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换取股权按照什么准则处理
1. 存货的旧准则和新准则有什么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准则的变化不是很大,主要变化体现在不同渠道取得存货的计量等方面。除第1号准则外,涉及存货计量的准则还有第7、12、17和20号等准则。本文试分析新准则体系中有关存货会计处理的几点变化。
一、关于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资产。
可见,准则扩大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也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飞机制造等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将允许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会直接影响这些行业内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现行准则与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通常不确认损益。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减进项税额)入账;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方)或减去补价加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收到补价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货的初始计量较为复杂,企业首先要对交易进行判断,即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还要看是否涉及补价。不同情况下存货的初始计量具体概括见表一。
三、关于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债权人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损益。
而根据新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
借:存货(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重组债权已计提准备)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债权科目)
2. 新旧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3. 关于会计科目其他股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主要内容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
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收益核算
概述
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成本法核算
(2)成本法下的分红问题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司计算:
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投资成本
概述
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
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②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③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④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应依据谨慎原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⑤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记账。而不论投资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为多少。而投资者将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换取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成本法与权益法变更核算问题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法调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如何按照追溯法调整?我们认为,可以合并编制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也可以分项编制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而不应该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上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熟低的原
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相对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1)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债券投资可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赚差价。随着利率的升降,投资者如果能适时地买进卖出,就可获取较大收益。
特征
债券作为投资工具其特征:安全性髙,收益高于银行存款,流动性强。
安全性高
由于债券发行时就约定了到期后可以支付本金和利息,故其收益稳定、安全性高。特别是对于国债来说,其本金及利息的给付是由政府作担保的,几乎没有什么风险,是具有较高安全性的一种投资方式
收益高于银行存款
在我国,债券的利率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投资于债券,投资者一方面可以获得稳定的、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价差。
流动性强
上市债券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当债券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可以在交易市场随时卖出,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债券的流动性将会不断加强。 因此,债券作为投资工具,最适合想获取固定收入的投资人,投资目标属长期的人。
债券投资的收益
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因素:
(1)债券的票面利率
债券票面利率越高,债券利息收入就越高,债券收益也就越高。债券的票面利率取决于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债券期限、发行者信用水平、债券的流动性水平等因素。发行时市场利率越高,票面利率就越高;债券期限越长,票面利率就越高;发行者信用水平越高,票面利率就越低;债券的流动性越高,票面利率就越低。
(2)市场利率与债券价格
由债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可知,市场利率的变动与债券价格的变动呈反向关系,即当市场利率升高时债券价格下降,市场利率降低时债券价格上升。市场利率的变动引起债券价格的变动,从而给债券的买卖带来差价。市场利率升高,债券买卖差价为正数,债券的投资收益增加;市场利率降低,债券买卖差价为负数,债券的投资收益减少。随着市场利率的升降,投资者如果能适时地买进卖出债券,就可获取更大的债券投资收益。当然,如果投资者债券买卖的时机不当,也会使得债券的投资收益减少。
与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相联系,当债券价格高于其面值时,债券收益率低于票面利率。反之,则高于票面利率。
(3)债券的投资成本
债券投资的成本大致有购买成本、交易成本和税收成本三部分。购买成本是投资人买入债券所支付的金额(购买债券的数量与债券价格的乘积,即本金);交易成本包括经纪人佣金、成交手续费和过户手续费等。目前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但企业债的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税,机构投资人还需要缴纳营业税,税收也是影响债券实际投资收益的重要因素。债券的投资成本越高,其投资收益也就越低。因此债券投资成本是投资者在比较选择债券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在计算债券的实际收益率时必须扣除的。
(4)市场供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供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会对债券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投资者购买债券的成本,因此市场供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也是我们考虑投资收益时所不可忽略的因素。
债券的投资收益虽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债券本质上是一种固定收益工具,其价格变动不会像股票一样出现太大的波动,因此其收益是相对固定的,投资风险也较小,适合于想获取固定收入的投资者
债券的利率
债券利率越高,债券收益也越高。反之,收益下降。形成利率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利率、残存期限、发行者的信用度和市场性等。
债券价格与面值的差额
当债券价格高于其面值时,债券收益率低于票面利息率。反之,则高于票面利息率。
债券的还本期限
还本期限越长,票面利息率越高。
4.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操作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删除了商品流通企业的特殊规定)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此处删除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限定了可选方法的范围)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删除: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原准则中的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不同)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未提及盘盈和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原为“标准”)、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不再要求披露增减变动情况)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不再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和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5. 以存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是否适用新收入规则
