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股权效力
⑴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如何适用的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1、内部转让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后,即可产生转让效力;2、外部转让的,需召开股东大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后,产生转让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⑵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界定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⑶ 如何提高股权投资效益
在股权投资退出环节,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可以节省很多税赋。省下来的部分也就等于变向的收益
⑷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⑸ 低于50%股权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达成的诀议效力是怎样的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权低于50%股东开会,决议效力,首先与公司章程与所决议的事项有关,并不是必然无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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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对股东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
2、对公司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均归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负责。
3、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⑺ 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有效行使股权。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⑻ 我们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也就是获得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确认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或者是工商登记为准。一般来说,具有其中之一的记载便具有股东身份,但前两者的效力优于工商登记。
⑼ 为什么说国有股的减持有助于优化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的股权治理效应
对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国有股减持,不仅有利于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结构调整步伐,而且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督,提高其资源配置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依据正确的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内在规律,实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和有效治理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极具争议的问题。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可以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也就是可以减少非流通股的存在比例,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但是国有股减持究竟要减持多少,减持后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怎样的股权结构模式,新的股权结构是否是较现有的更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鉴于英美公司在最近十多年间取得了比注重大股东监督的日本、德国更好的业绩,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演变应该向欧美公司靠拢,股权尽量分散,今后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应该主要通过市场、法律来进行,即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另一种观点将我国的市场成熟度、法律制度等与英美、德日等国进行比较以后认为,由于我国的市场成熟度比较低,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市场力量和法律法规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股权结构应该模仿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适度集中,注重大股东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即采用大股东控制的治理模式。我国现在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先看一些例证: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有一些案例表明,股权分散并非都有好的结果,例如,厦门汽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给厦门汽车带来的是管理层的不稳定,公司经理人聘任等常规性的程序,以及对公司发展极为有利的配股议案都不能通过,大股东之间不顾公司发展的拆台之举,令人担忧。同样具有分散股权结构的民丰实业,也争的不亦乐乎。如果说两三年前,胜利股份、国际大厦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纷争还是个案的话,那么近期频繁爆发的大股东控制权之争,就不再是偶然现象了,这些纷争大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大股东在乎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忽略了公司的发展。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还有陷入担保圈官司缠身的ST兴业、假帐大王PT郑百文、银广厦等一大批问题公司。相对应的,股权集中度较高的的问题公司就更多了,这里就不再多说了。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无论是类似英美的分散的股权结构模式还是类似德日的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都有各自所适宜生存的“土壤”,它们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并且在近些年中,这两种模式也都逐渐显露出了自身的一些弊端,开始出现了相互补充的趋同化倾向。因此,我们在贯彻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同时应当不断探索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的新的股权结构模式。在英美、德日两种股权模式趋同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法人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模式,我个人的观点认为该模式是适合我国企业目前状况的,是应当得到提倡和推广的。
⑽ 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相应章程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权转让后,新股东代替原股东的身份,享有公司的股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了解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等,享有公司章程中股东的相应权利,同时需要履行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