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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中对未实缴股权如何评估

发布时间: 2022-01-30 00:03:18

⑴ 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得股权执行必须对股权进行评估么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可见 如果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程序。
法院拍卖被执行的股权时,要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拓展资料:企业股权怎么评估?
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1. 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是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获利能力和折现率来评估价值的;
2. 现行市价法是用市场参考价来评定重估价值的;
3.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该项资产重置成本减去重置成本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各项功能变化重新评定估值,或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来重新评定;
4. 清算价格法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变现的价值评定;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其准。
股权具有哪些特点?
1. 第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
2. 第二,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
3.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我国通说认为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
4. 第四,股权具有可分割性。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5. 第五,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转让对象上受其他股东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对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间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转让的。

⑵ 对于未按出资比例出资的股权价值怎样评估

让原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再转让。受让人对此知情或应知情的,原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⑶ 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能否转让股权未作明确规定,当然也即无明文禁止。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股权。未实缴出资,包括如下两种情形:(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豁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⑷ 股权转让的股权评估是如何评估的

股权转让评估,主要是对基准日的整体资产来作评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值。至于有无增值 ,就要看通过评估你的资产有无升值或减值,通常有房产和土地是很多年前购入的,相对现在一般会升值,对应该评估净值就会升值。这个增减值的概念,是对比评估值与账面值来讲的。

⑸ 用于出资的股权如何评估作价求解答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实的,应当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价。

⑹ 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至此,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从而也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尚未实际(或未足额)缴纳原认缴出资额的股权。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对于转让(尤其是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收入特别是其取得股权的原值的确定,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⑺ 股权如何评估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总体资料
资产占有方需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 企业及企业法人简介、组织(股权)结构;
3、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4、 提供距评估基准日最近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审计报告书;
5、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评估的批文)等涉及或可能涉及企业产权(股权)关系变动的法律文件;
6、企业所在行业的背景资料(行业经济及行业技术水平、现状与发展趋势);
7、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厂区总平面图、土地证、地下(供水管)设施布置图;
8、委托方承诺函(由评估机构提供式样)。

二、分项评估资料(所有数字截止评估基准日)
注:标※号为需附加资料或在申报表中填明事项。
1、 资产类项目(核查/评估)
1) 货币资金——现金核查(表3-1-1)
2)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核查(表3-1-2)
※ 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逐笔说明
3) 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表3-1-3)
※ 其他货币资金核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说明(存在形式、原因)
4) 短期投资——股票投资评估(表3-2-1)
※ 股票凭证复印件(一年以上按长期投资评估)
5)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评估(表3-2-2)
※ 债券凭证复印件(一年以上按长期投资评估)
6) 应收票据核查(表3-3)
※ 表中所载各项票据复印件
7) 应收账款核查(表3-4)
※ 应收账款询证函(根据应收账款重要程度确定询证比例)
※ 重点债务单位抽查情况说明(部分商品销售发票、出库、销售入账的单证)
8) 应收股利(应收利润)(表3-5)、应收利息(表3-6)、预付账款(表3-7)、应收补贴款(表3-8)、其他应收款(表3-9)[核查]
※ 重点核查明细账及会计凭证
※ 外部债权重点询证(确认是否存在及存在形式,了解债务人资金信用、管理状况,作为评估坏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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