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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权纠纷怎么处理上诉

发布时间: 2025-03-27 05:59:01

『壹』 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可经由以下四个途径解决:
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1)和解。
即保险纠纷产生时可重新磋商,以公平为原则,达成共识以解决争端。

(2)调解。
主要依靠第三者的中立立场,以说理教育助双方化解矛盾。
另有行政调解,专指由工商局对当事人纠纷进行处理。
调解协议虽无法律约束力,但若一方未履约,另一方可请求法院执行,亦可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3)仲裁。
指双方订立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将案件交予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定。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4)诉讼。
若双方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贰』 李军律师:被告必然败诉吗

最近处理了三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诉讼案件,分别是: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出资纠纷案和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三起案件中,我(李军律师:盈科武汉)都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最终我们完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我知道我们大抵应该胜诉,但毕竟我不是法官,案件的决定权不在我手上。基于我在仲裁委员会担任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裁决工作经历,我开始更清醒地意识到,我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内心惶恐与我审理的案件的代理律师们对于他们代理的案件的内心惶恐其实无异。

1 我是如何获得委托的

在武汉,这个我已经生活了 39 年的城市,对于律师这个职业而言,我只是一枚草根律师,一切靠自己去打拼。当年母亲对我的检察官老舅说你要带带你外甥他想做律师,老舅说他没有拿到律师资格证,来深圳做律师狗都不如好苦的等拿了证再说吧,后来我拿了证了,母亲再说此事,老舅说他一点经验都没有来深圳做律师狗都不如好苦的等有经验再说吧,等我有点经验了,老舅又说他都做得还不错了来深圳干嘛,又从头开始狗都不如的。于是我就因为狗的介入完美地和深圳错过了。

我已经习惯了安静地在武汉生活工作,在父母身边,陪伴着他们老去,看着孩子长大,开始成熟懂事,我也开始老去。

说前面这些铺垫,其实是想说做人做事的心态很重要,去做好你自己,去培养你自己,不要把自己放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毕竟律师行业是一个需要去社交的职业。

第一个案件的委托颇具故事性,2012 年儿子上初中,因为在武昌上学,所以我和太太商量必须和其他父母一样,就近租房陪读,通过中介江武成了我们的房东,后来太太表哥说我们正好有一个空的房子可以给你们用,于是我们歉意地跟江武说我们需要提前解约,出于律师的职业本能,我和他商量说我们愿意放弃履约保证金以表达歉意,江武也很善良,说大家都有意外的时候,履约保证金还是可以退还给你的,我坚持说在商言商不必客气,江武说那我就愧领了,这些都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沟通的,一直到我们退租,我和他还没有见过面。后来他寄过来一个旅行箱表示回馈,我客气地道谢。2019 年,陈总来找我,说是朋友介绍的,言语间闪烁其词就是不愿意说是哪一位,这更加深了我的好奇,我知道我不是一位出名的律师,我想知道是哪位大神眷顾了我。陈总说了江武的名字,他是江武的舅舅。

第二个案件的委托人巴总给我来电话时,我实在想不起来我和他是什么时候认识的,按照我的习惯,实在想不起来的人一定是要从通讯录里删除的,因为我感觉我有强迫症,受不了那种欲罢不能又挥之不去的郁结。这个姓氏少见,我朦胧的印象中巴总是一位我比较认可的人,性格直爽,就这样我留存了他的电话,很感谢他一直保存着我的电话并且还能打电话给我,这个电话我们彼此保存了十多年没有相互问候,他对我回忆我们之间的认识场景,我终于想起来:我是他们单位的法律顾问,那是 2010 年。他说我的认真工作态度与雄辩的口才给他留下了与众不同的印象。

第三个案件来自与同行律师的认可,他们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与我探讨此案时,感觉我比较有同类案件办案经验,同时他们亦关注了我的团队的小程序与公众号,我对案件的乐趣与研究兴趣以及信手写下的文字一定程度感染了他们,他们决定以学习的心态与我们合作。添油加醋说一句的是,后来的判决证明我的仲裁员的经历让主审法官多少激发了一点同理心。

2 分析案件与代理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我需要隆重推出我的两位助理兼搭档:刘念律师(念子)与胡文轩实习律师(轩哥)。2012 年至今,他们是我的第五位和第六位徒弟。

