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❶ 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法律分析】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对价。减除原来因为购买公司股权的支出。差额部分就是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❷ 股权转让的成本怎么计算
股权转让的成本,是股权财产的原值和合理费用的支出之和,例如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人是企业的,则成本包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❸ 多次股权转让的成本价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回到本题,确认股权转让成本的关键点是B企业取得投资时在账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多少,如果是100万元,那么转让成本也只能是100万元。至于前手调增所得税与B企业无关,并不能作为B企业调增转让成本的依据,税法中也没有相关依据进行支持。
不过,如果A企业与B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话,还是有操作空间的,当然前提是与税务机关有十分良好的关系(大家都明白),可以用税务机关的调整决定或汇算清缴的相关报表为依据,向B公司的税收主管机构申请调增转让成本,也有可能被认可。
❹ 股权在转让时应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网友问题】
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采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在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查簿中登记。请问,该股权在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律师解答】
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❺ 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答: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❻ 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3、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2010]432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❼ 创业投资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投企业能够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创投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二、需按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要求进行备案;三、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而非其他方式投资;四、被投资方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五、投资期限需满2年。
例如:2008年10月,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00万元,于2011年6月以200万元进行转让,该创投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假定该创投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且已按该文件规定进行了备案。那么,该创投企业2010年应纳多少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
第一,计算2010年所得税。截至2010年10月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满2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0-100×70%=-10(万元)。2010年应交所得税为零,且未抵完的10万元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那么股权转让成本为多少?是100万元还是30万元(100-70)?支持30万元的观点认为:创业投资企业在2010年已经抵扣70万元,不能重复扣除。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在于创投企业资金比较紧张,允许其投资成本提前收回,相当于国家给予的一种无息贷款,该优惠实际上是税收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所以不允许重复扣除。
笔者认为应按100万元扣除,原因有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那么税法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已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投资额在股权转让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就应该按照会计成本100万元扣除。另外,笔者认为该项优惠不仅仅是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样给予时间上(成本提前收回)的税收优惠,不是会计与税收的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般是会计原理和税法原理发生明显冲突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造成的。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长周期的投资,很多投资可能血本无归。国家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出台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由于其存在高风险而给予了实实在在的税额优惠。所以,股权转让所得应为200-100=100(万元)。
❽ 股权转让每股成本怎样计算
您好:
1.境外投资者如一次性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应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2.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
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3.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❾ 个人股权转让成本怎么计算
个人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
1、以货币方式取得的,个人股权转让成本为支付的价款与合理税费的总和;
2、以非货币财产作价方式取得的,个人股权转让成本为财产评估价值与合理税费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