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0元转让股权
㈠ 0元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如果想要以“0元”受让有限公司的股权,可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体现具备资源互换价值的非货币现金财产, 如约定在股权转让后提供自身的劳务或者技术以此作为转让对价,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赠与性质;或是对股权转让公司的经营状况做一个风险评估报告,以此说明在受让股权后,股权收益极大可能呈现出负状态。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㈡ 如何0元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任何股权均可以0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1)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㈢ 实缴的公司股权转让能0元转让
以什么价格转让持有的股权,在民法上完全意思自治。
但是,
股权转让时,依法应该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要缴企业所得税)。
如此一来,在税法上,就存在一个“合理价格”和“正当理由”的问题。
合理价格一般是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确定,低于净资产转让的,可以认定为“非合理价格”。
正当理由则一般只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如父亲转让给儿子。
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以“非合理价格”,例如0元转让股权。
否则的话,税务机关就有权进行调整,以合理价格来确定应纳税额。
比如,A公司以100万出资,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而这1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00万元。
按照正常价格计算,A公司获得100万元,应该缴纳25%,即25万的企业所得税。
现在A公司以“0”元价格转让这10%的股权,由于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合理理由”,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进行调整,确定应按200万价格转让,从而要求A公司缴纳25万元的税款。
也就是说,A公司可以“0”元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必须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