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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股权如何明确

发布时间: 2022-04-08 13:30:46

㈠ 公司股权如何分配更合理

公司初期股权分配,无非三个标准的综合:
1、出资比例;
2、能力和经验;
3、其他资源投入。 如果有以下三个情况,建议综合考虑。可以将资金投入,作为一个盘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况具体协商。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是话语权、控制权、分红权的依据,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法律默认股权、表决权与出资比例一一对应,但是股东之间有特殊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公司股权分配可在公司章程中确立。
股权投资分配要做到:一个核心: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两个关键点:一是保证创业者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最好具有绝对控股权,能达到67%以上的股权最好,达不到这个比例,也得超过50%以上,因为公司需要有一个能够拍板的领导者,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也能激发团队做大企业的信心和动力。二是要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吸引合伙人、融资和人才)。俗话说“财散人聚”,股权就代表着未来的财,散一部分股权,才能聚起来优秀的合伙人和人才。
因为相较于固定的薪资,股权更具有长远的投资价值。一般来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合伙人手中的股权很有可能会翻好几倍,远不是固定薪资可以比拟的,创业者可以以此来说服和吸引优秀人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㈡ 股权怎样分配才合理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对于股权的分配比较迷茫,一个好的股权结构、机制对于创业团队的未来融资、发展决策的决定,甚至于创业的成功与否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诚然,不同类型的创业项目(例如互联网服务业和产品开发类)股权分配结构也不尽相同,作为正在进行此项工作的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下注意事项。

方法/步骤

  • 1

    确定股权回购制度。很多创业合伙人在加入团队之初就会获得公司股权,但是还没做两个月就离开,并且带着股权离开,这该怎么办?在分配股权之处就要确定股权回购制度,比如约定共同创业不足三个月而离开,股权无效,共同创业一年,进行有价回购,具体细节需针对公司的架构决定;

  • 2

    设定股权池。设定一个合理的股权池,对于公司人才的吸引,后期的融资操作,对于贡献较大的员工进行奖励回馈,也具有重大作用;

  • 3

    融资股权稀释。如果团队比较幸运,得到了资本的青睐,获得融资,在融资方案最终敲定之前,一定要将相关股权稀释、融资文件给独立专业的律师审定,确保不被坑;

  • 4

    尽量由一人保持绝对的控股权。保持绝对的控股权,掌舵团队的绝对发展方向,对于团队执行力的提高、商业模式的明确,以及团队治理、融资具有重要作用,这个比例一般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权。

㈢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什么区别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没有区别。

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3)厂办大集体股权如何明确扩展阅读:

厂办大集体改革缘由

1、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2、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3、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为了安置知识青年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成立了依附于主体企业的附属厂,这就是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托主体企业生存。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多数主体企业自身经营面临困境,厂办大集体的日子也越过越艰难。

㈣ 开公司股权怎么明确

1、法定代表人为选举产生,一般为三年一换届;法人你们要自已定好,也就是自已选,建议常年在企业注册地的人任职要好些;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债、权、务,股权的分配也是按照在工商局备案的出资比例来算了,但是你可以做为项目干股,可以具体多给些,这就需要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了。

股份公司可以主管集体企业吗单位属于厂办大集体,工商注册时主管部门填的是总厂,可总厂早已经改制为股份

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般是行政机关(如某某局)。而办理工商执照时主要是看谁是股东,谁投资谁受益,即原股东是国家股权还是集体股权或是个人股。因为这牵涉到以后的收益及债权债务,所以要慎重。

㈥ 股份制公司股权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项

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份制公司股权分配方案如下:

1.在开始创业的时候: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配方式,股权平分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要避免股权平分的事情,可能听到国外某大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5:5或者3:3平均分配的创业也很成功。

2.在创业初期需要一个力排众议的老大, 因为初创公司在没有很多资金的情况下,市场反应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内部最好防止内耗的产生, 因为这不利于初创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分红机制要写好,因为人性是趋利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将来的利益及权利的分配,所以分红比例、分红方式、分红时间要写清楚。

