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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监控股权

发布时间: 2025-03-10 14:41:07

『壹』 内部人控制和股权分散的区别什么是内部人控制,什么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释义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内部人控制"风险,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针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而提出来的,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托契约中对基金管理人规定了诸多的义务。但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在基金资产的权利问题上,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而存在"内部人控制"风险。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人控制"风险是指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标是追求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标是追求个人的收入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由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的重要投资决策并没有发言权,其并不能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内部人)就实际上掌握了基金资产的控制权,从而在基金投资决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现象产生的因素分析及对策探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对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较大。所以我们必须在基金管理人中引进竞争机制,让投资者有的选择余地。下面我们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产生因素分析来探讨对策。1.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的内在因素。现代公司制有两大特征,一是法人财产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结构。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不可能进行直接经营管理,只能通过一个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在组织形态上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即证券投资基金蕴涵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内在条件。并且在我国,大多数基金主要发起人同时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因为按照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发起人选定的。这样就造成主要基金发起人以一笔相对较小的发起人认购资金(发起人作为持有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3%的股份约6000万),可以稳获得巨额的年基金管理费(约5000万)。明显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在现阶段,投资者面对的不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风险,更重要的是时刻面临着管理人职业道德风险。因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人事、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种种利益关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会动用基金资产为其控股股东服务,最终受损的将是广大基金持有人。从以上分析可知,不仅仅是因为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内在引发了"内部人控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内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范这种不良体制的运行,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1)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行调整。由于投资者的极度分散,所以若让投资者拥有经营权,所花代价可能是得不偿失。我们从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尝试探讨。A、让基金公司拥有部分所有权: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也应向基金投资,并且应占到一定比例;B、选举基金持有人(不包括发起人)的代表进驻基金公司,作为独立的监管部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并且将相应的规章制度写进基金信托契约。(2)减少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规避可能发生的基金与券商的联手操作。(3)放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标准,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竞争。管理公司的设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根据《暂行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七个条件,其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与国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国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信要求是比较严的,这对保证才起步的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在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长远发展看,这一严格的规定也会使许多公司,甚至一些资信较好、业绩优秀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失去机会,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基金业的长远发展。在此,笔者建议放宽管理公司设立标准,把那些经营能力强,又规范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新兴的金融领域,促进整个基金业的发展与壮大。(4)通过市场竟争投标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让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几只基金。2.基金运作结构失衡,基金所有权分散是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的重要因素。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契约规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均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但由于基金投资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对自己资产运作的监督是事后的,具有极大的滞后性、虚弱性。而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监督则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为了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限制,把权利当作筹码,为自己今后占有利地位可能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体制并不健全。没有上层监管,只是一种信用交易。并且国内对监管中何为肯定能监督的条件,何为隐性监督的条件并无说明,也不存在处罚问题,约束与反约束并未成立。可以说现在国内基金托管人很少有做到严格按规事的。基金治理结构中有失衡的一面,只能寄希望于管理人职业道德品质上。3.基金信息分布不对称,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信息知情权不足是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的又一根源。基金管理人由于其职业性及管理公司机构组成的特性,其掌握较多资产经营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极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较少,在客观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对称。另外,在"两权分离"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在获得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权方面也有障碍:第一、监控成本,也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于基金运作的安全性考虑,在一定的时效内将会拒绝向基金持有人发布有关基金运作信息。第三、信息的非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在发生用基金资产为自己谋取私利时,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监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那么,如何才能克服这种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4.对策探讨笔者本着研究的精神,在此对激励机制与监督约束机制的方案及政策规定作一番探讨。首先,从激励机制上来看,是让基金经理人分担信息分布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也即让基金经理人的利益与基金收益挂钩。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资产的净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运作费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专家们却没有任何利益的激励,没有利益分成,没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没有购买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权,这样投资专家们就极有可能结成联盟合谋牟利。在设计激励机制方案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对我国股票市场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面的特点作一说明:(1)由于股票市场规模与运作规范、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制约,存在着基金管理人操纵股票价格和基金资产净值获得高额管理费用的可能。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尤其是流通股市场的规模还比较小,市场监管还有很多缺陷,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完全有可能操纵股票的价格及基金的净资产值。以一只20亿元规模的基金为例,若其以资产的10%投资在一只股票上,就达到2亿元。这样对于总市值为20亿元,流通股占30%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控制该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再加以众所周知的一些违规操作方式(如对敲、联手操纵、制造假消息等),足以影响股票的市价。基金管理人若通过恶炒所控股票的手段来操纵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持有人不仅要付出过多的管理费,同时还须承担因此而引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这种情况的根本解决,却不应只着眼于基金业,根本措施在于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整个监管体系的严厉与完善。