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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认定取得股权成本

发布时间: 2022-03-11 21:36:37

❶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最近,我公司想对外转让一部分股权,以拓展一些资金和渠道。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

专业解答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即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关于其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❷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如何确认

对于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直接相关费用确认。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基础确认。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等于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❸ 股权资本成本的成本确定

股权资本成本确认的必要性
债权人和股东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分别代表着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股权资金作为债权资金的一种权益保障,对企业来说是首要的和必须的,而且在企业的资本构成中往往占有较大的比重,因为债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往往希望借款企业有一定量的权益资金作为保障,而且债权人认为这种权益资金越多越好。因此,股权资本在企业资本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金作为企业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经济资源是有限或者稀缺的,它的使用是要付出成本和代价的。对于资金的使用方企业来说,它必将为使用这种经济资源付出成本代价,而且这种成本代价在理论上是众多筹资渠道里的一种较优选择,因为资金使用者是逐利的。而对于资金的提供方来说,他们必将为提供这种经济资源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这种报酬在理论上是众多投资选择中的一种较优选择,因为资金的提供者也是逐利的。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成本一般体现为利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股东提供的资金成本一般表现为股利和资本利得,虽然不是一种强制性成本,但是即使企业当期不选择对股东提供的资金支付报酬,这也并不代表企业将来不需要为使用这种资金而支付报酬给投资者。相反,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的存在,未来支付的投资报酬率理应高于当期支付的投资报酬率。否则,投资者会通过资本市场或者其他途径将资金撤离企业,投向能获取要求收益率的项目。
因此,企业使用资金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不仅包括强制性的事先约定好的债权资本成本,还包括非强制性的但是影响投资者是否继续投资或追加投资的股权资本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确认的重要性
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对财务理论的完善和财务决策的科学性有重要的价值,对实现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
(一)如实反映了企业的真实成本和真实收益
传统的理财学在计量资本成本时,只考虑了债权资本成本,没有考虑股权资本成本,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虚减了企业成本。因此,确认股权资本成本是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成本。另外,我们用来衡量企业业绩和管理层绩效的基础指标净利润实际上包括了股权资本成本和真实利润两部分。只有从净利润中扣除股权资本成本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真实利润。
(二)有利于增强管理层的理性行为
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可以使管理层从可以“不计成本、随心所欲”地使用股权资本的错误认识中摆脱出来,从而有效避免管理层投资失误、重复投资、投资低效益等不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有利于提高资的利用程度并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有利于管理层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由于缺乏股权资本成本概念,中国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不论是否需要,总是倾向于将利润留在企业。西方国家由于认识到股权资本也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就是对股东投入资金的一种回报,不仅影响着投资者对企业和管理层的态度,还是企业财务决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此,西方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对如何进行利润分配以平衡企业发展和股东利益做了大量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成熟的股利理论和政策。
确认股权资本成本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在确认股权资本成本的过程中,既有管理层观念的问题,又有投资者素质的问题,还有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要解决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问题,首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
由于中国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对公司经理的行为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而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无疑会增加经营者的工作负担,因此,经营者并不乐意确认股权资本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必须建立有效控制和激励经营者行为的内外部治理机制。
(二)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正是因为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收益权缺乏重视或保护缺乏能力,使得公司管理者可以无视股权资本成本。
因此,投资者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或外部市场行使参与公司决策或者更换管理层的权力。监管当局则要为投资者行使自我保护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和畅通的渠道。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有效的约束管理层的行为,使管理层不能无视他们投入的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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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界定成本法及权益法

成本法下:
(一)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实现净利时:不做处理
(二)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亏损时:不做处理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宣告发放股利时,按照教材的说法是要分清楚是投资前和投资后,也就是说在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前实现的股利要冲减你取得时的成本,投资后实现的股利做为投资收益,投资后实现的股利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
这里可以分两步来理解和计算:
(1)计算应收股利=宣告发放的股利总额*持股比例
(2)计算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题目中一般都会有告诉)*持股比例
(3)将(1)和(2)进行对比,如果(1)-(2)有余额,那么这个余额就是多发放的股利,也就是不属于我们投资后的,冲减以前的成本;如果是负数,就是说少发给我们的,如果以前期间我们有冲减成本的话,就要把以前冲成本的给转回来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
(一)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实现净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❺ 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答: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❻ 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3、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2010]432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❼ 股权价值如何认定

主要有评估公司评估来定啊!

股权评估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①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③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④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方法

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基准。

公司价值估算的基本方法:
1、比较法(可比公司法、可比市场法):
2、以资产市场价值为依据的估值方法:典型的房地产企业经常用的重估净资产法;
3 、以企业未来赢利折现为依据的评估方法:是目前价值评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具体来说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经济增加值(EVA)、调整现值法(APV)、三阶段股利折现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过一定的处理方法把企业或股权的未来赢利折现。其中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FCFF)、经济增加值(EVA)模型应用最广,也被认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强的估值方法。

公司价值估算方法的选择,决定着本公司与PE合作之时的股份比例。

公司的价值是由市场对其收益资本化后得到的资本化价值来反映的。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资者将为公司的盈利能力支付多少资金。一般来说,在一个成熟的市场氛围里,一个具有增长前景的公司,其市盈率一定较高;反之,一个前途暗淡的公司,其市盈率必定较低。按照经济学原理,一项资产的价值应该是该资产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预期收益的资本化。所以,对该股权资产的定价,采取市盈率定价法计算的结果能够真实体现出其的价值。

❽ 公司股权成本是什么,怎么分类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
股权相关漫画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主要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2],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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