以货币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处理。
6. 几种方式换股的会计处理
一、换股的一般概念、具体方式和主体资格认定
(一)“股权”、“股份”及“换股”
“换股”,即股权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以企业自己发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交换另一个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股”,包括股权和股份。股权,对投资人而言,是一种财产,其表现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票和出资证明书又统称权益性证券;股份,对被投资单位而言,是一种义务,是其应记录在“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金额,发行股票、签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录股份,又统称为发行权益性证券。
(二)换股的具体方式
1.一般换股。是指不因之构成企业合并的股权交换。一般换股按换出股权的性质不同,还可分为:(1)股份换股,即一个企业以自身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2)股权换股,即一个企业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2.企业合并换股。所谓企业合并换股,是指企业通过换股即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为对价,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方的吸收合并。按照换股时情况不同,企业合并换股还分为:(1)按换股合并时换股双方的关系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2)按换股合并后新的控股关系为标志,合并控股可分为正常购买换股和反向购买换股;(3)按换股后是否导致合并中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控股合并换股和吸收合并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是指合并中解散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解散企业的股权,通过换股,转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的股权。
3.工商、税务机关对换股业务不同称谓和具体要求。(1)在工商登记方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换股业务称为股权出资,但仅限于企业以其持有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向对方投资、换取对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行为,其他情况下的换股,似乎不属于《管理办法》的规范范围;(2)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中,将换股业务分别包含在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指的是企业控股合并,不包含上述一般换股、吸收合并和不涉及控制权一般购股;企业合并则专指企业的吸收合并。企业作为合并对价的换出股权,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称为股份支付,但换出股权则限于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包含企业所持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
(三)换股的条件和主体资格的认定
1.换股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其持有的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因此企业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现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认可。但企业不可用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既不存在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具体方法就是准备与换股价值等额的现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
2.主体资格认定。为叙述方便,本文参照《管理办法》的规范,将换股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1)凡以股权换股权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业,应认定为投资企业;(2)凡以自己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对价,取得对方原持有的股权的企业,应认定为被投资单位;(3)投资企业用于换股的股权发行单位,则为股权公司;(4)如果换股双方支付的对价中都不涉及自己发行的股份,则均按投资企业进行处理。
二、一般换股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般换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换入股权的约定价格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权益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的账务处理
按换入股权协议作价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则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本文中,“依次借记……”的含义是:(1)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几个科目中,前一个科目未冲减完,不冲减后—个科目;(2)“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均以其余额冲减完为限,不足部分不论多少,全部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换股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合并方)的账务处理
按合并日投资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指股权公司,下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被合并方)的账务处理
1.确认换股:按换入股权在换出方原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注销库存股:如果被投资企业以库存股代替发行新股票作为换入股权对价,上述分录中确认新增股本的部分应改为:“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
四、换股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按换出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换出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被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确认换股:按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注销库存股:如果以支付库存股代替新发行股票,上述分录中贷记“股本”的部分应改为:“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
五、吸收合并中换股的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中的换股,与以上其他几种换股方式的目的不同、一般换股和控股合并、反向购买,相关各方换入股权均用于持有,而吸收合并中的换股,换入股权用于注销。因此账务处理不涉及股权的增加(换入),而应为:(1)确认吸收合并:按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同)或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同),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接收被合并方负债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2)换股:接收到被合并方股东交付的被合并方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和合并协议约定价格计算的应支付的本公司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3)注销库存股:如果合并方以支付库存股代替发行股票,则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
六、换股形成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
当一个企业作为投资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由于其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为对价,购买的结果又造成自己的控制权反被其购买的企业的原母公司所购买,这一种购买行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都称为反向购买。反向购买是换股合并的特殊处理形式。而特殊是指:(1)换股后被投资单位必须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2)换股后股权公司必须成为被投资单位的子公司;(3)反向购买的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则专指购买日被投资单位与其子公司(股权公司)为一个集团,由被投资单位编制的合并报表。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复函)的规定,对于通过换股“借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已不具有投入、产出机制的反向购买,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参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通过换股“借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具备投入、产出机制的反向购买,则采用购买法(即参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其重要不同点在于,反向购买并按上述方法确认换股和进行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后,被投资单位作为股权公司的母公司,编制母子公司合并报表时应体现反向原则。这反向原则贯彻在一个“虚拟”(假定)、六个“换位”中。