(2)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现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报酬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也出现了一些基金按1.5%的年费率加业绩报酬来计提),这必然影响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会尽量推迟基金收益的分配,这有可能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3)政府给基金业的一些优惠政策,使基金能够坐享超额垄断利润。例如对基金进行新股配售,这让基金轻松地拥有巨额利润,对基金给的不是市场空间,对基金业的成长壮大并不利。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几种方案。方案一,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基金资产净值的某一较低的百分比(如1.5%)为基数,并每年根据基金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大盘表现提取业绩报酬。其业绩报酬的提取可以采取累进比率。例如超出大盘表现的某一相对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过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过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过50%部分按超过部分25%提取。显然,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获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激励着基金管理人尽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尽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额利润。可以说这一方案已得到投资者与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认同。例如1999年6月份发行的12只基金均采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提取法,并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汉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开元、兴华、安信、浴阳等)也自发调整管理人报酬,由原来2.5%的年度管理费调减至1.5%年费固定费率。这种激励方案可说是有其优点的。因为按业绩计提报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级市场投资规模,鼓励基金管理人努力运作,以获得的收益。但由于监管体制与基金管理人的素质原因,这在一定程度却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震荡,造成极坏的影响。各类基金为了追求利润,纷纷退化了在招股时承诺的投资理念,这确是应引起管理层的注意,加强监管,加强操作的规范性,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和法制建设。总的来说,此方案由于没有从根本上给基金管理人长期激励,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现象。若能在此方面进行完善,这种激励机制才更有发展的潜力。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在市场上已广为流行了,可以说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性期权,就是未来以给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力。它有效地将管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了,避免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较好地解决了经营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励问题。由于现存基金一般封闭期均为15年,完全有期权制存在的基础。笔者基于股票期权的这种内涵,借用股票期权内在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对基金管理人报酬采用期权激励的方案。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提取固定比率报酬,其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时按超过部分的20%提取业绩报酬。由于基金资产净值中包含有尚未实现利润,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资产净值,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如下:基金发行时,基金预留10%的基金单位,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期权激励。基金管理人每年有一次行权机会。即若基金超过同期大盘表现的20%时可以以基金发行价和基金资产净值之间低者价获得基金规模的0.83%基金券。两年后允许流通50%,三年之后允许全部流通。若超过同期大盘表现的3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发行价的90%或基金NAV之间低者认购基金规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表现低于同期大盘表现,则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发行价的150%或基金资产净值之间低者进行认购。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认购0.87%,此时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认购了10%的基金单位,其又受两方面的激励:一是基金资产净值的增长,二是基金争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会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过继期请求,其期权激励方案可按此思想类推。其二,从监督约束机制上来进行调整与完善。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信托投资工具,其具有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主要当事人是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暂行法中对基金的设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可以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一开始就是十分重视规范和监管的。但是由于理论水平和经验积累方面的欠缺,我国基金监督约束机制的实际运作中还是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从对基金的运作机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三角。他们各司其职,权利与义务清晰,形成了一种权力制衡、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和利益共享的机制。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内部制衡机制是相当科学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现实中其表现却说明还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笔者结合前人的观点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结果。第一是基金持有人权力发挥的有效性问题。由于基金规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们一般来说只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对基金的买卖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对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监督,也即只能"用脚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成本太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笔者借鉴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思想,建议在基金运作机构中引入监事会。监事会由基金持有人挑选,平时全权代表广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管理及时进行监督与指正,遇特殊情况,有权申请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进行商讨。监事会最好由社会上专业机构公开招标竞选产生。其出任与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决,对广大基金持有人负责。其薪酬建议以基金净资产的一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与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过即可,每年举行一次。其也受证监会审核与监管。其次由于基金管理人经常代行基金所有权,致使托管人迫于自身业务拓展的利益驱动,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其监督权,导致二者制约关系的相对弱化。造成这种影响的根源在于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过程。在我国,基金管理人是由拥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发起人选择,而最关心基金业绩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却对基金管理人没有事先选择权。而一般来说基金发起人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权控股的公司。显然,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发起人有合谋利益的基础,这一运作机制有违科学性原则。建议尝试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基金的设立分离。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资格进行基金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发起成立,其管理人才应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均应通过执业资格认证。基金设立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参与基金的发起,基金发起人应在市场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招标,真正做到良性竞争,让作为基金业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规范成熟发展。基金托管银行应由基金发起人选择,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才能充分体现。可以说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中的竞争机制,其他问题就相应得到解决或弱化。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目前,国内新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作中都有一套内部管理机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实施程度各不相同。对于尚处于试点阶段的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规上应给予一定的规定,应把建立内部隔离设施(防火墙)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同时通过完善对基金管理人员的资格注册,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给基金管理公司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在管理公司内部应建立合理的监察文化,建立监察稽核部,以确保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符合监管标准。最后,完善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监督机制与法制化建设。法律的约束及社会的监督是一个行业、一个公司健康发展必须的外部约束环境。我们不应仅局限在基金业这个框子内,而应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出发,建立涉及经济生活、法制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社会监督体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贰』 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怎么填

