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A. 实缴和认缴制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有什么不同,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实缴股东与认缴股东在股权转让时,认缴股东在转让股权后,新股东需在认缴期前进行出资,认缴可0元转让,实缴需按照公司净资产及估值标准等进行转让,股权转让时需要根据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详细情况需参考当地税务政策。
B. 认缴制的股权转让需要上税吗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谢谢。
我和A各出资150万元成立甲公司,我和A各占50%的股份,都是认缴,现在打算把我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计划是平价转让,都需上印花税,股权转让是股份的0.05%印花税,转让双方都得缴纳
C. 股权转让交税吗,实缴和认缴一样吗
这个有点太笼统;无论是认缴还是实缴注册资本,在转让时要看你是否有盈利,如有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D. 股权转让怎么交税
股权的转让是在公司经常发生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尽到了出资义务之后依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对自己享有的股权进行转让。那么关于股权转让受让方税收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转让股权涉及到三种税收,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个是企业的所得税。受让方税收主要有三种: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3、个人所得税上述3、4种情况的持股主体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认缴制下未全额出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征收个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F. 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0元,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不用交税,以转让款项作为公司实缴资本的话,是合法的。而要是原先三个股东把转让款项分了的话,那就涉嫌恶意商业欺诈了。因为公司什么都没有,转让的也可以说是空气。望采纳—谢谢
G. 认缴制股权转让和净资产要交什么税
需要,认缴制下股权转让需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些条款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申报义务。
H. 认缴的注册资本,如果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税费: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与注册资本有关吗
1、根据陈述,公司是有限公司,不是股份公司,那么公司不是被分割成股份,不能以每股价格确定。因为是转让百分之十的股份,那么对应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如果在10万元以上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溢价部分的20%。如果是10万元以下转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当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8)认缴股权转让如何交税扩展阅读: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I. 转让认缴而未实缴的股权,怎么缴税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平价转让
2.甲要缴纳5000万*20%*0.005%=5000元;乙要缴纳5000万*10%*0.005%=2500
扩展阅读
1、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2、《办法》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J. 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首先来分析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管理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即在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时,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再来分析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实践中,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在如何确定股权原值上.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原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缴的出资额呢?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广西地税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