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怎么起诉纠纷
A. 股权投资合同纠纷,可以打官司吗
要看你的诉求和证据都是什么,正常纠纷属于法官受理范围的都可以打官司。
B. 股权投资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股权基金投资纠纷起诉怎么处理回款快
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这当中既包括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国际形势、资金监管,也包括资管新规造成的募资难,以及后续IPO的估值倒挂。同时,投资者的风险承担、亏损以及预期收益没有得到相应的实际回报,都是纠纷产生的原因。王欣认为,管理人在前期应重视合规经营,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在推荐产品时做到了解客户,对投资者和基金产品风险做出适当的匹配。你可以咨询一下这方面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蔡春蕾律师,免得走弯路,进坑。
D. 投资股权失败可以起诉吗有没有这方面的律师推荐
可以委托专业的股权纠纷律师起诉,推荐天倪律师事务所周悦律师团队,专业从事股权纠纷研究和办理,为许多有股权纠纷的当事人保住了自己的权益,我之前就是找他们办的,用了一年多时间,拿到了赔偿。
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纠纷怎么解决比较好
1、到法院进行诉讼:我国目前存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缘界定困难的现象。就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做出严格区分,尤其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2、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达成和解: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之一。3、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F.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纠纷怎么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G.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H. 股权投资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股权投资合同纠纷,我们还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解决。首先产生纠纷之后,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满意,可以自主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解决。
I. 股权投资款纠纷
本案要点:投资人即使是公司高管且投资入股的时候写明“投资款”, 仍有可能全额要回投资款。基层法院和中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全面审查了投资人身份、汇款目的、股东资格、分红等情况,最后以投资目的未达到而支持投资人全额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并未进一步分析投资款的性质,如:是否转化为借款?
最后该判决得到全额执行,投资款的利息也得到了支持,原告通过法律手段圆满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6-2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李某曾担任某某公司的总经理。期间,李某于2008年8月14日向某某公司交付了投资款人民币16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9年底,李某从某某公司处离职。嗣后,李某因要求某某公司返还上述投资款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返还其投资款16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另查明:2007年11月7日,某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及对应的出资情况曾发生过变更。目前,某某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福建浔兴集团公司出资2,500万元,海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25万元,陆迪出资975万元,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某某公司的注册资金总计为6,500万元。
李某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其系在某某公司承诺让其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才同意进行投资,该款投入后,双方对有关的投资风险、股权比例等未作出有任何约定,相关款项的投入亦仅能代表其本人的投资意愿,双方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尚未成立,某某公司基于未让其本人实际成为公司股东和对应持有相应股权的事实,应承担向其本人退还投资款的义务。
某某公司认为:李某等五名公司人员曾共同协商向某某公司进行出资,对应的投资股权挂靠在某某公司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李某的出资金额应为30万元,尚余14万元未实际出资。因此,李某系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并已实际履行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故其出资款不应返还。但某某公司未能对其上述辩称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投入资金以成为某某公司股东,某某公司认为李某实际已成为某某公司股东,则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投入资金应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事实并无争议。某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显示,李某并非为某某公司的显名股东。同时,李某也未能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李某投入资金后未能成为某某公司的股东,其投资目的未能实现。某某公司成立之后,再以投资款名义向李某等职工收取款项,且又未能赋于李某等人股东身份,其无故占有李某等人资金的行为,显属不当。某某公司收取并使用本案讼争款项的行为,符合借款行为的特征,故涉案投资款应认定为借款。现李某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之间对于借款利息和期限未作约定,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向某某公司进行过催款,故利息可自李某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投资款16万元;二、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某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6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某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隐名的投资关系,当初李某等5名公司人员自愿向某某公司投入资金并同意成为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对应的股权隐名在某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之后,李某等5名公司人员投入的资金已实际用于某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2、原审法院在认定李某投资入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将某某公司收取并使用涉案投资款的行为视为向李某借款的行为,并最终基于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的事实,判令某某公司应自李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返还投资款项之日起承担利息的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原审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李某辩称:李某与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的股东之间从未达成过隐名投资的协议。对此,某某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理中也始终未能就上述辩称理由加以举证证明。本案系争款项的性质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款,理由为:李某向某某公司汇款时表明为投资款,在其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某某公司无偿占有和使用李某投资款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借款行为,因此,李某有权在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返还投资款义务的同时,一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某在原审判决后,向原审法院申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向原审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1,3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主张与李某之间存在的隐名投资关系,并由某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代李某持有投资股权,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某某公司应否向李某承担涉案利息的支付义务。
在本案审理中,某某公司对于其主张与李某之间存在的隐名投资关系的辩称理由,并未能提供诸如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某某公司陈述的有关李某的投资股权隐名在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的事实,亦明显缺乏合理性。就某某公司股权的持有角度而言,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庄莉莉个人之间不存在可相互替代的法律事实。除外,某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实际取得某某公司的股东身份或者已经行使和享有了其股东权利。因此,原审认定李某在其要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有权向某某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基于某某公司所应向李某承担的投资款返还义务,原审认定某某公司应自李某提起本案原审诉讼之日起承担涉案投资款的利息损失,亦与法不悖,具有合理性,本院亦可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审在认定李某投资入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将某某公司收取并使用涉案投资款的行为视为向李某借款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认同,应予纠正。
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判决后发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某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
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振宇
J. 股权基金投资纠纷诉讼怎么解决
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