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违法如何处理
『壹』 股东不知情被变更股份违法吗
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需要转让股份,是必须获得股东同意才能够进行转让的,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转让了股东的合法股份,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来进行维护自己的权利。 属于违法行为,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变更,可要求单位股东开会,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也可起诉解决。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的变更涉及许多情形,如:增资吸纳新股东、在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纳入新股东、变更股东持有股权等等,如果在涉及到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而公司未走相关法律程序的,更具具体情形该决议可以被认定为不成立、可撤销或者无效。这种变更股东的行为侵犯到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提供详细资料请专业律师详谈,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公司股东股份的变更可以通过公司的既定程序来进行,变更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一般来说要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够进行转让股份。如果有不同意转让的股东,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将其转让的股份进行购买来进行解决争议问题。
『贰』 私自向他人转让股权有法律效力吗,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那么,私自向他人转让股权有法律效力吗,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一些小股东退股后,公司除了按照股份退回股金外,还给一些补偿,然后这些股份暂时挂在公司集体股上,过一段时间后,董事长就将这些股份秘密地转到自己名下,就是偷摸的,其他小股东不知道,请问,这样可以吗?是否违法?退股份多给补偿时,其他股东也都不知道,合法吗?
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刘明伟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东是不可能退股,而将股份挂在公司集体股上的。股东想要退出公司只能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
刘明伟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如果私自向他人(对外)转让股权,也就是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程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应认定此种股权转让行为为无效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既违背了经济与效率原则,又可能损害其他股东默示同意或追认同意股权转让的权利,所以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第三款规定:“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有企业管理和法务经验,现专门从事律师服务。