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股权怎么分摊
❶ 请问股份制公司股权怎么分配最合理
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分散使用权转化为集中使用权。当许多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希望扩大公司规模并发行股票。股份公司是指通过发行、认购股份募集资金,有利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职能的公司。
股份制企业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利益主体以募集股份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有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组织形式。国家按照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不能摆脱所有者的约束,损害所有者的权益。这可以使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动态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的业绩。
❷ 公司注册时股权分配需要注意什么
公司注册时股权分配需要注意:
1、注意财务监控
研究表明,许多初创企业在一年内就倒闭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太多,频频发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初创企业的财务部门常常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完全不足以应付如此众多的挑战。创业者要特别注重财务监控问题,不能简单地把财务管理视作"记账",要由有专业技能的专人负责,并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
2、避免社会关系对工作关系的干扰
创业期企业里的员工多半有亲属关系或地缘、学缘关系,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正常的工作关系。按规范行使企业管理往往比较困难,规范的制度体系缺乏必要的实施环境。
❸ 跟朋友合伙开公司怎么分配股权呢
1、股权合作模式是指在合作双方已共同确定可合作的目标项目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操盘。由合作公司负责筹措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或按约定比例承担,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共享专业资源与管控标准,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2、通常合伙的股权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的,比如出资一样的话就是均等分,不一样就是谁出的多,谁占的股份就多。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协商分配,每个公司不同,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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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注册公司后股权分配需要注意什么
我们了解到的企业股权结构的三种模型:
第一种,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第二种,相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
第三种,不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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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注册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注册公司的投资比例,就是按照每个股东的投资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例如注册资金为10万,共有两个股东,一个股东投资2万,投资比例为20%,第二个股东投资8万,投资比例为80%。
如果是货币投资比例问题,新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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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认缴制在上海注册公司,股权应该怎么分配才最有利
1、绝对控制——67%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严格意义讲应该是66.67%,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在67%以上,才享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相对控制——51%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1%以上,严格意义讲为50%以上不含50%;
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不能决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因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运营事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重要事项一票否决 34%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
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股东会无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的意志,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要约收购——30%
【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5、临时股东会召开和解散公司
公司遇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时,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上市公司重大股份变动 5%
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及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 临时提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8、代表诉讼——1%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监、高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相关机构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