多少受了 2009 年我在美国纽约福特汉姆法学院参加中国律师高级培训项目特训的影响,我对案例教学与教导式营销情有独钟,教导式营销是英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职业拓展方式。其实,这种思维方式,同样也可以影响法官与案件审理。

回顾对以上三个案件的分析与代理工作,以下肤浅经验值得写落:

1、用类案去影响法官比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要有效得多。这里所指的类案,包括该法官之前所作出的判决,以及更高级别法院所作出的同类案件判决。

2、去给法官展现一个流畅的律师代理程序。我们的团队中,念子会准备好类案检索报告以及裁判要旨,轩哥会准备好法律关系逻辑思维导图,当我们对代理的案件有高度自信或者说认为需要提前铺垫给法官及其助理时,两位通常会提前提交给法庭,所有的类案,我们为法官准备了电子 word 文档以方便排版,重点部分,我们用彩色标注以方便法官及其助理阅读。

3、尽责的态度并不只是一场“秀”。第一起案件的委托人陈总人生阅历丰富,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们不能经常见面,讲电话客观而言并不能完全代替当面沟通,所以我们也经常在电话里吵架,他发飙,我发飙。我们熟悉了以后,我好奇地问他缘何选择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而我是如此的不顺从当事人且对当事人发飙,他说我知道好歹,我过去遇到的其他律师没有人像你这样跟我发飙,但也没有人像你这样认真地和徒弟一起分析案件的,我现在才知道我以前为什么会败诉,其实是我的律师既不专业又不尽责。

4、不要在开庭前三天才开始为出庭做准备。原来我没有意识到,当我回头去比对一份经过我和徒弟共同修改了五稿的代理词的时候,我才发现“机遇只会垂青有准备的人” 这句话的道理是如此的深刻。我通常如何去检查文件的呢?第一遍检查主要观点,包括事实、证据、类案和法理;第二遍检查文字是否妥帖,包括是否存在重复,说理是否充分但又不冗长;第三遍检查标点符号和其他细节。正是这些小习惯成就了我的第一本小书《出庭》,从定稿到出版没有耗费我太长的时间(从开始拟稿到付梓大约六个月)。福特汉姆法学院对法学院学生的建议是“You should read your paper at least three times and in three diferent places (至少在三个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将你的文件读三次。)”

5、 做律师要做到“雁过留声”。第一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恰好是我代理的另一起建设工程案件上诉案件的一审法官,显然她是认真地读了我们递交的上诉状的,我想我的团队大概是可以给她留下一个理性与敬业的印象的。这点,我从她庭审中尽量温和的语气中可以感受到,作为回报,我和念子与轩哥基本已经在代理词中铺垫了裁判逻辑—— 在担任了八年的仲裁员后,我大抵已经了解裁判者的思维方式,所以我经常在团队里讲:“说法官想听的比说你想说的要重要”,这句话,是一位资深民庭庭长教导我说的。在该案中,她支持了我们的代理思路。借此机会,我亦要向破产管理人团队同行表达敬意,我从熊律师与唐律师那里重温了多年未用的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3 为什么原告会败诉

其实,在民事案件中,做被告代理律师绝对是被动的,因为原告及其律师已经掌握的先手利:事实、证据、对法官预判的影响,以及其他。

为什么原告还会败诉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案件,囿于国有企业或者行政机关管理的原因,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来要一个结论以因应检查,这类案件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或者说原告代理律师通常会在接手案件前向己方委托人提前预告诉讼风险。

但也有案件是基于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的高度自信而提起的诉讼,那为什么还会败诉呢?可能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委托人在向律师陈述案情与提供证据时存在隐瞒,当事人通常会将事实尽量朝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去描述,并且亦希望律师能够认同自己的观点,这必然造成理解上的偏差,这要求律师一定要理性,不要人云亦云。

2、代理律师本身在案件研究工作中存在短板。要么是案件没有吃透为了律师费而迎合当事人胜诉心理,要么本身就缺乏案件研究能力,尤其对类案与裁判要旨的研究深度极其不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同一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导向亦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疑难案件尽量要建立团队来代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原告认为自己存在诉讼风险的案件,也不代表被告必然能够胜诉,这是因为:

