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出现股权争议怎么办
『壹』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办
一、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介绍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力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二、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怎样处理
(一)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处理办法
概括来讲,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注意的情形
上述的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管理、证券市场监管而由法律法规予以特别限制的情形,虽也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但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为浓厚,因此,更多更常见的应该是考虑上述的几种情形。
首先我们了解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类型是很关键的,只有了解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转让协议纠纷类型,才能够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得到正确的处理。由于股权转让是一件相对复杂的问题,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需要我们谨慎。
『贰』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叁』 国家工作人员有股权争议怎么办
公务员通过投资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的权利来源基础应该要看其是否存在真实、公平和合理的投资关系、投资行为。换言之,如果不存在利用公务员身份无偿或低价取得股权的情形(即所谓权钱交易),是在公平投资、对等风险的原则下以实际投资投入取得股东身份的,不应该轻易认定其股东身份无效或非法。虽然在《公务员法》的调整框架内,基于公务员身份的经营性行为仍将会受到法律处罚、处理,但其正常和合理的市场股份买卖和投资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至于通过“权钱交易”,通过“潜规则”,通过公务员身份不法获得的利益,则应通过《公务员法》甚至《刑法》的规制来进行处罚、处理。
对于公务员持有股权、成为股东或进行经营性活动进行禁止,其最重要的着眼点在于预防和打击腐败。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和炒股等活动,则并不影响公务员的清廉和正常履行职责。
『肆』 股权纠纷争议七年,遇到股份合同纠纷怎么办
在实践中,股份合同纠纷主要有股权回购纠纷、股权代持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但回购条件及承诺必须清晰而明确,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实践中,很多股权回购条款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不在少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回购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审判要求,还有一部分需要原因是回购条件的举证原因导致回购条款无法被法院支持。股权代持大多是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人数、身份、保密要求等因素的考虑而采取的规避手段和救济措施。以股东身份的规避为例,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任职的公务人员、军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境外投资者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从事对外投资时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一般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如果代持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将被视作无效。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对外投资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股份合同纠纷属于比较专业的法律纠纷,精通该类纠纷的律师不多,北京那边有一个律师一个是孙辉,上海这边有一个律师,叫徐宝同律师,他们两个基本上是国内处理股份合同纠纷比较顶尖,也比较专业的律师了。我们老板之前投资了一家公司,因为股权纠纷咨询了了很多律师,也给很多“号称”是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的人打过交道。一路走来,还是深有体会的。那些经常吹嘘上海第一大所,与某某领导有关系的,基本都是不干实事的律师。律师都是挂靠在律所的,律所根本就不干涉律师怎么做案子的,所以,律所大不大给你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半毛钱关系,不要为这些所谓的律师的豪华装修的办公环境买单。那些吹嘘与法院领导关系好的律师,更不要相信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哪怕法院院长是他亲弟弟,院长会为了你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丢掉头上的乌纱帽吗?他会让他亲弟弟为了一点钱破坏原则吗?显然不会的。上海的法制很透明,不要为这些所谓的关系买单。找个能潜心研究你案件的,靠谱的律师才是你应该考虑的。
『伍』 国有企业改制 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规制难以到位的现象,使得司法审判难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从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加以调查研究。 一、具体程序问题处理方法 在受案范围上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 二、具体实体问题处理原则 1.如何认定企业改制的法律效力。 (1)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但对企业兼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2)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确认和批准。 (3)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 (4)改制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6)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遗漏或隐瞒原企业的债务或企业职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应维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7)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发生债务纠纷的,应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但一般不发生改制无效的后果。 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3)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4)对于改制过程中遗漏或隐瞒的债务,法律设定了债权人的申权期与除权期,在该除权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内)内债权人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承担债务后再向原出资人追偿;对于未申报的,债权人只能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主张权利。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的,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由谁直接承担,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应由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5)连带责任原则。 另外,对于企业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就债权转股权问题达成协议的(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应该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光山县法院 梁焱)
『陆』 国有企业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变更需要什么程序
国有企业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变更需要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本: (一)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年月 日 (二) 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 (弃权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30%)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人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人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柒』 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怎么办
你的公司估计也没有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基本无法用股权大小来进行表决,比较推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看你自己的手段,方法了),如果你们双方真的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求同存异(互相妥协),以公司的发展作为做出选择的证明(此种方法周期过长,不推荐),更多的是短时间之内不能达成一致,那就只能选择分道扬镳,或者一人退出公司管理层,只做个董事,收个分红。
『捌』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针对国有股东怎么处理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因此取得身份,出让人或是因此减少持有公司的出资额,或是丧失股东身份。股权转让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广义的股权转让是指因某种原因发生的股权变动,除了股东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变动外,还包括非基于股东自愿而是基于法律事实引起的股权变动。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 ,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仅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审批程序。但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经其他股东审批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和第14条 的规定,只要属于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进行审计,最后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评估是在清产核资和审计基础上的评估。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