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如何防范股权代持
『壹』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法律分析:合法。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贰』 “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代持协议书)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涉及股权代持纠纷类型、代持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规定、股权的转让与处分、公司债权人对隐名股东的追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股权归属与委托投资关系、代持协议效力、股权代持协议的司法实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可降低法律风险的协议安排、IPO或并购重组中的要求、税务处理、相关判例、注意事项以及股权代持协议模板。此模板包括了委托内容、委托权限、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持股费用、委托持股期间、保密条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其它事项。
具体而言,股权代持协议中,甲方为实际出资者,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和投资收益,而乙方作为名义持有者,仅代持股份,不享有股东权益的收益权或处置权。在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股东权益转移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乙方需遵守协议,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代持股份,并在行使表决权时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书面授权。乙方还需将获得的全部投资收益转交给甲方。此外,双方需对协议内容保密,直至协议终止后仍需继续保密,违反保密义务需赔偿对方损失。在争议解决上,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有权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协议自双方签署生效,并以书面形式存在,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内容,详细阐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要点、协议内容和注意事项,旨在为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清晰指引,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同时降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叁』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
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在中国证券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企业绝对的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
第二,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咱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肆』 99%的股权代持,都会踩的22个坑
99%的股权代持,都会踩的22个坑
一,什么时候股权代持?
1、张三想投资做股东,但出于商业安排、规避竞业限制、身份等原因不方面露面,最终与李四签订代持股协议,将李四登记为股东。张三是幕后老板,也就是所谓的隐名股东;李四是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显示股东。
2、股权代挂是一个委托关系,隐名股东可以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
二、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3、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三、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显名股东的风险:
4、隐名股东不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按协议要求支付代持股权的报酬的风险。
5、隐名股东未按照规定实缴注册资本,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债权人要求显名股东承担偿债义务。
6、如代持股公司涉及司法案件,显名股东有可能会被限制消费或成为失信人。
隐名股东的风险:
7、显名股东不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配合隐名股东还原股权或转让股权。
8、显名股东不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分红等投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
9、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时可能涉及大量税费。
10、显名股东不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1、显名股东代持股权一段时间后不愿意再代持,隐名股东将股权过户到他名下,涉及大量税费。
12、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时,需要过半数的股东知情/同意。
13、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私自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权。代持股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隐名股东胜诉,也只能让显名股东赔偿损失,而不能要回股。
四、如何解决股权代持的风险。
14、代持股协议提前约定好,所有的代持风险(如未缴注册资本),均由隐名股东承担,并约定违约责任。
15、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的享有表决权、签字权、股权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处置权。
16、代持股协议约定隐名股东要定期向显名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17、提前签订无条件恢复隐名股东身份的协议书。
18、代持股协议提前约定好,显名股东不履行代持义务时,隐名股东可要求显名股东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19、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抵押给隐名股东,并经过工商登记。
20、隐名股东提前保存好出资证明并在转款时备注是出资款、投资款。
21、隐名股东让其他股东知道代持股的事实,以便日后还原股权。
22、隐名股东让显名股东的配偶签订承诺书,表明其知道并认可代持股的事实。
『伍』 股权代持时,实际出资人必须知道的十个注意事项
前面两期,我分享了股权代持对实际出资人的各种法律风险,那么,在不得不请人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这方面,资深股权律师段海宇认为要从股权代持协议和日常经营两个方面着手,我们先看股权代持协议,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包含的下面六个重要条款并签订好配套文书:
第一、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从目标公司获得的投资分红归实际出资人所有,显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活动所获得的任何权利都归实际出资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实际出资人有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实际出资人已经将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该出资必须专门用于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显名股东对此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证明实际出资人已经出资。除此之外,名义股东还必须将他已经将投资款给到目标公司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出资证明书交给实际出资人,目的是为了实际出资人向目标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出资。
第三、在代持期间,实际出资人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落款时间空白,防止名义股东到时不配合。
第四、要求显名股东及时披露目标公司对股东的任何通知、提案、决议,在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实际出资人决定自己参与表决,在应当在签署代持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实际出资人行使表决权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五、显名股东承诺将他未来所收到的全部投资收益均全部转交给实际出资人。
第六、实际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实际出资人指示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在实际出资人将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时,显名股东也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目的是防止名义股东私下将您的股权质押或者转让给其他人。
除了与名义股东签订好股权代持协议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标 公司日常运营中实际出资人应做到以下三点,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1、代持股协议签订后,实际出资人要保留其向显名股东支付出资的记录,以及显名股东向公司注资的记录,尽量保证专卡专用,并在同一时间段内支付;
2、实际出资人需要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其为真正股东的证明,以及目标公司予以确认的证明,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知情同意书、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确认或公司向实际出资人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有经过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才能请求公司将自己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否则,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当你要求将自己变更目标公司的股东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3、保留好自己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活动的证据,目的是证明自己在实际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经营管理权;
4、公司的运营中,实际出资人还应对董事会席位、公司高管职位及公司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通过作出当年度不分红,少分红,高额提取资本公积金,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将实际出资人的利润“黑”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