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隐名股权怎么判
A. 被代持的股份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B. 丈夫被判刑后曾在公司的股份怎么办
虽然你的丈夫身份变了,但原来公司的股份还是他的,在他没有签订任何转让协议的前提下,所有还是他的,可以享有公司的一切权力,如果不方便行驶可以指派其他人代未行驶其权利。
C. 隐名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股权的诉讼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隐名股权确认能否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隐名股权确认可以提起诉讼。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隐名股权确认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 隐名股东以股权转让形式变更股权,夫妻另一方可否主张股权协议无效
不能,除非存在恶意等情况;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F. 隐名股权的签订是否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份协议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可以订立隐名股份协议,该协议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G. 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权问题如何认定
1、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商法 通律师认为: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2、被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但是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结合婚姻法具体判断。如果隐名股东办理婚姻登记前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完毕,对于该被代持股权,应该视为该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签定的,但是实际出资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该认定为被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默认为属于隐名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款为其个人财产的,仍应该认定其为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2)代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的证人证言、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权签定的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证明事实、结婚证、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情况的约定等准备,对于以电子数据呈现的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建议对其进行证据公证,同时对于网络聊天信息,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身份。
4、另外,对于通过离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权,如果权利人想要成为公司实际股东,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原隐名股东与公司签定的同意转让的相关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不及与夫妻另一方。
H. 隐名股东股权属于什么纠纷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65.股东出资纠纷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67.股东知情权纠纷
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69.股权转让纠纷
270.公司决议纠纷
I.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的股权被执行时应如何提执行
您好,最法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