4.最后一点就是退出机制,我见过很多的公司案例退出的时候没有写清楚退出机制,导致自己的投资款项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权属不明朗导致哥们变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亲戚、朋友乃至亲兄弟,最好将利益方面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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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65篇 裁判文书66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三条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第三十三条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十四条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七条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十九条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十二条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㈧ 电力系统厂办大集体要怎么改制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一方面是在国家厂办大集体改革大背景下发生的,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电网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就一直秉承“努力超越、追求卓越”企业精神,积极致力于电网发展方式和公司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建设“一强三优”的现代公司;2005年提出打造以特高压电网为核心的坚强国家电网的发展构想,致力于电网发展方式转变;2007年底国家电网公司获得菲律宾国家输电公司25年特许经营权,是我国电网企业首次获得境外国家级大型输电网络的特许经营权;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一举将平高和许继两大电力设备厂商收入囊中,推进自身直属设备制造体系的建设;2011年国家电网公司主辅分离全面完成;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面推行三集五大建设,同时主多分开工作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管理和开展集体企业重组整合拉开帷幕。
面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数量多,股权结构复杂,投资链条过长,管理基础薄弱的情况,即使国家不出台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国家电网公司在厂网分开、主辅分离、主多分开陆续完成之后,接下来的举措也会是集体企业的重组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一方面是国家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和政策触动的一个结果,另一方面更是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相对于东北试点地区的厂办大集体,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也具有较鲜明的自身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色彩。
(一)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与东北试点地区集体企业经营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从经营情况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普遍经营正常,主要围绕电网主业,以电网建设、电工设备制造和其他服务业为主,企业经营基本稳定,形成围绕电网建设和运营的产业链和价格链组合。而东北试点地区厂办大集体普遍经营困难,据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的不完全统计,离岗失业的职工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强,大量集体职工离岗失业后,相应的生活、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难以解决。
另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试点企业虽然同样存在集体企业对主办单位较高的业务依赖性,但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性程度存在较大差别。试点地区的部分厂办大集体,由于历史原因,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资产相互占用、土地房产等资产产权不清等情况。与此对应的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虽对主业依赖性相对较强,但在国家电网公司自我规范和外部财政、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严格监管下,主业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相对清晰,基本不存在相互间资产无偿占用情况(除个别违规现象外),主业与集体企业关联交易规范,基本符合公平市场交易原则。
(二)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主要业务与主业业务存在紧耦合关系
前已述及,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集体企业以电网建设、电工产品制造和其他服务业为主,其中以电网建设(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和电工产品制造份额居大,其中电网建设业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电工产品制造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加国家电网招投标平台参与市场竞争。从产业链角度看,电网建设和电工产品制造均属于电网企业电力供应主业的产业上游,形成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主业的有力支撑。加上蓬勃发展的金融产业、新能源产业、国际电网运营等产业,国家电网公司形成了一个以电力供应为主业,产业与金融两翼齐飞并举的“同心圆”产业格局(见图1)。电网集体企业中电工产品制造和电网建设业正属于国家电网“同心圆”产业布局中的两个重要产业:电工装备制造产业和电建业。由于这些业务与电网的电力供应主业在产业布局中属于紧耦合关系,实际上不论国家厂办大集体政策如何走向,都属于国家电网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整合对象。
(三)电网企业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集体企业存在较大可能性
2012年2月3日,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电科院召开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工作部署会,讨论国家电网电科院、中国电科院以及中国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电装备)的内部资源重组整合事宜,并宣布了公司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方案。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将支撑电网核心业务的科研与产业全面分开,明晰直属科研单位与产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打造上规模、上水平的科技型产业集团。根据整合方案,重组后,国网电科院将重点发展电力二次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智能用电设备、信息通信系统以及中低压电气设备等产业;适度发展直流输电、电力电子和电站辅机等业务。中电装备为电力电子和国际EPC总承包业务的产业载体,中国电科院则为科研单位。从上述情况看,国家电网发展战略对于解决集体企业问题提供了机遇,电网企业现有集体企业中的制造业可以顺势纳入国家电网直属设备制造装备体系,而电网建设业也可趁势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各大建设体系,为各级供电企业的电网建设打造自己的施工和项目管理力量。
(四)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集体企业问题更有利于集体企业改革
从部分中央企业试点经验看 ,由于有一些中央企业的厂办大集体目前经营情况还不错,大集体职工安于现状,改制愿望不强,这些大集体企业的人员不想离开主办企业这条大船,抱有主办企业有饭吃,就少不了我们粥喝的想法,对改革后的企业预期不理想。同时大部分中央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是主办企业派出的,身份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他们一旦撤出,集体企业将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有关调查发现,集体企业改革后,主办企业派出的员工全部撤回,新选出的集体企业负责人没有管理经验,结果原本经营状况不错的企业变成了烂摊子。集体企业改革后,主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不愿意留在集体企业,一旦撤回,集体企业又出现管理真空,陷入两难的境地。这种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状况应该在电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竭力避免,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利用自身产业整合策略实现集体企业的有序重整和改革,是避免电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陷入困境的有效办法。

㈨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否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厂长和书记也都是由国有企业委任(他们的工资待遇全部有国有企业给付)。 厂办大集体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和房屋也是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有工商登记,是单独核算,但是法人是由国有企业委任的(也就是厂长),厂办大集体企业从1979年成立至今厂长已经换了好几任了。执照上没有注册资金。请问:第一第二如果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厂办大集体企业有什么权益?第三如果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厂办大集体企业又有什么权益?第四厂办大集体企业目前面临改制,职工代表形同虚设,改制分流工作所有方案全部有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与实施。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只有表决权,没有决策权。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的所做所为合法吗?第五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财产清理评估,界定产权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有没有知情权?职工怎么样理顺劳动关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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