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如何避税
❶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规避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 <BR>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 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P>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P>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P>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P>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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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多次转让,或者其他途径能以明显低价转让即可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2、考虑能否实现纳税递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让前述情形推迟出现,即可实现纳税递延。
3、在就是从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税费上考虑,能否将扣除额增大,从而降低计税金额。
❸ 股权投资分红如何缴税
股权投资分红(税后利润分红)收入方属于企业,而且所得税率与支付红利企业相同,则不需缴纳任何税金;如果税率不同,则需缴纳税率差的所得税税金。
收入方是自然人,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供参考。
❹ 如何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一、税收筹划的主观原因
税收作为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活动,国家固然可以凭借其特有的政权地位,通过立法,使得这种由国家直接参与的财产再分配成为一种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法律行为和活动。使依法纳税成为每一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即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是纳税人并不是被动地接受税法的制约,而是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税收征纳活动。一是参与立法,二是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支出,增加企业盈利,允分行使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长期以来,在我国由于治税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片面强调纳税人义务而忽视其权利的误区,政府在税收上经常表现出来的“随意性”使企业在征纳关系上几乎成了“待宰的羔羊”。长此以往的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挖空心思”地在税收政策上做文章——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
税法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为税收筹划创造了客观条件。比如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规的内容,以简练为原则,不可能包罗一切,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之间往往出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讲,税收法规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规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讲,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也是不现实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三、税收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税收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这是因为减少税负的同时往往也能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两者的变动是一致的,但若两者的变动不一致时,即税收负担的降低反而引起公司价值的减少时,则应服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无条件地追求减少税负,而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
1.全面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司其它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不着眼于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的总目标—— 公司价值最大化,只以税收轻重作为纳税方案的唯一选择目标,则可能导致公司总体收益下降。其次,从全局出发的原则要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着眼于公司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将目光仅盯在一个或几个税种上。
2.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是否经济可行,这是因为虽然税收筹划降低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公司的价值,但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有相应的成本发生。公司在税收筹划前一般需要向有关税收专家咨询甚至要聘请有关税务专家为其策划;在税收筹划的整个实施期间,公司还要时刻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及税收法律的变化情况,以便即时修定和补充税收筹划方案,这些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构成税收筹划成本。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只有在减少税收支出的收益大于其税收筹划的成本时,该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取的。
3.适时调整原则。
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是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然而税收筹划方案总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公司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发生了变化,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也发生了变更,致使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已经过时,甚至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公司就必须要根据自身经营的变化及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变更,不断地修定补充其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公司长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立足长远原则。
削减税收成本是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然而税收筹划这种利用税收法律的不及所取得的节税效应,仅仅是取得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使用过度,就会导致公司经营机制紊乱,并最终招致更大的损失,因而公司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这种行为的实施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是否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
四、税收筹划的思路
1.充分利用有伸缩性的税收条文。
因为税法规定的条文在实际执行时可宽可严,弹性较大,纳税人可以采用一些简单的手法就可以实现税收筹划。
2.充分利用税法条文不明确性。
因为税法规定的条文不够确定或者不太完整,使人们对有些问题的认识存在多种理解,在实际执行中模棱两可,纳税人往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如果纳税人的这种理解得到了税务机关的默许,也就实现了税收筹划。
3.重组亏损公司来进行税收筹划。
因为税法规定,公司如果出现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赢利公司重组亏损公司,利用亏损公司的亏损来抵消赢利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4.利用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性质分别制定的,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业性质不同而负担的税额不等。公司通过联营、租赁、合资、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最终就可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5.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从税收上予以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更多的好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差距,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五、税收筹划方法
1.选择最佳投资地点。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公司管理者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优惠税率。例如,我国规定,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外地在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而其他地区则为33%。
2.选择最佳投资产业和行业。
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例如,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有偿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不久前联合发出通知实行税收优惠的新政策。
3.选择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
接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在税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则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企业适度向银行借款和企业间的相互融资要比企业自身积累资金和向社会筹资优越。特别是当公司获利能力强,负债增加,所得税降低的幅度更大,公司获利更多。
4.选择最佳采购对象。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会有所区别。例如,当购买者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税收负担较前者重。
5.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的轻重。按有关规定,在某些行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金额相等,但与采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较,加速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期,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6.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会计核算结转每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受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例如,材料采取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中,如果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业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跌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价比较平稳,就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选择哪种计价方法,所选择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定价。
关联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常用的方法为;关联公司间的压低定价,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商品交易采取抬高价格的策略转移收入;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酬的方法转移收入;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收入。
总之,关联公司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以转移利润,就会造成赢利的企业不一定赢利,亏损的企业不一定亏损的情况。
8.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虚设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一个场所。为了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实际上其业务不在特区进行,这样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特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通过向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❺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三、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
四、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❻ 股权投资退出合法避税
股权转让因为税率固定的原因,避税比较难,通过常用的方式能减少的税也不多。
如果交的税比较多,就得通过税目转移的方法进行避税,比如设立合伙企业,将财产转让所得变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就会改变,再通过税收洼地、核定征收的方式,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现在市场上最低能降到1.1%左右吧。
❼ 分配利润给股东避税的好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
因此,对于股东分配利润避税,注意有以下两种方法:
1、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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