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再加入的虚拟股权怎么稀释
⑴ 怎么稀释股权
1.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东投资入股或增加投资增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2.股权稀释
股权稀释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股权稀释,一类是长期股权稀释。短期是暂时性下降,长期是指单位或企业股利永久性下降。
3.稀释方法
股权稀释一般分为两种方法。一是进行投资,二是通过股权转让。
4.增资稀释股权
现实很多企业股东不同意增资,冒着风险。而我国法律也并未规定。全体股东按照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根据公司法三十五条。
5.转让股权法稀释股权
我国对于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权有限公司规定不同。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超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同意的股东要买股权。不够买的,被视为同意转让股权。
7.股权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此类公司相对于股权转让操作繁琐一些。股东转让股权,应该在相关的证劵公司进行。分为记名投票和不记名投票。
⑵ 我是有限公司大股东,想稀释其中某一个股东的股份,应该怎么办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2)股东再加入的虚拟股权怎么稀释扩展阅读
1、短期股权稀释
所谓股权短期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暂时性下降。当企业购并溢价小于或等于企业购并协同效应时,虽然从理论上或长期来说,是不会导致股权稀释的。
但短期单位股利摊薄依然不可避免。这是因为,企业购并协同效应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潜在价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标企业潜在价值,则不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资金、技术、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时间。
由于在目标企业潜在价值没有完全挖掘出来之前,企业购并增值额肯定会小于购并溢价,从而会出现主并企业股东的股权稀释现象。
2、长期股权稀释
所谓长期股权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永久性下降。造成这种股权稀释的根本原因是购并溢价大于企业购并的协同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并协同效应完全得以实现,企业购并增值额依然不能弥补购并溢价,从而单位股利摊薄现象无法自动消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权稀释
⑶ 股东的股权在兑现期间,新进入股东后该怎么稀释股份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的转让规定比较繁琐和严密,首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以上问题均在《公司法》上得到相应的规定。
⑷ 公司增发新股,如何稀释大股东的股权
公司增发新股,公司总股数增加,但是股东的股数不变,所以股东的占股比例就下降了,所以会稀释大股东的股权。
公开增发也叫增发新股:所谓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个理由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市公司“圈钱”,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进行优先配售,(如果你不参加配售,你的损失更大.)其余网上发售。增发新股的股价一般是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的90%,增发新股对股价肯定有变动。
⑸ 股权稀释应该如何进行
引入新的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的时候,原股东的股份会被稀释,而且是同比例稀释。
原股东持股的变化有两种,第一种是股份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转让股权的股东股份会减少,其他股东股份不变,第二种是增资扩股,一般引入投资机构都是采用第二种进行入资,同时产生股权稀释的情况。
在投资者增资后,注册资本会发生变化,投资者的部分资金计入注册资本金,另一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因为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原股东的股份会被同比例稀释。
最后简单说,融资方以钱买公司产品或技术以及整个团队。而股东却是产品技术或销售模式的创新及发起人…
而股东们为了产品的销售扩大及抢占市场份额,吸纳外部资金以壮大实力就必须割舍将来的市场远景红利来进行交换……
随着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逐步增大及饱和,以前的融资方(合伙人)渐渐实行退出机制,做到见好就收的目的。上市的目的就时就把融资人交给市场进行身份转换,此时的股份持有人就大众股民。
⑹ 一个公司重新分配股权,也就是又加一个股东,但是新加的股东只分红不参与决策,有必要分股权吗还是分红
只分红不参与决策,那就没必要分实股,只要虚拟股就可以。
因为是虚拟股,所以不需要到工商登记注册,
只要内部签订相关的股权分红协议即可,
股东的分红来源,可以有其他股东的分红稀释或者一个股东的分红转让,
作为虚拟股的股东有三个情况。
1.无决策权
2.不用掏钱购买
3.不需要承担责任
⑺ 增资股权怎么稀释股份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进行增资和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增加公司股东,减少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而稀释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⑻ 股权稀释比例如何计算
今天朋友问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50万元,A股东出资20.5万元,持股41%;B股东出资19.5万元,持股39%;C股东出资10万元,持股20%。目前,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了公司的发展,三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追加20万元投资。A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8.2万元,B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7.8万元,C股东不愿意再追加投资,但接受股权被稀释。那么增资扩股之后,C股东的股权如何稀释?也就是说股权被稀释后,C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02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增资扩股时涉及的四个核心指标,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前估值与融资后估值,它们四者的关系如下:
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
融资前估值+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
从上述两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出让股权比例取决于融资额度与融资前估值这两个指标。而股权稀释比例又由出让股权比例决定(股权稀释比例+出让股权比例=1)。
在这个案例中,融资额度为20万元已经确定,关键是判定公司融资前估值。何为融资前估值?融资前估值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它是公司在融资前全部价值的评估和计算。除了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可量化的资产,比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还包括创始团队的能力、商业模式、产品价值、公司所处的阶段等等。在确定公司估值时,有很多估值方法可供参考,比如可比交易法、现金流折现法等。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司估值更多的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结果,主观成分较大。我们假设本案例中三股东最终判定的公司融资前估值为100万元,那么出让股权比例为16.7%,计算公式如下:20万÷(100万+20万)=16.7%。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原股东的股权要同比稀释83.3%(1-16.7%)。C股东持股20%,稀释之后为16.7%,计算公式为:20%x83.3%=16.7%。
03
清楚了C股东的股权是如何被稀释的之后,我们再做一下引申。对于C股东放弃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份额,A股东、B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呢?答案是否定的。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巨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决定了C股东可以将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让与给A股东、B股东,也可以让与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⑼ 你好,律师,我公司是今年2月刚创办的,已有7个股东,还想引入新股东,涉及的股权稀释等问题应该怎么去做
涉及股权转让或者新股东增资等,均以书面约定,股东会决议约定即可,再做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