分配也难以掌握,更不容易取得对其有利的证据。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中也对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和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同样没有规定股东在遇到这种困难时可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只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了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如前所述,当股东在利润分配的请求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而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又将面临立案和举证等方面的困难。一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此类纠纷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共识,但毕竟尚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范,而各地的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及处理方法往往差距甚大,因此股东在起诉时因为当事人的确定问题而不能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二是股东举证方面的困难,由于股东难以行使自己查阅公司财务帐册的权利,因此他就无法向法院提供据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有利证据。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查实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时,能否绕开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方案的法定程序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三、存在上述障碍的原因:笔者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主张公司分配利润所遇到的上述障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条所要求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也没有按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决策、监督机制;
2、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为所欲为,无视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而《公司法》也缺乏对大股东的制约和对小股东的保护措施;
3、《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一是有些法律概念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名册”,其法律地位如何、记载或者不记载的法律效力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公司法》里均找不到答案;二是《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和分配利润,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当这种权利无法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三是当这种纠纷被诉诸法院时,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等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或指引。
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法律界对《公司法》的修改也非常积极地参与,提出了《公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⑶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你都有哪些了解呢

适用范围不同:成本法关注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接受捐赠企业的变化,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而权益法关注的是捐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捐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投资企业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当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投资单位损益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时,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股权法计算公式: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价格指数-100%。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由社会内涵决定的。股权法是价值的体现,而股权法往往不等于价值。因此,当被投资单位盈利时,所有者权益留存收益增加,应增加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以确认投资收益。当发生亏损时,应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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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法律规定是应当对于目标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收购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⑸ 什么叫股权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股权评估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①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 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 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 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 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③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 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④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 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方法 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基准. 公司价值估算的基本方法: 1, 比较法(可比公司法,可比市场法) : 2, 以资产市场价值为依据的估值方法:典型的房地产企业经常用的重估净资产法; 3 ,以企业未来赢利折现为依据的评估方法:是目前价值评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具体来 说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FE) ,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 ,经济增加值(EVA) ,调整 现值法(APV) ,三阶段股利折现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 即通过一定的处理方法把企业或股权的未来赢利折现.其中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FCFF) , 经济增加值(EVA)模型应用最广,也被认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强的估值 方法. 公司价值估算方法的选择,决定着本公司与 PE 合作之时的股份比例. 公司的价值是由市场对其收益资本化后得到的资本化价值来反映的. 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资者 将为公司的盈利能力支付多少资金.一般来说,在一个成熟的市场氛围里,一个具有增长前景 的公司,其市盈率一定较高; 反之,一个前途暗淡的公司,其市盈率必定较低. 按照经济学原理, 一项资产的价值应该是该资产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预期收益的资本化.所以,对该股权资产 的定价,采取市盈率定价法计算的结果能够真实体现出其的价值.

⑹ 股权法中能转让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股权可以无偿转让,但无偿转让的股权必须是转让人有权处分的股份,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获得半数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⑺ 《股权发》是什么

中国目前好像还未颁布股权法。你可以先参考一下公司法,里面有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法律。
http://www.cngsf.com/

⑻ 关于确认股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后应当发放出资证明书,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⑼ 股权法怎么规定

股权法的规定,就是用来保障股东的信息,安全和权益。

⑽ 关于股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权规定包括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权利行使;第七十五条,股东死亡后股权归属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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