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官司胜诉后如何执行再审诉讼
Ⅰ 原告一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申请执行后对部分败诉可不可以申请再审
原告一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申请执行后对部分败诉仍然可以申请再审。
只要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部分确有错误,法院会裁定再审的。
对于胜诉部分的执行,不会因为申请再审而停止的,法院会继续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Ⅱ 被告终审败诉不服申请抗诉胜诉方能申请执行吗
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义务方不履行的,胜诉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抗诉成功,再执行回转。
Ⅲ ,目前公司股权纠纷正在诉讼期间,公司却在当地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这种情况下胜诉后还能要回股权吗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诸如利益争夺、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盲目购并和动机不良购并法制、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会引起股权纠纷。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一、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二、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1]。
股东权利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Ⅳ 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对方申请再审,会不会改判
既然已经终审,就要按照终审的裁决执行。
诉讼是以证据为唯一的判断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坚持再审,就要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再审多少遍也不会改变原判。
Ⅳ 民事一审二审胜诉,对方再审,判决还能执行吗
主要要看再裁定书,裁定不执行的可以不执行。
一般来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不容易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决已经生效,有的已经执行完毕。但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再审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如果生效判决实体处理确有问题,则停止执行。己经执行的,待再审判决生效后,按再审判决书执行。
Ⅵ 一二审均胜诉,对方现在申请再审
一二审均胜诉,对方现在申请再审是对方的权利,既然向法院提交了,法院就要给对方答复。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Ⅶ 我一审二审多胜诉对方再申诉,我该怎样做准备
如果你一审、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申诉不是法律的必经程序,并且申诉不影响执行。只有法院认为判决出现错误的时候,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Ⅷ 股权纠纷在诉讼期间,公司却被当地法院裁决破产重整了怎么办,胜诉后还能要回股权吗
可以要回股权的
Ⅸ 民事案件中二审判决后执行完毕是否可以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1,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你可以申请再审,但要在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高院要在3个月内必须给答复的
3,照你的说法确实有问题,你也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抗诉试试
Ⅹ 一审判决胜诉,被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驳回判决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告应怎么办
一审判决胜诉,被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驳回判决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告重新按一审程序准备诉讼,二审后,被告无权再提起上诉,如认为判决不当,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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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怀疑酒驾:一审判无罪 二审发现“有罪”新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轿车在成都三环路一路段,因治安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见陈某疑似酒驾遂报警,交警赶到后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其呼出体中乙醇含量达到189mg/100ml。
之后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陈某则提出异议称,自己饮酒是在当天18时左右,驾车前在茶楼休息5个小时,其饮酒量也不多,不构成醉酒后驾驶。
陈某辩护人则提出,案卷目录中送检人写明的是他人而非陈某,鉴定要求也是对他人酒精浓度进行检验,且抽取陈某血液的地点、送检程序存在矛盾,认为认定陈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一审认为,直接影响该案定罪的证据即抽取陈某血液的地点、送检程序矛盾,在案检验报告所检血样是否为陈某本人血样,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陈某无罪。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以找到陈某案发时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样为由,重新委托司法鉴定,公诉机关提交此新证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认定公安机关送检封装完好的血样为陈某血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无罪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供了对认定陈某有罪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并由此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