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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如何办理股权证

发布时间: 2025-02-16 12:14:06

Ⅰ 外嫁女能不能把股权改回娘家

外嫁女是能把股权改回娘家的,不管什么时候娘家都是她最亲近的人,所以股权遇可以改回娘家的。

Ⅱ 外嫁女能继承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吗

继承法有规定,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多只能按份继承,继承后也可以转让给他人。需要签协议,转让需要查看股东章程的规定。

Ⅲ 村里要搞股份制对于外嫁女子女如何的界定

村里要搞股份制,对于外嫁的子女如何界定?这要取决于从哪年开始的?如果在开始的时候,自己的户口还在村里,那就应该与子女有关系,至少来说在自己出嫁以前的关系,在村里这个股份应该不能被抹去,要抹去也只能说自己出嫁以后的股份,没有自己的,但是以前的一定要有自己的,那样才合乎情理,现在一般都是这样规定的,比如说现在实行了股份制,对于出嫁子女在股份制之前都应该有股份。

Ⅳ 农村股权证有关外嫁女的规定

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档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户口在娘家一般有股权证,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而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外嫁女依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行陵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只要是女儿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就应该有权利汪咐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对意见或者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剥夺女儿的权利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具体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Ⅳ 外嫁女股权证找政府哪个部门

可以去村委办。
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这个证可以用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能参与集体的管理决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为抵押融资的凭证。不过每个村发股权证的条件可能有差异,有的村是,只要本村户口且有承包地的农民及其子女都能得到股权证。
可有的村则是,外嫁女不发股权证,娶进来的媳妇儿却有。

Ⅵ 户口在娘家,在婆家呆了二十年了,集体经济股权证应不应该有呢

户口在娘家一般是有股权证的,这是由于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而外嫁女在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情形下,依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法律分析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在结婚后都可以将户口迁到对方所在地,如果女方在结婚后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且女方原来是某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女方在结婚后也依旧可以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保障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赋予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利。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颁发股权证书。集体组织拒绝给没有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的外嫁女股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者也可以提出仲裁、或者是起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顾名思义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简称股权证)。可以用来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并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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