一个“虚拟”,是指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首先假定法律上的子公司(即本文中的股权公司)如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即本文中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和股份的公允价值,而将这一公允价值作为子公司的“虚拟”合并成本,据以编制调整抵销分录并记入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六个“换位”,是指在编制购买日合并报表时,正常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应保留的项目以及合并报表中资产、负债的计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六处“调换位置”。这六处“调换位置”,是指(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2)合并报表中留存收益应当反映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余额,母公司的股东权益项目应予抵销;(3)合并报表中权益工具金额应当反映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加上“虚拟”发行的股份扣除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后的面值总额:(4)合并报表中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虚拟”合并成本与购买日“虚拟”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5)合并报表的比较信息为子公司的前期报表金额;(6)合并报表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分离出单独列示,母公司不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另应说明的是:(1)反向购买中抵销母公司权益项目时,其对应项目即应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母、子公司调整后的全部余额;(2)反向购买中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分享单列,应以合并前的持股比例和金额计算。
七、其他
为避免重复叙述,以上各种换股方式下共有的账务处理,在各部分内容中均未叙述,这是指:
(一)股权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时的账务处理
股权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时,应接应过户股份,借记“股本(出让方)”或“实收资本(出让方)”科目,贷记“股本(受让方)”或“实收资本(受让方)”科目。如果交换的股权均为无记名股票,则股权公司无须作股权过户的账务处理。
(二)股权价款中包含的应收股利
换入、换出股权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布但尚束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则编制换股分录时,应将其放在与其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发生额相同方向单独列出,不计入换入、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人账价值。
(三)减值准备
换出股权如果已提减值准备,转销换出股权时减值准备也应同时转销,分录后部“按其差额”的“差额”也应作相应变动。
(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原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换出股权,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净额应在换股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支。
(五)补价
换股过程中,有可能伴有补价行为,有补价时,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划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7号》规定的原则处理。
《会计准则第7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第7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六)换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规定,换股过程中,投资企业为换股支付的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费用,被投资单位支付的验资、增资变更登记等费用,股权公司支付股东变更登记等费用,均计入相关各方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七)发行股份费用
按照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笔者认为应如此解读这项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直接费用,应从发行该项权益性证券的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依次借记其余“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7. 用存货换长期股权投资 存货中的应交增值税怎么处理
以存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这属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但投资方并未取得相应的货币对价,所以这一项销项税额需要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8. .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并举例说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成本如何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
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
面价值不相同,就一定会涉及损益的确认,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换出
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
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
资产作为存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
同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20×9年10月,对乙公司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甲电视机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乙公司的长
期股权投资交换丙电视机公司拥有的一项液晶电视屏专利技术。在交换日,甲公司
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800万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为60万
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丙公司专利技术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累计
已摊销金额为16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3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丙公司原已持有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从甲公司换入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后,使乙公司成为丙公司的联营企业。假设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
费。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6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00 000
投资收益 1 4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 000 0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000 000
累计摊销 1 6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00 000
营业外支出 100 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8 000 000
(二)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15—3】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
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
产定义,但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价值为9
000万元,已提折旧1 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
均为8 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
500万元,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给甲公司。乙
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
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也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转让公寓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出营
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 0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5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90 0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0 000 000×5%) 4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000 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75 000 000
银行存款 4 5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9 500 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80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60 000 000
银行存款 4 500 000
投资收益 15 500 000
9. 以存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不考虑其他的特殊情况,一般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 库存商品换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以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