1、胜诉是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是需要以证据的方式来支撑的,在我担任仲裁员主持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居然为数不少的年轻代理律师不去调查与提交证据,只以雄辩口才来秀于庭审之中,这是极不可取的。作为反驳,我通常会在法庭辩论中善意提醒审判庭“法庭不是秀场”,我在谈到第一个观点时,是以前三份证据来支撑的,第二个观点,是第四到第八份证据来印证的,请合议庭注意对方代理人除了雄辩,他没有履行代理人职责去用证据来阐述事实,来支撑他的当事人胜诉。

2、除了证据以外,法庭是一个以法律的程序以证据的实体来获得胜诉的地方,这是一个专业的场所,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没有足够的法律从业经验与敬业尽责的态度做支撑是不够的。

3、不要认为法庭是绝对公正的,公正是当事人需要用事实(证据)与法律理论去争取的,有一个最为残酷的现实是:法官几乎每天都在为未结案件疲于奔命,没有太大可能去像一名专业律师一样去深度思考与研判案件,其实在他的内心,也更希望听到理性的对案件的分析观点,所以善意提醒当事人,不要以为对方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你就不去聘请律师,股权纠纷与建设工程案件之类的案件相对是比较复杂且疑难,一旦败诉,二审改判几率甚至低于百分之五。

4 我们胜诉的根源

从根本的角度而言,每一起案件的胜诉,都应该是事实与法律的有效结合(并不是每一份判决书都堪称完美),但从执业律师的庭审工作层面去总结三起案件的胜诉根源,我倾向于在于:

第一起案件中,出于谨慎的考量,我动议委托人另行付费委托专业财务人士对其财务账册进行单独审计,为了确信,委托人同意了我的强硬要求,必须用我指定的专业人员,因为我需要确信人员专业且公信无虞,善良的当事人未加思考接受了我的强硬,并且还对我的理性给予高度认可。正是这个看似多余的工作,让我的团队能够让法官感受到我们的尽责,从而最终以我方提出了反驳证据而原告举证不充分不足以证定原告主张而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件中,深度的法律检索与理论研究对胜诉起到了制胜作用。当事人在获得出资验资报告后第一时间转移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表面上看证据对被告是极其不利的,但通过大量裁判要旨的说理与比对,最终我们选用了最高法院其中一个理论比较复杂的说理逻辑,因为我们注意到审判长是一位理论水平比较高的法官,我们彼此也算是惺惺相惜吧,最终他接受了我们对本案的说理。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起案件中,我和念子亲自到政务中心调取了“股东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的证据,法院认定这份由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高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的证明力,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拿到判决书时,我对两徒弟说如果我当时偷点懒或者没有想到这个证据,这个案件又会如何?!念子从不拍我马屁:“师父,那真不好说。”

我只是律界草根一枚,就如电影《鼓手》的主题曲《默默向上游》里唱到的:“像怒海里的小扁舟,冷雨凄风到处有,我愿那苦痛变力量,默默忍泪向上游......”

我愿借此小文向过去担任我助理的几位小友表达谢意与诚挚的祝福,正如我向儿子检讨时说的:“你未成年时,我在做父亲这个职业上也是未成年的,所以难免会有很多遗憾甚至抱歉,但人生本来就是充满遗憾的艺术。”对于各位而言,我也只是诸君的小站与过客,所以,不如人意之处,姑且交与时间罢......

2023 年 6 月 22 日端午

李军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您提供法律支撑的不是李军律师一个人,而是一个16人的专业律师团队。

