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出资股权纠纷二审起诉
㈠ 公司与股东打官司,抽逃出资纠纷管辖权争议怎么解决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法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均未将“股东出资纠纷”包含在内,但是司法实务中的确有一些法院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六确定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针对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二审裁定书。该案基本案情是新里程公司成立后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其股东郭明星、张鹏与另一股东国民信托之间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了国民信托对新里程公司进行增资。现郭明星、张鹏认为国民信托在对新里程公司进行增资后又抽逃部分出资,故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起诉国民信托公司要求其向新里程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在该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一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该案中,郭明星、张鹏与国民信托出资的公司为新里程公司,其住所地在陕西省结合该案的诉讼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陕西高院管辖。##股东出资,指公司的投资人或设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出资的行为。股东出资的特征是将其出资的财产转让给公司所有,其法律特征是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履行出资。股东出资时,采取其他形式出资的,需要经过法律认可的评估等程序,以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争议。《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㈡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49条民行裁判规则
全国各级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权威解读与实践案例
新的司法解释强调,二审和再审中,撤诉需获同意且不侵犯公共利益,撤诉后不可重复起诉,这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22〕11号和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8〕1号中均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对此持有共识与差异:
民事审判第一庭</: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构成重复起诉,建议在再审中重新审视。
行政审判庭</:如行政赔偿撤诉后再次起诉,若无合理理由,通常驳回;但在赔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提起可能不被视为重复。
行政审判庭解释</:重复起诉不受诉讼程序限制,包括跨法院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反向请求,同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规则扩展至涉及案件外第三人的诉讼。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后诉与前诉的裁判结果须保持一致。法律难题中,如何定义“相同当事人”和继承人作为被告的角色成为焦点。观点分歧:甲认为应着重形式当事人差异,乙则主张继承人视为相同主体,通常采乙说。依据是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会议纪要。
重复起诉的判定条件包括:诉讼请求必须实质性一致,且当事人、诉讼标的和对象需一致。如甲乙观点所言,非满足特定条件,一般不认定为重复。案例显示,撤销和确认违法诉讼通常构成重复起诉,生效民事裁定对后续诉讼具有羁束性。
在具体案例中,民事裁定确认行政行为后,除非先撤销裁定,否则不得以“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如5巡回法庭讨论的撤销仲裁调解书和重复起诉问题,强调了构成条件的严谨性和实体审理的重要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根据实体法判断,诉讼请求要求实质一致。金钱请求仅看事项,金额变化不构成重复。重复起诉条件包括当事人、请求对象或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如当事人有多项请求,只要构成重复部分不影响其他合理请求的受理。诉讼参与人如继受人,与原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上需保持同一性,相关解释提供了详细说明。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核心在于诉讼标的的一致性,《民诉法解释》以此为依据。案例揭示,超出原诉请求金额再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诉讼的区别、以及基于不同违约条款的起诉,这些情况均需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分析。
总结关键案例,如曹某与某智能公司侵权案,侵权认定不影响技术秘密审理,重复担责需实体审理;上海泰龙房地产案中,股权转让纠纷的重复起诉需考虑起诉权与禁止原则。重复起诉的判定要求明确而细致,如在何某案中,综合考量诉因、当事人、请求和标的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