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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发布时间: 2022-04-21 09:55:37

❶ 股权转让外资牵扯的税务问题有那些

提问 内容 股权转让外资手续有哪些?以及牵扯的税务问题有哪些?谢谢!答复人 石济海 内容 李丽:您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所获得收益的20%。但中国许多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该20%的税率可减为10%;如果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该20%的税率也可减为10%。如果中方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则应当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从理论上讲,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以成本价转让而没有任何收益,该外国股东即不应因该股权转让而缴纳任何外国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税务实践中,只有关联企业的股权重组以成本价转让,才能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中国法律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其所得税。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如果是以股权成本价转让,税务机关通常会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交易的真实性。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其中有欺诈行为,则税务机关会责令该外国企业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在股权转让场合,主要是在所转让股权为无形资产时才征收。如果投资者系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在转让股权时,应交纳转让价格5%的营业税。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价格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基础。印花税,主要是针对合同及其他文书征收的税种,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的实际价值。在实例操作中,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通过无偿方式将其出资转让给受让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税法方面的规定。因投资者系以现金出资,故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转、受让双方无须因该转让向中国的税务机关支付任何税款。谢谢你的支持!答复人 石济海 答复时间: 2007-08-01内容 李丽:您好!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有三点,一是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后,企业经济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二是如果外商投资者系外籍个人,即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问题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外商投资者系企业,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即股权转让收益的10%征税。

❷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避税方式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或压倒交易价格,通过所参股的关联企业,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以此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对避税行为的规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



(2)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扩展阅读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❸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交哪些税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所获得收益的20%。
2.营业税(营改增为增值税)
3.印花税:主要是针对合同及其他文书征收的税种,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的实际价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❹ 外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用不用交税,怎么交,交的比例

车到山前必有路,可惜丰田刹不住!丰田就是刹不住,吓得车主尿一裤!开上丰田雅力士,重症病房把伤治!买了丰田凯美瑞、太平间里安心睡!三轮丰田好,缺腿也能跑!高速断车轴,刹车常漏油!开三轮丰田,奔极乐黄泉!凯美瑞,凯美瑞,投胎要排队!雅力士,雅力士,包你英年早逝

❺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方在境外进行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即出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境外的,不需要在国内缴税。至于你在国外缴不缴税,国内政府审批部门不管。

❻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需交纳哪些税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❼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率多少

法律分析: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 %的所得税。

❽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上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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