『叁』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概述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于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在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应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然而在实践中,中小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忽视甚至恶意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频繁发生,造成股权交易的极大风险。
二、常见法律问题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表现形式
1、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A、实践中常见情形:未通知其他股东、发了快递通知但是被拒收、通知上没有详细写明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如转让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B、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以欺诈、恶意串通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常见情形:
(1)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的“同等条件”与真实条件不一致,如虚报股权转让价款、附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从而使其他股东无法满足其条件。
(2)在其他股东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滥用后悔权,反复多次地变更交易条件或与受让方签订虚假的补充协议
(3)先将极低比例股权高价转让给外部人,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后再以股权内部转让程序受让剩余股权,借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侵害情形
比如:
(1)第三人委托公司股东代持股份,隐名收购其他股东股权
(2)通过控股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二)受侵害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1、诉讼时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2、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
(1)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的确定
A、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主体:原告为受侵害股东,被告为转让人、受让人。
诉讼请求: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按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
B、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主体:原告为受侵害股东,被告为转让人、受让人、公司。
诉讼请求: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按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办理撤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注意事项
受侵害股东起诉时在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的同时,需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同等条件”的认定
A、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B、实践中考量的因素
a)股权转让数量:从司法实践来看,考虑到控制权等溢价,整体转让股权的价值可能远超过部分转让的比例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股权转让数量主张受让股权是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重要因素。
b)价格:实践中,考虑到交易条件往往附加其他优惠条件,因此认定转让价格是否属于同等条件范围内往往还需综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c)支付方式:原则上其他股东有权按照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支付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如银行承兑VS现金支付;分期付款VS一次性支付等。
d)支付期限: 原则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支付期限应当不晚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但是,如果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较短期限,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大小,其他股东支付能力的强弱来综合判断支付期限。
e)违约责任:较重的违约责任VS较轻的违约责任
f)其他因素:向目标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某种交易机会、销售渠道、公司经营发展所必须的技术秘密、承诺承担部分债务、向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等。
3、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1)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股权转让合同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之前,全国法院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股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强调了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裁判标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了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2)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种情形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做赘述。
(三)受让人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因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其他无效、被撤销等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157跳的规定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典型案例索引和裁判要旨
(一)案例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申99号案
裁判日期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并未规定如转让股东违反规定,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作为天神宝公司的股东未经上述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涉。2、杨某关于李某是在任某1的胁迫下擅自转让股权的主张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李某与任某1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原审法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案例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216号案
裁判日期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优先购买权的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被告仅提交了《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快递单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律师调查令》属于证言形式,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出卖涉案股权的通知义务。关于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送的函件,该快递并未妥投,而是被退回,故被告称其以快递方式向原告发函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涉案转让股权向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的涉案股份是否办理了相关登记,并不影响涉案意向书的效力问题。2、二审中,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是
对原审被告向第三人出售的育英中学股份按16053332元的同等条件购买。而根据原审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内容,除第三条约定涉案股权转让价款为16053332元外,第四条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尤其是第五条约定“本意向自甲方收到乙方首期转让款之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前推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学校债务归甲方负责承担,2016年6月20日以前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原审被告向第三人转让的育英中学的股份,除约定了股份转让款16053332元外,还就付款方式以及育英中学的相关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现原审原告仅以16053332元价格对涉案股份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审原告的该购买条件与原审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所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不属于“同等条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原告要求对涉案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案件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7395号案
裁判日期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已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义务;2、原告就涉案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裁判宗旨:1、林志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之前,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朱永红并征求同意,此既是林志超约定义务,亦是其法定义务。虽然林志超曾将《关于对同业公司中林志超拥有的51%股权及投资的处分转让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朱永红寄送,但朱永红并未收取该邮件。钟兆基主张朱永红拒收该快递即视为已通知,既无约定依据亦无法定依据,显然不能成立。钟兆基又主张在朱永红拒收快递后,林志超于2016年7月1日打电话告知了朱永红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林志超在向钟兆基转让案涉股权之前,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未以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朱永红并征求其同意。2、首先,如上所述,林志超未就同业公司股权转让事项通知朱永红并征求同意,损害了朱永红的优先购买权。现朱永红请求按林志超与钟兆基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林志超转让的同业公司51%股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钟兆基主张林志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转让同业公司51%的股权。因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转让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前,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依法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向其他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本案中,林志超并未向同业公司的股东朱永红履行通知义务,即将案涉股权转让予钟兆基,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文。

『肆』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办法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可采取四项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1)和解:
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以解决争端;
(2)调解:
由第三者介入,运用劝导等方式化解纷争。
另外,存在一种行政调解,即工商局从中调解双方争议;
(3)仲裁:
双方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定,仲裁具有类似于司法的性质,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双方遵守;
(4)诉讼:
若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伍』 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股权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解决。
股权纠纷案件诉讼的流程如下:
1、诉讼阶段,准备好诉讼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书写诉讼状,如实把事情的经过用书面形式表述;
2、受理阶段,法院会对述求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标准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法院决定对此立案;
3、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给被告发放传票,传唤被告,这期间可以互相耐正拿拿出相关证据,期间双方可以调解;
4、开庭阶段,法院正式受理,进行对此事的调查,双方的辩论,以及评议到最后的宣判。
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昌搭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综上所述,发生股权纠纷的可以前往法院进行起诉,按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清誉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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