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代持引起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Ⅰ 股权代持是什么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股权,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实际享有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为委托人,名义出资人为受委托人,他们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的前提是股权代持合同合法有效,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Ⅱ 如果代持股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债务该怎么办
摘要 亲,您好,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以上是对股权代持债务纠纷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Ⅲ 股权代持罪属于侵占罪吗
股权代持一般不触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股权代持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Ⅳ 股权代持会涉及侵占罪吗
会。股权代持是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对股权比较方便的处理方式,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承担着一定风险。名义股东只要自身不违反相关协议和法律规定,就不会涉及侵占罪。如果名义股东因不正当利益而变动公司股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中明确:“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以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意见》:“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Ⅳ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Ⅵ 股权代持纠纷如何解决
如果是公司与别人的纠纷需要股东承担责任,那名义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代持股双方之间的问题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你们之间的代持协议诉讼或者仲裁处理。
Ⅶ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可能是,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继承纠纷、或者股权转让纠纷等纠纷。对于股权纠纷案件,除专属管辖的以外,一般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Ⅷ 股权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一般不是专属管辖案件。但涉及到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Ⅸ 代持股协议无效能返还本金和损失吗
不能。
股权代持是实务中非常普遍且颇具争议性的一类公司纠纷案件,其涉及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以及除公司外的第三人等多方利益冲突。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如股权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并不能要求“返还”代持股权。原因如下:其一,从认定股权代持无效的原因和目的来看,股权代持被认定无效大多因其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特殊领域的股权代持违反部门规章、监管规则且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实质上是为了打压和惩罚前述类型的股权代持行为。若将诉争代持股权“返还”给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显名”,相当于满足了实际出资人对于股权代持的直接利益期待,实质上与认定股权代持无效的初衷背道而驰。其二,无论是代持股权还是包含股权大幅增值而生的利益等在内的因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均是在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或事实股权代持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的,从时间节点看,均不属于实际出资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前所有的原有利益,不宜恢复“原状”。其三,代持无效即不存在实际出资人取得股权的合法性基础,无《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