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需要一份股东会决议,要写清各位出资人的股权明细. 像你这种情况都拿回来登记表了,照着表填写就行了呗,哪些地方该填哪些不用填你可以问税务人员.他们会点出来的.

『叁』 增资扩股与税源监控问题

只要股东的股权比例有变动,在办理工商登前,就都需要先办理地税的税源监控的。如果是增资扩股的话,办理步骤为:

  1. 前往地税网站登陆后,进入【股权转让】-【资本变动申请】。根据网站要求提交电子版材料,等待网上审核。

  2. 等网上的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后,打印明细。分别是【资本变动信息表】和【股权结构信息表】两张表。每张表要打印3份出来,要横着打印(网上不会说有2个表,每个要打3份,我每次忘记都要再跑一次😓)。

  3. 带上股东会决议原件,章程修正案原件,这两个原件税务要收掉的。再带上新投资人的身份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上投资人公司的公章)、新投资人委托书、被投资公司财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要用地税的统一格式。网上提交没有财报,格式在“股权变更申请管理”里面有下载。网上审核没有要但是去柜面的时候还是会跟你要财报的。我就是这个多跑了一次)

  4. 最后办税人带上身份证,去网点刷身份证拿号排队办理就行了。

『肆』 公司治理的模式有哪些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德日模式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软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监控机制的特征有所不同。

4.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权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而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由此来看,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的地位,德国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督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

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主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权力成为现实。

二是德国监控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由于德国在历史上曾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极为活跃的国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理论。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提议在企业建立工人委员会作为参与决定的机构。1891年重新修订的《营业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工人委员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玛宪法也有关于工人和职员要平等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等规定。尤其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德国职工参与意识进一步兴起,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参与决定的法规。目前,在德国实行职工参与制的企业共有雇员1860万,占雇员总数的85%。在德国的职工参与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在拥有职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参与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监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数视企业规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万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监事会成员20名。职工进入监事会的代表中,职工和高级职员是按比例选举的,但每一群体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参与决定涉及到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要求有一名劳工经理参加。监事会的人数定为11人,席位分配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分别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再加1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员”规定为不允许与劳资双方有任何依赖关系,也不能来自那些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其三是雇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规定雇员代表在监事会中占1/3,在监事会席位总数多于1个席位时,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职工直接选举。

这样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监事会参与决定”,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这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这也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保护了经理人员做出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5.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日本银行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监控权力中,发挥领导的作用。日本银行及其法人股东通过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很早就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商业伙伴的长期个人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的最高领导层。 日本的董事会与美国很相似,基本上是实行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但是日本董事会的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9.4%(主要股东为5.7%,股东代表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3.9%,其余大部分都是内部高、中层的经理管理人员等,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看出,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另外从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会也没有银行的代表,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这是日本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这位前任主管实际上就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监控,当对公司主管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意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这些经理人员。 日本公司还通过定期举行的“经理俱乐部”会议对公司主管施加影响。尽管“经理俱乐部”会议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它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真正行使权力的场所。在“经理俱乐部”会议上,包括银行和法人股东在内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一道讨论公司的投资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家族模式

由于国情和企业所处的成长与发展环境的差异,使得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中,有些特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征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不相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征都归诸于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于内容上的不同则在阐述相关特征时加以区别说明。同时,有些特征只存在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征只存在于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这样的特征归诸于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别。下面从共性和差别两个方面分别阐述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3.企业决策家长化

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

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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