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股权如何分割
⑴ 简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原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30
⑵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股金分红
合作社之所以要实行股金分红,主要原因有:第一,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力不同,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有的甚至没有出资。第二,在成员出资不同和合作社的发展又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筹集到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第三,在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的前提下,同时实行按股金分红为辅,这可以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在坚持合作社价值观和原则、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活力的同时,又可以解决出资人(包括公司、大户)的利益,并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
某成员所得出资收入=合作社出资分配总额×某成员出资额÷合作社所有成员出资额
需要指出的是,成员出资包括以下三项:一是成员直接出资额;二是公积金份额;三是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也就是说,成员出资不只是入社时的初次出资。
⑶ 农村股权证怎么分红
【法律分析】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其在集体资产中所占份额的证明,改革后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⑷ 农业合作社股份占比
农村合作社股份比例,是按照农村合作社章程约定的股份比例而划分的。农村合作社股份比例划分,在合作社章程中已经约定,章程就是规范股权利润分配的法律文件。
农村合作社的股份。要通过每个合作社的成员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在这分配的过程中,无需考虑每个社员之间对合作社的贡献大小。因为这个合作社的成员之间,有可能会有工资的,但是在股份分配的过程当中,是根据每年农村合作社所取得的利润,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介绍: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股是指将本村的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集体保留一定份额(具体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剩余份额量化到本村的每个农户,这就构成本村的集体资产,本村的税源。一方面盘活本村闲置资产,另一方面将农户个体和集体的利益紧密地连接于一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旅游公司、合作社商铺、农家乐等不同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互相持有股份。共同交叉股村民可以自主选择自己要入股的店铺,入股的村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村的各类经营户。
村里的个体经营户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所掌握的资源具有不均等性等原因,从而导致收入高低不均的现实,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将盈利高的商户发展提高为合作社。
⑸ 现在我开一个合作社股份怎么分配
按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
⑹ 合作社如何分立
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根据形式不同,分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设式分立,即解散原社,将其分设为两个以上的新社。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对原社予以留存,而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立出去组成一个或几个新社的情形。因分立注销原社的,其权利应由分立后的各社承担。存续式合作社的分立,其权利义务关系则应以分立合同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由留存或新社承继。
为了确保成员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合作社分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1)通过分立决议。合作社的分立必须经成员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至于合作社分立的议案,可以由理事会主动提出,也可以由一定比例的成员申请理事会提出。
(2)订立分立协议。分立各方必须签订分立协议,就成员安排、分立形式、财产分割方案、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分立协议应当自分立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分立协议生效后,原合作社即应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这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备置于合作社,以供成员及其债权人查阅。
(4)通知债权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5)实施分立。分立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不等于合作社已经分立。分立各方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分立行为,方能完成分立。在存续分立中,新设合作社应当推选专人起草合作社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原合作社也应当迅速召开分立后的成员大会,报告分立事项,有修改合作社章程必要的,应当进行修改。新设合作社创立大会与原合作社成员大会后,分立各方应当被视为已经分立。原合作社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约定向新设合作社交付财产,并办理债权债务承继手续。需要进行财产登记的,新设合作社成立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新设分立中,各新设合作社应当推选专人起草合作社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后,分立各方应当被视为已经分立。新设各合作社也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约定,对原合作社财产进行分割,并办理债权债务承继手续,需要进行财产登记的,新设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及时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6)分立登记。合作社分立后,应当及时申请登记。这里所说登记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分立后存续的原合作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二,分立后消灭的原合作社,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三,分立后新设的合作社,应当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⑺ 合作社股东如何退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
法律分析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合伙人要退股的,应确定相关转让的股份数量和转让金额,双方同意后,才可以办理这类股权的转让,新股东进入公司后,不得危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运作这类公司,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⑻ 农村合作社股权分配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比如很多地方现在正在推行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也就是土地入股。假如当地一亩地流转价格为800元,土地入股后,给农民的土地价格为400元/亩,另算股份,农户年底可以获得分红。比如还有的合作社是以农机、大棚入股等。
⑼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股权占比分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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