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起诉律师二审
1. 处理股权确认纠纷,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股权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很多的时候股东之间或者与非股东之间会进行股权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很多的股权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一般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挂名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
我们公司当时也遇到这样的事情。前期我们咨询了几个律师,都是朋友介绍的,对股权不是很专业,知道一点基本知识。后来听说上海有个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汤联盛律师,他们比较擅长处理股权纠纷,是比较知名的股权律师。找到他以后才知道,原来股权转让里面有这么多的讲究和利害关系,我们之前的律师都没意识到。还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2. 股权确认纠纷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什么样的律师能解决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如何选择和考察适合自己案件的律师?除了律师的人品、责任心、做事规范等基本素质外,可以着重通过以下三项原则来进行综合考察:
一、执业领域对口
从法律上讲,律师承办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受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型的案件差异也很大,对律师执业技能的要求也不同,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样样精通、“包医百病'。术业有专攻,优秀的律师对自己的执业领域都有所选择,有的选择刑事领域,有的选择婚姻领域,等等。
选择律师,应该选择执业领域与案件领域对口的律师。就像选择医生,内科疾病就选择内科医生,外科疾病就选择外科医生。执业领域对口的律师,对案件适用的法律了解得更全面和详细,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运用得更精准和到位,对案件所在领域的司法实践了解得更全面和透切,最为重要的是,案件办理的所需要的执业技能更专业和娴熟。
考察策略:了解律师的执业领域及专注程度,可以查阅其近三年办理的案件。一个律师的执业领域越少,说明该律师的专业化程度越高,近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始出现极少数执业领域只有一个的律师,在北京甚至出现了极个别执业领域只有一个的律师事务所。
二、执业经验丰富
找律师是办理案件,非坐而论道,律师实际操作能力尤为关键。法律就是个经验的产物。受过最少4年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学院学生,让他办一个最简单的离婚案,他都办不好,原因并非他不具备法律知识,而是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个沉淀的过程,通过不断办理案件练就,是执业经验的体现。执业经验靠积累和反思而形成和丰富,丰富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标准文书。
选择律师,应该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熟能生巧,说的就是经验的价值,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不仅执业技能更全面、到位,而且具备更高的判断能力、预见能力和应对能力,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均能及时、有效应对。
考察策略:了解律师的执业经验,可以从两方面了解:主要看律师的成功案例。律师在某领域有较多成功案例,说明该律师在该领域的操作模式行之有效,执业技能值得信赖,足可以证明其经验丰富。通过了解成功案例,还可以了解到律师工作态度等方面的信息,是全面了解律师的最有效途径。其次是律师在某领域的执业年限。执业年限不等于执业经验,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律师执业经验的情况,不过执业年限如果少于5年的,很难说得上经验丰富。
3.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 我有一个经济纠纷案,一审已判决,我不服一审判决,想二审请律师上诉
如果你不服法院的判决,你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2次申诉。
5. 原告一审起诉失败二审再起诉我我也要不要请律师自己应诉可以吗
如果你觉得比较简单,自己完全可以出庭应诉;但是没有法律方面知识的话,最好请一个律师代理。
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按什么标准收费
这个要面议的
7. 股权确认之诉如何进行
法律分析: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 股权确认纠纷有哪些情形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9. 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多名被告,部分被告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对未上诉的一审被告什么效力
按二审判决处理,即使只有其中一方上诉,也是整个案件全部重新审理,判决也是针对整个案件。
10. 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协议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