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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股权变更登记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4-23 12:03:52

『壹』 有关股权转让的虚假工商变更登记该怎么处理

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工商部门撤销股权变更登记。

『贰』 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并成功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股权转让股东本人签字或者转让股东授权、同意他人代为签字,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股权转让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不成立,不生效力。

2.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力,那么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作出的涉及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决定内容违法,也应无效;

3.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也应撤销。

『叁』 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属于犯罪吗

伪造股权转让协议构成了诈骗罪。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这样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股权转让是会直接的影响到公司和企业的发展的,所以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不仅会影响到相关公司和企业的发展,还会让很多人的利益受损,如果我们遇到了这样的伪造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肆』 意思表示真实但签名虚假的变更登记应该撤销吗

意思表示真实但签名虚假的变更登记应该撤销吗?
案情:
甲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孙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省工商局举报,称房某(甲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法定代表人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并隐瞒重要事实,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变更登记。
经查,甲公司2007年3月27日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有两名股东,李某以货币投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宋某以货币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2009年7月21日,李某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孙某,并将其名下股权无偿转让给孙某。2009年10月26日,甲公司办理第二次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由孙某变更为房某,并将孙某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房某。同年11月30日,甲公司第三次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为省工商局。2010年1月7日,甲公司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股东房某占有75%股权,宋某占有25%股权。
调查结果:
办案机关调取登记卷宗和询问当事人发现,在第一次变更登记中,孙某和宋某均不知情,甲公司向市工商局提交的变更材料中,包括变更申请登记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孙某和宋某都没有签字。对于此后的3次变更登记,宋某称均不知情,甲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上的签名并非宋某本人所签。孙某和宋某委托的律师向省工商局出具了关于签名虚假的司法鉴定。
2011年7月27日,省工商局认为甲公司4次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行为事实成立,情节严重,向甲公司下达听证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撤销4次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情况:
办案机关在听证会上进一步查明,李某和宋某是母女关系,甲公司设立时宋某正在外地求学,甲公司实际由宋父经营,李某协助经营。2009年7月7日,宋父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800万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孙某。甲公司完成第一次变更登记后,孙某未投资,协议经宋父和孙某签字同意作废,但甲公司未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的营业执照一直延续,直到2009年10月26日才变更为房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协议解除后,虽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但孙某实际上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李某和宋父一直掌管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甲公司的全套印章,是甲公司的实际操控人。
在第二次变更登记中,市工商局要求前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到场,但孙某与甲公司没有关系因而缺席,宋父冒充孙某签字并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出具保证书,宋某的签名由李某代签,房某在此次变更中没有造假行为。第三次变更登记和第四次变更登记中,宋某因长期在外地就学无法到场,经电话征询同意后,房某让甲公司的会计代替宋某签字。房某最终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之一,其投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5%,对甲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筹备和运作。
此外,房某在听证中举报,称甲公司在第一次变更登记中同样提交了虚假材料。经调查证实,在第一次变更登记中,孙某没有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签字,而是由乙公司工作人员代签。
也就是说,甲公司在上述4次变更登记中均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然而,虽然相关人员的签字是虚假的,但公章却是真的,实际变更的事项是甲公司时任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房某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李某和宋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变更手续都是李某经办的。
处理意见:
这起案件涉及4次变更登记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股东意思表示真实而签名虚假的情况下,相关变更登记是否应该撤销?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在4次变更登记中均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应当认定为多次故意违法,属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以罚款并撤销4次变更登记。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让他人代签的现象大量存在,判断签字是否有效要看代签人是否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追认。从表象上看,这4次变更登记中都存在代签行为,但变更事项均已征得相关股东同意,事后又经过相关股东以实际行动履行,应当认定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代签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甲公司股东还主动举报违法行为请求予以纠正。鉴于甲公司资本充实,现处在正常业务运作当中,从维护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经过多方论证,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责令甲公司各股东改正其虚假签字,向相关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真实签字的变更登记材料,纠正上述4次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对甲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思考与启示:
在现实中,不乏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简单地依据公司登记法规进行处罚,还是兼顾社会效益处理?如何客观公正地处理好这类问题是登记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工商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查清事实,尊重法律,才能客观公正办案,准确定性执法,正确掌握处罚尺度。在本案中,第一种意见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和拟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就是仅仅停留在签字虚假的表面现象上,没有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深入调查。通过听证及进一步调查,办案机关查清了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准确地把握了材料瑕疵与意思表示真实的处理尺度,较好地贯彻了过罚相当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最终的决定,裁量适当,符合公平正义、合理行政的执法原则和理念。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办大案、收罚款,而是规范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激励经营者公平竞争。公平、正义是依法行政永恒的追求。鉴于甲公司处于正常运营中,且已进行先期投入,办案机关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从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责令当事人各股东改正其虚假签字,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真实签字的变更登记材料,纠正变更登记中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
相反,如果撤销甲公司的4次变更登记,将导致甲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其客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假者宋父、李某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倒坐享他人投资、劳动的成果。这样做显然是不公平的。
□吉林省工商局法规处王淑英

『伍』 股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办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变更决议等相关材料,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经核查,确认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陆』 如何认定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是伪造的,非真实交易,基于此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属无效,应恢复原有登记。

『柒』 虚假诉讼变更确认股权,而违法协助执行变更应该怎么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2-14

『捌』 我是公司法人占有61%的股权,其他股东趁我不在,私自将企业转让,并提供虚假手续变更了法人。我该如何

你必须经过法院来判决的。
其它股东涉及刑事犯罪。
第三方是否是善意,有待调查。可以一块告。
股权转让必须你的同意,或者章程中约定了股权必须转让的事由,否则,他们无权要求你转让的。
另外,出售公司股权,内部认购优先。你有绝对优先权。
他们明显违法,上法院吧。
建议请专业律师,要有实力的。 追回自己的

『玖』 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吗

法律分析: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伪造他人签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行为人目的确定具体法律责任。如果是用于诈骗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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