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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后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4-03 09:08:43

㈠ 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㈡ 公司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法律分析: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㈢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步骤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转让的步骤有:

1.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新规中明确了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 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 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 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 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 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 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 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等产权交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标的公司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其他股东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权,联交所提供多种行权方式供其他股东选择适用。其他股东与转让方协商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行权:
(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
(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
(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
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经纪会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告知委托方交易程序及项目进度、配合委托方制作交易材料、督促委托方履行交易义务等,尽到勤勉之责。

㈤ 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公司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㈥ 国有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转让流程:1、初步审批;2、清产核资;3、审计评估;4、内部决策;5、申请挂牌;6、签订协议;7、审批备案;8、产权登记;9、变更手续。10.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㈦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国有股权转让后优先购买权怎么办扩展阅读:

优先购买权的案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最新挂牌信息显示,华润集团旗下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拟以3.2375亿元将其所持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35%的股权及所持4264.31908万元债权转让,挂牌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期满日期未限制。

沃尔玛中国昨日并未回应是否受让这35%的股权,只是表示“充分尊重合作伙伴的投资决策”。沃尔玛还称,该股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沃尔玛在中国的经营。

挂牌信息显示,本次股权转让,老股东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一并受让转让方在上海联交所挂牌转让的全部21家沃尔玛股权项目。

此外,还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五年内不对外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原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一系列较高要求可以看出,本次股权转让很可能是北京沃尔玛两大股东之间的内部博弈,或许已内定相关意向受让方,此前也出现过类似发布相关挂牌信息,但意向受让方已内定的情形。

㈧ 国有股权转让怎样确保其他股东的购买权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方式确认后,国有股权的拍卖成交,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其他股东要求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就产生了矛盾。有人认为,在国有产权转让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发生此类矛盾,就应优先适用《办法》的规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国家及其投资的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必须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到剥夺或限制。《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其法律位阶比公司法要低,其规定与公司法产生矛盾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因此,《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的上市交易不能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熟视无睹。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上市交易已经成为大的趋势。因此,在国有股权进场拍卖的情况下,尊重竞买人的竞买预期,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法律必须作出规定,协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交易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在拟转让国有股权的时候,拟转让的股东应当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通知中应当写明将经评估且确认的国有股权的价值作为拟转让的价格,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此价格购买。如果股东同意购买,则该股权不应再上市交易。

其次,如果不同意上市交易又不购买的则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则应在上市交易时专门通知该股东,使其可以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并且在竞买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但不宜在拍卖行一锤定音后再以买受人的最高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仅指以非拍卖方式出让股权的情况。

最后,如果参与竞买的其他股东与拍卖行达成协议,并事先告知全部竞买人该股东拟以其他竞买人最高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倘若全体竞买人对此无异议,而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对最高应价竞买人参与竞买过程的实际损失予以充分补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建立在牺牲最高应价竞买人的成交权的基础之上。

㈨ 国有股权转让的原则是什么

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企业原则,应当通过股权转让,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而不是有限公司的受让人只要愿意购买就行,还应当有权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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